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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 工业贸易署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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商 业 资 料 通 告

二 十 四 小 时 查 询 热 线 : 23 922 922

电 邮 : enquiry@tid.gov.hk

档 案 号 码 : EIC 414/2

执 事 先 生 :

商 业 资 料 通 告 第 233/2014 号

智 利 : 若 干 白 炽 灯 的 最 低 能 源 效 益 标 准

智 利 政 府 於 2013 年 12 月 28 日 发 出 决 议 第 60/2013 号 , 订 定 供 一 般 用 途 非 指 示 性 白 炽 灯 的 强 制 性 最 低 能 源 效 益 标 准 。

2.该 强 制 性 最 低 能 源 效 益 标 准 禁 止 出 售 能 源 效 益 指 标 相 等 於 或 高 於 80% 的 白 炽 灯 。 根 据 国 际 电 工 委 员 会 (IEC) 标 准 60064/2005 的 适 用 範 围 , 涵 盖 於 新 标 准 之 下 的 电 灯 , 包 括 供 家 用 及 一 般 照 明 用 , 具 25 至 200 瓦 特 标 称 功 率 的 透 明 、 磨 砂 或 白 色 漆 面 , 及 使 用 E26 或 E27 插 座 的 PS 及 A 类 钨 丝 白 炽 灯 。

3. 具 下 述 功 率 及 能 源 效 益 评 级 为 D 、 E 、 F 及 G 级 的 白 炽 灯 将 被 禁 售 :

  功 率 ( 瓦 特 ) 生 效 日 期
a. 高 於 75 2014 年 12 月 28 日
b. 高 於 40 2015 年 6 月 28 日
c. 高 於 25 2015 年 12 月 28 日


4 有 关 详 情 , 商 号 宜 向 其 智 利 进 口 商 查 询 和 / 或 於 以 下 网 址 参 阅 上 述 智 利 决 议 ( 西 班 牙 文 ) :

http://www.leychile.cl/Navegar?idNorma=1057636&buscar=resolucion+60+2013 。

查 询

5.如 对 本 通 告 所 述 事 项 有 疑 问 , 请 致 电 2398 5405 向 刘 均 源 先 生 查 询 。

工 业 贸 易 署 署 长
 

( 郑 芷 恪 代 行 )

2014 年 3 月 14 日




注 : 上 述 资 料 已 经 力 求 准 确 , 惟 本 署 不 能 作 出 任 何 保 证 , 亦 不 会 对 信 赖 此 等 资 料 的 人 士 负 任 何 责 任 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