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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 工业贸易署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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商 业 资 料 通 告

二 十 四 小 时 查 询 热 线 : 23 922 922

电 邮 : enquiry@tid.gov.hk

档 号 : EIC 414/2

执 事 先 生 :

商 业 资 料 通 告 第 232/2014 号

智 利 : 自 由 贸 易 协 定 下 的 事 後 优 惠 索 偿

本 署 曾 於 2014 年 2 月 7 日 就 有 关 事 後 优 惠 索 偿 不 须 提 供 产 地 来 源 证 号 码 发 出 商 业 资 料 通 告 第 118/2014 号 。 智 利 海 关 亦 於 2013 年 12 月 30 日 发 出 豁 免 决 议 第 14229/2013 号 。 制 定 在 自 由 贸 易 协 定 下 提 出 事 後 优 惠 索 偿 的 若 干 规 定 。

2.除 非 有 关 货 物 涵 盖 於 关 税 配 额 之 内 , 否 则 , 进 口 商 如 欲 把 进 口 规 管 体 制 由 " 普 通 " 改 为 " 优 惠 " 待 遇 , 则 须 以 电 子 方 式 修 订 海 关 文 件 ( "solicitud de modificación a documento aduanero" /SMDA ( 西 班 牙 文 ) ) 。 进 口 商 须 在 事 後 优 惠 索 偿 获 得 办 理 和 接 纳 後 , 方 可 提 出 退 税 要 求 。

3.任 何 退 税 要 求 必 须 符 合 《 缴 费 手 册 》 (Payment Manual) 第 IV 章 第 2.7 项 载 列 的 指 示 。 有 关 要 求 必 须 连 同 (i) 显 示 已 缴 税 款 的 收 据 或 凭 单 副 本 ; (ii) 普 通 待 遇 的 进 口 声 明 副 本 ; (iii) 获 准 把 进 口 规 管 体 制 由 " 普 通 " 修 订 为 " 优 惠 " 待 遇 的 事 後 优 惠 索 偿 的 副 本 ; (iv) 显 示 货 物 符 合 所 有 适 用 的 产 地 来 源 规 定 的 产 地 来 源 文 件 副 本 ; 以 及 (v) 如 适 用 , 显 示 经 由 第 三 国 转 运 的 货 物 仍 被 该 国 海 关 扣 押 的 任 何 文 件 。 退 税 要 求 会 在 递 交 日 期 起 计 10 天 内 获 得 办 理 。

4.有 关 详 情 , 商 号 宜 向 其 智 利 进 口 商 查 询 和 / 或 於 以 下 网 址 参 阅 上 述 智 利 豁 免 决 议 ( 西 班 牙 文 ) :
http://www.aduana.cl/resolucion-exenta-n-14-229-30-12-2013/aduana/2013-12-31/115653.html 。

查 询

5.如 对 本 通 告 所 述 事 项 有 疑 问 , 请 致 电 2398 5405 向 刘 均 源 先 生 查 询 。

工 业 贸 易 署 署 长
 

( 郑 芷 恪 代 行 )

2014 年 3 月 14 日




注 : 上 述 资 料 已 经 力 求 准 确 , 惟 本 署 不 能 作 出 任 何 保 证 , 亦 不 会 对 信 赖 此 等 资 料 的 人 士 负 任 何 责 任 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