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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 工业贸易署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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商 业 资 料 通 告

二 十 四 小 时 查 询 热 线 : 23 922 922

电 邮 : enquiry@tid.gov.hk

档 号 : EIC 426/2

执 事 先 生 :

商 业 资 料 通 告 第 228/2014 号

墨 西 哥 : 修 订 食 品 及 非 酒 精 饮 品 的 标 签 规 定

墨 西 哥 政 府 最 近 发 出 一 项 总 统 法 令 , 修 订 食 品 及 非 酒 精 饮 品 的 标 签 规 定 。

详 情

2.根 据 现 行 的 标 签 规 定 , 预 先 包 装 的 食 品 及 非 酒 精 饮 品 须 在 产 品 的 正 面 展 示 该 产 品 以 卡 路 里 或 千 卡 路 里 计 算 的 总 热 量 、 饱 和 脂 肪 、 其 他 脂 肪 、 总 糖 量 及 总 钠 量 。

3.该 规 定 并 不 包 括 供 人 类 饮 用 的 水 、 婴 幼 儿 食 品 、 无 糖 口 香 糖 、 无 糖 薄 荷 糖 、 加 工 幼 粉 以 外 的 幼 粉 、 专 供 机 构 使 用 及 内 部 消 费 的 产 品 及 原 料 , 以 及 工 业 原 料 。

4.该 总 统 法 令 於 2014 年 2 月 15 日 生 效 , 然 则 生 产 商 可 要 求 按 个 别 产 品 的 情 况 延 迟 一 年 才 遵 行 该 等 规 定 。 有 关 详 情 , 请 参 阅 该 总 统 法 令 ( 西 班 牙 文 ) , 网 址 如 下 :
http://dof.gob.mx/nota_detalle.php?codigo=5332690&fecha=14/02/2014 。

查 询

5.如 对 本 通 告 所 述 事 项 有 疑 问 , 请 致 电 2398 5682 向 下 开 署 名 人 查 询 。

工 业 贸 易 署 署 长

( 吴 蓓 华 代 行 )

2014 年 3 月 13 日




注 : 上 述 资 料 已 经 力 求 准 确 , 惟 本 署 不 能 作 出 任 何 保 证 , 亦 不 会 对 信 赖 此 等 资 料 的 人 士 负 任 何 责 任 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