网页范本路径
跳至主要内容  跳至搜索  跳至主菜单
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 工业贸易署
香港品牌形象 - 亚洲国际都会

商 业 资 料 通 告

二 十 四 小 时 查 询 热 线 : 23 922 922

电 邮 : enquiry@tid.gov.hk

档 号 : EIC 413/2

执 事 先 生 :

商 业 资 料 通 告 第 206/2014 号

巴 西 :   贸 易 救 济 程 序 中 法 律 代 表 规 定 的 规 例

本 署 分 别 於 2013 年 10 月 21 日 、 2013 年 12 月 16 日 及 2014 年 1 月 7 日 , 就 有 关 巴 西 调 查 及 实 施 反 倾 销 措 施 的 行 政 程 序 和 反 倾 销 调 查 的 其 他 事 宜 发 出 商 业 资 料 通 告 第 835/2013 号 、 第 1009/2013 号 及 第 37/2014 号 。 巴 西 的 发 展 、 工 业 和 对 外 贸 易 部 (Ministry of Development, Industry and Foreign Trade/MDIC) 於 2014 年 1 月 23 日 就 贸 易 救 济 程 序 中 法 律 代 表 的 规 定 , 发 出 巴 西 法 令 第 2/2014 号 。

2. 欲 参 与 贸 易 救 济 程 序 的 外 国 有 关 人 士 ( 政 府 除 外 ) , 必 须 在 宣 布 展 开 有 关 调 查 的 通 告 公 布 日 期 起 计 20 天 内 , 向 对 外 贸 易 秘 书 处 ("Secretaria de Comércio Exterior"/SECEX ( 葡 萄 牙 文 )) 提 交 要 求 。 有 关 人 士 的 总 裁 、 主 席 、 经 理 或 任 何 雇 员 如 正 式 获 委 聘 , 可 出 任 法 律 代 表 。 详 情 载 於 法 令 第 2/2014 号 第 5 条 。

3. 有 关 详 情 , 商 号 宜 向 其 巴 西 进 口 商 查 询 和 / 或 於 以 下 网 址 参 阅 上 述 巴 西 法 令 ( 葡 萄 牙 文 ) : http://www.mdic.gov.br/arquivos/dwnl_1390480191.pdf。

查 询

4.如 对 本 通 告 所 述 事 项 有 疑 问 , 请 致 电 2398 5405 向 刘 均 源 先 生 查 询 。

工 业 贸 易 署 署 长

( 郑 芷 恪 代 行 )

2014 年 3 月 4 日



: 上 述 资 料 已 经 力 求 准 确 , 惟 本 署 不 能 作 出 任 何 保 证 , 亦 不 会 对 信 赖 此 等 资 料 的 人 士 负 任 何 责 任 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