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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 工业贸易署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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商 业 资 料 通 告

二 十 四 小 时 查 询 热 线 : 23 922 922

电 邮 : enquiry@tid.gov.hk

档 号 : EIC 413/3

执 事 先 生 :

商 业 资 料 通 告 第 1041/2014 号

巴 西 : 修 订 对 源 自 中 国 内 地 的 若 干 汽 车 、 单 车 、 巴 士 和 货 车 轮 胎 实 施 的 反 倾 销 税 令

巴 西 的 发 展 、 工 业 和 对 外 贸 易 部 (Ministry of Development, Industry and Foreign Trade/MDIC) 於 2014 年 11 月 24 日 发 出 决 议 第 108/2014 号 、 第 109/2014 号 和 第 110/2014 号 , 宣 布 修 订 对 (a) 汽 车 轮 胎 ( 属 南 方 共 同 市 场 1 (Mercosur) 通 用 名 目 分 类 (NCM) 编 号 4011.10.00) ; (b) 单 车 轮 胎 ( 属 通 用 名 目 分 类 编 号 4011.50.00) ; 以 及 (c) 巴 士 或 货 车 轮 胎 属 ( 通 用 名 目 分 类 编 号 4011.20.90) 的 反 倾 销 税 令 。

  1. 汽 车 轮 胎
    修 订 其 中 一 家 须 缴 付 反 倾 销 税 的 生 产 商 /出 口 商 名 称 。 就 源 自 中 国 内 地 的 有 关 产 品 , 若 干 内 地 供 应 商 须 缴 付 的 反 倾 销 税 维 持 在 每 公 斤 1.08 美 元 至 2.17 美 元 , 而 其 他 内 地 供 应 商 则 须 缴 付 每 公 斤 2.17 美 元 的 反 倾 销 税 。
  2. 单 车 轮 胎
    继 本 署 於 2014 年 3 月 14 日 就 对 若 干 单 车 轮 胎 进 行 的 反 倾 销 调 查 的 最 终 裁 决 发 出 商 业 资 料 通 告 第 241/2014 号 後 , 巴 西 的 发 展 、 工 业 和 对 外 贸 易 部 宣 布 修 订 其 中 一 家 须 缴 付 反 倾 销 税 的 生 产 商 /出 口 商 名 称 。 就 源 自 中 国 内 地 的 有 关 产 品 , 若 干 内 地 供 应 商 须 缴 付 的 反 倾 销 税 维 持 在 每 公 斤 0.28 美 元 至 3.85 美 元 , 而 其 他 内 地 供 应 商 则 须 缴 付 每 公 斤 3.85 美 元 的 反 倾 销 税 。
  3. 巴 士 或 货 车 轮 胎
    修 订 其 中 一 家 须 缴 付 反 倾 销 税 的 生 产 商 /出 口 商 名 称 。 就 源 自 中 国 内 地 的 有 关 产 品 , 若 干 内 地 供 应 商 须 缴 付 的 反 倾 销 税 维 持 在 每 公 斤 1.12 美 元 至 1.42 美 元 , 而 其 他 内 地 供 应 商 则 须 缴 付 每 公 斤 2.59 美 元 的 反 倾 销 税 。

2.有 关 详 情 , 商 号 宜 向 其 巴 西 进 口 商 查 询 和 / 或 参 阅 上 述 巴 西 决 议 ( 葡 萄 牙 文 ) 。 决 议 载 列 於 以 下 网 址 :

决 议 第 108/2014 号 ( 有 关 上 述 项 目 (a)) :
http://www.camex.gov.br/legislacao/interna/id/1310

决 议 第 109/2014 号 ( 有 关 上 述 项 目 (b)) :
http://www.camex.gov.br/legislacao/interna/id/1311

决 议 第 110/2014 号 ( 有 关 上 述 项 目 (c)) :
http://www.camex.gov.br/legislacao/interna/id/1312 。

查 询

3. 如 商 号 涉 及 在 广 东 省 出 口 有 关 产 品 , 可 联 络 广 东 省 商 务 厅 贸 易 救 济 处 处 长 张 萍 ( 电 话 : 8620 3881 9936 ) 。 该 处 的 职 能 包 括 就 针 对 广 东 省 出 口 商 品 的 反 倾 销 调 查 , 指 导 和 协 调 广 东 省 内 企 业 参 加 应 诉 和 相 关 的 工 作 。

4. 如 对 本 通 告 所 述 事 项 有 任 何 疑 问 , 请 致 电 2398 5405 向 刘 均 源 先 生 查 询 。

工 业 贸 易 署 署 长

 


( 郑 芷 恪 代 行 )

2014 年 12 月 8 日

1南 方 共 同 市 场 (Mercosur) 包 括 阿 根 廷 、 巴 西 、 巴 拉 圭 、 乌 拉 圭 和 委 内 瑞 拉 。

注 : 上 述 资 料 已 经 力 求 准 确 , 惟 本 署 不 能 作 出 任 何 保 证 , 亦 不 会 对 信 赖 此 等 资 料 的 人 士 负 任 何 责 任 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