商 业 资 料 通 告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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档 号 : EIC 111/2/21
执 事 先 生 :
商 业 资 料 通 告 第 377/2012 号
美 国 : 消 费 品 安 全 委 员 会 的 最 终 规 则 : 针 对 第 三 方 认 证 评 核 机 构 的 审 计 要 求
美 国 消 费 品 安 全 委 员 会 於 2012 年 5 月 24 日 在 联 邦 登 记 册 刊 登 一 项 最 终 规 则 , 就 继 续 给 予 第 三 方 认 证 评 核 机 构 认 可 资 格 的 事 宜 , 订 立 定 期 审 计 的 要 求 。 有 关 的 公 告 可 於 以 下 网 址 浏 览 : http://www.gpo.gov/fdsys/pkg/FR-2012-05-24/pdf/2012-10922.pdf。
详 情
2. 最 终 规 则 旨 在 实 施 经 美 国 《 2008 年 消 费 品 安 全 改 进 法 》 (Consumer Product Safety Improvement Act of 2008) 修 订 的 《 消 费 品 安 全 法 》 (Consumer Product Safety Act) 的 相 关 部 份 。 有 关 的 审 计 要 求 只 会 影 响 拟 为 儿 童 产 品 制 造 商 或 自 有 品 牌 者 提 供 《 2008 年 消 费 品 安 全 改 进 法 》 下 所 需 的 第 三 方 认 证 评 核 服 务 的 机 构 。
3. 最 终 规 则 将 於 2012 年 7 月 23 日 生 效 。
查 询
4. 如 对 此 通 告 所 述 事 项 有 任 何 疑 问 , 请 致 电 2398 5682 向 下 开 署 名 人 查 询 。
工 业 贸 易 署 署 长
( 刘 咏 茵 代 行 )
2012 年 5 月 25 日
注 : |
上 述 资 料 已 经 力 求 准 确 , 惟 本 署 不 能 作 出 任 何 保 证 , 亦 不 会 对 信 赖 此 等 资 料 的 人 士 负 任 何 责 任 。 |