商 业 资 料 通 告
二 十 四 小 时 查 询 热 线 : 23 922 922
电 邮 : enquiry@tid.gov.hk
档 号 : EIC 413/2
执 事 先 生 :
商 业 资 料 通 告 第 1035/2012 号
巴 西 : 动 物 来 源 食 品 内 的 药 物 限 量
巴 西 国 家 卫 生 监 督 局 (National Health Surveillance Agency/ ANVISA)於 2012 年 10 月 3 日 发 出 决 议 第 53/2012 号 , 把 南 方 共 同 市 场 (MERCOSUR) 决 议 第 54/2000 号 纳 入 国 家 法 例 。 南 方 共 同 市 场 决 议 制 定 动 物 来 源 食 品 内 药 物 的 分 析 方 法 、 每 日 允 许 摄 取 量 和 最 高 残 馀 量 。 巴 西 决 议 於 2012 年 10 月 3 日 生 效 。
2.有 关 详 情 , 商 号 宜 向 其 巴 西 进 口 商 查 询 和 / 或 参 阅 上 述 巴 西 决 议 (葡 萄 牙 文 )。 决 议 载 列 於 以 下 网 址 :
http://www.in.gov.br/visualiza/index.jsp?data=03/10/2012&jornal=1&pagina=47&totalArquivos=140 及
http://www.in.gov.br/visualiza/index.jsp?data=03/10/2012&jornal=1&pagina=48&totalArquivos=140 。
查 询
3.如 对 本 通 告 所 述 事 项 有 疑 问 , 请 致 电 2398 5405 向 邓 小 贤 女 士 查 询 。
工 业 贸 易 署 署 长
( 郑 芷 恪 代 行 )
2012 年 12 月 7 日
注 : 上 述 资 料 已 经 力 求 准 确 , 惟 本 署 不 能 作 出 任 何 保 证 , 亦 不 会 对 信 赖 此 等 资 料 的 人 士 负 任 何 责 任 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