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商 业 资 料 通 告

二 十 四 小 时 查 询 热 线 :23 922 922

电 邮 :enquiry@tid.gov.hk

档 号 : CR EIC 111/2/5

执 事 先 生 :

商 业 资 料 通 告 第 740/2011 号

美 国 : 华 盛 顿 州 的 不 公 平 竞 争 法

美 国 华 盛 顿 州 通 过 了 一 项 不 公 平 竞 争 法 例 , 由 2011 年 7 月 22 日 起 生 效 。 法 例 界 定 了 不 公 平 竞 争 的 定 义 、 於 修 订 版 华 盛 顿 法 典 (Revised Code of Washington) 标 题 19 : 商 业 规 例 - 杂 项 内 加 入 新 编 章 , 及 订 明 相 关 罚 则 。 该 法 例 可 於 以 下 网 址 浏 览 :
http://apps.leg.wa.gov/documents/billdocs/2011-12/Pdf/Bills/Session%20Law
%202011/1495-S.SL.pdf 。

 

详 情

2. 当 被 偷 窃 或 挪 用 的 资 讯 科 技 被 用 於 制 造 供 出 售 或 出 售 的 产 品 时 , 将 会 被 视 为 出 现 不 公 平 竞 争 。 被 偷 窃 或 挪 用 的 资 讯 科 技 是 指 制 造 物 品 或 产 品 的 人 士 , 在 未 获 得 资 讯 科 技 拥 有 人 或 其 授 权 持 有 人 的 许 可 并 违 反 适 用 法 规 的 情 况 下 取 得 、 挪 用 或 使 用 的 硬 件 或 软 件 。 如 声 称 已 被 偷 窃 或 挪 用 的 硬 件 或 软 件 在 被 取 得 、 挪 用 或 使 用 之 时 或 以 前 没 有 供 独 立 零 售 购 买 , 该 情 况 则 不 包 括 在 内 。

3. 任 何 作 出 不 公 平 行 为 的 人 士 , 或 因 其 违 反 法 例 而 制 造 的 物 品 或 产 品 , 均 受 有 关 法 律 条 文 约 束 , 并 须 负 上 补 偿 责 任 。

查 询

4. 如 对 本 通 告 所 述 事 项 有 任 何 疑 问 , 请 致 电 2398 5403 向 下 开 署 名 人 查 询 。



工 业 贸 易 署 署 长


 

( 郑 芷 恪 代 行 )

2011 年 11 月 24 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