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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 工业贸易署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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商 业 资 料 通 告

二 十 四 小 时 查 询 热 线 :23 922 922

电 邮 :enquiry@tid.gov.hk

档 案 号 码 : EIC 111/4

执 事 先 生 :

商 业 资 料 通 告 第 13/2011 号

美 国 : 建 议 修 订 电 灯 产 品 的 标 签 规 定

美 国 联 邦 贸 易 委 员 会 於 2010 年 12 月 29 日 在 联 邦 登 记 册 发 出 公 告 宣 布 一 项 建 议 规 则 , 把 新 电 灯 产 品 标 签 规 定 的 生 效 日 期 由 2011 年 7 月 19 日 修 订 至 2012 年 1 月 1 日 。 美 国 联 邦 贸 易 委 员 会 同 时 建 议 , 新 电 灯 产 品 标 签 规 定 不 适 用 於 , 不 符 合 於 2013 年 前 实 施 的 联 邦 能 源 效 益 标 准 的 白 炽 灯 灯 胆 。 有 关 联 邦 登 记 册 公 告 载 於 : http://edocket.access.gpo.gov/2010/pdf/2010-32577.pdf 。 有 关 人 士 可 於 2011 年 1 月 28 日 前 就 本 通 告 向 美 国 联 邦 贸 易 委 员 会 提 出 意 见 。

详 情

2.本 署 曾 发 出 商 业 资 料 通 告 第 328/2010 号 告 知 业 界 , 美 国 联 邦 贸 易 委 员 会 於 2010 年 7 月 19 日 已 就 修 订 电 器 标 签 规 则 中 有 关 电 灯 产 品 的 标 签 规 定 发 出 最 终 规 则 。 新 标 签 规 定 的 其 中 一 项 规 定 为 " 照 明 实 值 " 标 签 , 旨 在 为 消 费 者 提 供 有 关 灯 胆 的 亮 度 、 每 年 的 能 源 成 本 、 寿 命 、 光 色 ( 色 温 ) 及 能 源 使 用 的 资 料 。 此 等 规 定 原 定 於 2011 年 7 月 19 日 实 施 。

3.为 让 制 造 商 有 额 外 时 间 将 新 标 签 规 定 套 用 於 其 产 品 包 装 上 , 美 国 联 邦 贸 易 委 员 会 现 建 议 把 新 标 签 规 定 的 生 效 日 期 修 订 至 2012 年 1 月 1 日 。 鑑 於 一 些 白 炽 灯 灯 胆 将 由 於 不 符 合 经 修 订 的 联 邦 能 源 效 益 标 准 而 被 淘 汰 , 美 国 联 邦 贸 易 委 员 会 同 时 建 议 , 不 符 合 於 2013 年 前 实 施 的 联 邦 能 源 效 益 标 准 的 白 炽 灯 灯 胆 ( 如 75 瓦 特 灯 胆 ) , 可 获 豁 免 新 标 签 规 定 , 但 豁 免 并 不 适 用 於 直 至 2014 年 仍 继 续 投 产 的 灯 胆 。 有 关 豁 免 之 详 情 , 包 括 将 於 2013 年 前 实 施 的 联 邦 能 源 效 益 标 准 , 请 参 阅 上 述 的 联 邦 登 记 册 公 告 。

查 询

4.对 本 通 告 所 述 事 项 有 任 何 疑 问 , 请 致 电 2398 5682 向 下 开 署 名 人 查 询 。

工 业 贸 易 署 署 长

( 陈 芷 岚 代 行 )

2011 年 1 月 5 日



上 述 资 料 已 经 力 求 准 确 , 惟 本 署 不 能 作 出 任 何 保 证 , 亦 不 会 对 信 赖 此 等 资 料 的 人 士 负 任 何 责 任 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