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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 工业贸易署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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商 业 资 料 通 告

二 十 四 小 时 查 询 热 线 :23 922 922

电 邮 :enquiry@tid.gov.hk

档 号 : EIC 411/2

执 事 先 生 :

商 业 资 料 通 告 第 8/2011 号

阿 根 廷 : 油 漆 、 真 漆 、 清 漆 和 印 刷 品 的 认 证 规 定

阿 根 廷 政 府 最 近 发 出 一 项 决 议 ( 第 453/2010 号 ) , 为 下 列 产 品 订 立 认 证 规 定 (i) 绘 图 业 中 使 用 的 若 干 油 漆 、 真 漆 和 清 漆 ( 以 确 保 能 符 合 占 产 品 全 部 非 挥 发 成 分 重 量 0.06% 的 含 铅 量 限 制 ) ; 以 及 (ii) 若 干 印 刷 产 品 ( 以 确 保 产 品 不 超 过 有 关 重 金 属 「 转 移 限 制 量 」 的 规 定 ) 。 认 证 规 定 将 於 刊 登 至 少 一 间 阿 根 廷 政 府 授 权 进 行 上 述 认 证 规 定 的 实 验 室 名 称 後 的 180 天 生 效 。 该 决 议 载 於 :
http://infoleg.mecon.gov.ar/infolegInternet/anexos/175000-179999/175709/norma.htm 。

详 情

2.本 署 曾 发 出 商 业 资 料 通 告 第 324/2009 号 , 告 知 业 界 阿 根 廷 规 定 於 或 大 约 於 2009 年 8 月 24 日 , 进 口 油 漆 、 真 漆 和 清 漆 必 须 符 合 占 产 品 全 部 非 挥 发 成 分 重 量 0.06% 的 含 铅 量 限 制 。 阿 根 廷 政 府 最 近 规 定 , 绘 图 业 中 使 用 的 油 漆 、 真 漆 和 清 漆 必 须 由 阿 根 廷 国 家 工 业 技 术 研 究 所 (Instituto Nacional de Tecnologia Industrial/INTI) 认 可 的 认 证 机 构 签 发 证 书 , 证 明 产 品 符 合 含 铅 量 限 制 。 该 证 书 须 由 认 可 实 验 室 根 据 阿 根 廷 决 议 第 197/2004 号 订 明 的 「 系 统 四 」 (System No.4) 或 「 系 统 五 」 (System No.5) 其 中 一 种 认 证 制 度 进 行 的 测 试 而 发 出 , 有 关 决 议 载 於 :
http://infoleg.mecon.gov.ar/infolegInternet/anexos/100000-104999/102759/norma.htm 。

3.此 外 , 阿 根 廷 政 府 规 定 , 载 列 於 决 议 第 453/2010 号 附 件 I 的 印 刷 产 品 , 必 须 由 阿 根 廷 国 家 工 业 技 术 研 究 所 认 可 的 认 证 机 构 签 发 证 书 , 证 明 产 品 符 合 IRAM NM300-3 、 EN 71-3 或 ISO 8124-3 开 列 的 重 金 属 「 转 移 限 制 量 」 。 该 证 书 须 由 认 可 实 验 室 根 据 阿 根 廷 决 议 第 197/2004 号 订 明 的 「 系 统 七 」 (System No.7) 进 行 的 测 试 而 发 出 。

4.有 关 认 证 规 定 的 详 情 , 商 号 宜 向 阿 根 廷 进 口 商 查 询 和 / 或 参 阅 上 述 阿 根 廷 政 府 决 议 ( 西 班 牙 文 ) 。

查 询

5.如 对 本 通 告 所 述 事 项 有 任 何 疑 问 , 请 致 电 2398 5405 向 邓 小 贤 女 士 查 询 。

工 业 贸 易 署 署 长

( 周 恩 珊 代 行 )

2011 年 1 月 4 日



上 述 资 料 已 经 力 求 准 确 , 惟 本 署 不 能 作 出 任 何 保 证 , 亦 不 会 对 信 赖 此 等 资 料 的 人 士 负 任 何 责 任 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