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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 工业贸易署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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商 业 资 料 通 告

二 十 四 小 时 查 询 热 线 :23 922 922

电 邮 :enquiry@tid.gov.hk

档 号 : EIC 111/2/21

执 事 先 生 :

商 业 资 料 通 告 第 87/2010 号

美 国 : 对 「 耐 用 婴 儿 或 幼 童 产 品 用 户 登 记 规 定 的 最 终 规 则 」 作 出 更 正

本 署 曾 发 出 商 业 资 料 通 告 第 665/2009 号 , 告 知 业 界 美 国 消 费 品 安 全 委 员 会 ( 消 费 品 安 全 委 员 会 ) 於 2009 年 12 月 29 日 在 联 邦 登 记 册 刊 登 公 告 , 根 据 美 国 《 2008 年 消 费 品 安 全 改 进 法 》 ( 《 消 费 品 安 全 改 进 法 》 ) (Consumer Product Safety Improvement Act of 2008) 第 104 ( d ) 条 , 公 布 一 项 最 终 规 则 , 要 求 耐 用 婴 儿 或 幼 童 产 品 制 造 商 设 立 和 维 持 一 套 机 制 , 供 用 户 向 制 造 商 登 记 本 身 的 产 品 。 消 费 品 安 全 委 员 会 其 後 发 现 描 述 登 记 表 格 的 文 本 与 阐 释 表 格 的 数 字 有 差 异 。 规 管 文 本 倒 转 了 表 格 底 部 资 料 的 位 置 。 为 此 , 消 费 品 安 全 委 员 会 於 2010 年 2 月 22 日 在 联 邦 登 记 册 发 出 另 一 公 告 ( 该 公 告 ) , 对 上 述 最 终 规 则 作 出 若 干 更 正 。 更 正 将 於 2010 年 6 月 28 日 生 效 , 详 情 见 该 公 告 。 该 公 告 副 本 (pdf 格 式 ) 载 於 本 通 告 英 文 版 , 以 供 参 考 。

 

查 询

  1.  
  2. 如 对 本 通 告 所 述 事 项 有 任 何 疑 问 , 请 致 电 2398 5682 向 下 开 署 名 人 查 询 。

工 业 贸 易 署 署 长




( 周 恩 珊 代 行 )

2010 年 2 月 23 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