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商 业 资 料 通 告

二 十 四 小 时 查 询 热 线 :23 922 922

电 邮 :enquiry@tid.gov.hk

档 号 : EIC 111/4

执 事 先 生 :

商 业 资 料 通 告 第 604/2010 号

美 国 : 2010 年 毛 皮 真 实 标 签 法

《 2010 年 毛 皮 真 实 标 签 法 》 (Truth in Fur Labeling Act of 2010)(H.R.2480) ( 该 法 例 ) 於 2010 年 12 月 18 日 经 美 国 总 统 签 署 , 成 为 法 律 。 该 法 例 修 订 美 国 《 毛 皮 产 品 标 签 法 》 (Fur Products Labeling Act) , 规 定 所 有 毛 皮 服 装 , 不 论 价 值 , 必 须 附 有 标 签 。 该 法 例 将 於 其 通 过 成 为 法 例 後 第 90 天 生 效 。 法 案 的 全 文 载 於 以 下 美 国 国 会 图 书 馆 的 网 站 :
http://www.gpo.gov/fdsys/pkg/BILLS-111hr2480enr/pdf/BILLS-111hr2480enr.pdf 。

 

详 情

  1. 根 据 现 行 的 《 毛 皮 产 品 标 签 法 》 , 任 何 服 装 如 其 毛 皮 「 相 对 来 说 数 量 或 价 值 较 小 」 , 意 思 指 任 何 动 物 毛 皮 的 价 值 为 150 美 元 或 以 下 者 , 均 获 豁 免 须 要 附 有 标 签 的 规 定 。 《 毛 皮 产 品 标 签 法 》 的 全 文 载 於 :
    http://www.ftc.gov/os/statutes/textile/furact.htm 。

  1. 该 法 例 通 过 後 , 上 述 豁 免 将 被 废 除 。 《 毛 皮 产 品 标 签 法 》 将 规 定 所 有 毛 皮 服 装 , 不 论 价 值 , 必 须 附 有 标 签 ; 但 会 包 括 一 项 有 关 非 零 售 商 零 散 销 售 的 豁 免 , 涵 盖 以 下 毛 皮 产 品 : (a) 通 过 诱 捕 或 狩 猎 动 物 而 取 得 的 毛 皮 ; 以 及 (b) 由 诱 捕 或 狩 猎 动 物 的 人 以 面 对 面 的 交 易 方 式 , 於 住 处 、 手 工 艺 品 展 销 会 , 或 其 他 临 时 或 短 期 使 用 的 地 点 之 类 出 售 的 毛 皮 产 品 ; 而 销 售 衣 服 或 毛 皮 产 品 的 收 益 并 不 是 此 人 的 主 要 收 入 来 源 。

 

查 询

  1. 如 对 本 通 告 所 述 事 项 有 任 何 疑 问 , 请 致 电 2398 5405 向 邓 小 贤 女 士 查 询 。


工 业 贸 易 署 署 长


 

( 李 伟 健 代 行 )

2010 年 12 月 22 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