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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 工业贸易署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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商 业 资 料 通 告

二 十 四 小 时 查 询 热 线 :23 922 922

电 邮 :enquiry@tid.gov.hk

档 号 : EIC 111/2/20, EIC 111/2/21

执 事 先 生 :

商 业 资 料 通 告 第 578/2010 号

美 国 : 美 国 消 费 品 安 全 委 员 会 有 关 可 供 公 众 查
阅 的 消 费 品 安 全 资 讯 资 料 库 的 最 终 规 则

美 国 消 费 品 安 全 委 员 会 ( 消 费 品 安 全 委 员 会 ) 於 2010 年 12 月 9 日 在 联 邦 登 记 册 刊 登 公 告 宣 布 一 项 最 终 规 则 , 根 据 美 国 《 2008 年 消 费 品 安 全 改 进 法 》 ( 《 消 费 品 安 全 改 进 法 》 ) 所 修 订 的 美 国 《 消 费 品 安 全 法 》 , 设 立 和 维 持 一 个 可 供 公 众 查 阅 的 消 费 品 安 全 资 讯 资 料 库 。 最 终 规 则 将 於 2011 年 1 月 10 日 生 效 , 而 资 料 库 则 预 定 於 2011 年 3 月 正 式 运 作 。 该 联 邦 登 记 册 公 告 载 於 http://edocket.access.gpo.gov/2010/pdf/2010-30491.pdf , 以 供 参 考 。

 

详 情

  1. 经 《 消 费 品 安 全 改 进 法 》 修 订 的 《 消 费 品 安 全 法 》 规 定 消 费 品 安 全 委 员 会 须 就 受 其 规 管 的 消 费 品 、 其 他 产 品 和 物 质 设 立 和 维 持 资 料 库 , 而 资 料 库 须 可 供 公 众 查 阅 、 检 索 , 并 可 经 消 费 品 安 全 委 员 会 网 站 进 入 。 此 最 终 规 则 就 须 纳 入 资 料 库 的 资 讯 的 若 干 法 定 规 定 作 出 诠 释 , 并 就 呈 交 伤 害 报 告 、 向 制 造 商 发 出 伤 害 报 告 通 知 、 在 资 料 库 上 刊 登 伤 害 报 告 和 制 造 商 的 陈 述 , 以 及 处 理 机 密 和 严 重 失 实 资 料 等 方 面 订 立 规 定 。

  1. 本 署 曾 发 出 商 业 资 料 通 告 第 248/2010 号 , 告 知 商 号 消 费 品 安 全 委 员 会 於 2010 年 5 月 24 日 在 联 邦 登 记 册 刊 登 公 告 , 就 设 立 一 个 可 供 公 众 查 阅 的 消 费 品 安 全 资 讯 资 料 库 , 宣 布 一 项 建 议 规 则 。 此 最 终 规 则 和 该 建 议 规 则 基 本 上 相 同 , 主 要 的 澄 清 和 改 动 如 下 :

  1. 伤 害 报 告 须 包 括 所 有 下 列 资 料 , 方 可 在 资 料 库 上 刊 登 :

  1. 消 费 品 的 说 明 ( 如 品 牌 、 型 号 、 序 号 等 ) ,

  2. 制 造 商 的 身 份 识 别 ,

  3. 伤 害 的 说 明 ,

  4. 事 故 日 期 ,

  5. 提 交 者 的 类 别 ( 如 消 费 者 、 政 府 机 构 等 ) ,

  6. 提 交 者 的 联 络 资 料 ( 将 不 会 在 资 料 库 上 刊 登 ) ,

  7. 根 据 提 交 者 所 知 , 资 料 真 实 准 确 的 核 证 ,

  8. 同 意 在 资 料 库 刊 登 报 告 。

如 消 费 品 安 全 委 员 会 未 能 确 定 伤 害 报 告 中 的 产 品 的 制 造 商 的 身 份 , 将 不 会 在 公 众 资 料 库 刊 登 该 报 告 , 但 会 保 留 该 报 告 作 内 部 使 用 。

  1. 制 造 商 ( 包 括 进 口 商 ) 或 自 有 品 牌 者 ( 统 称 为 " 制 造 商 " ) 可 就 任 何 伤 害 报 告 作 出 陈 述 , 供 资 料 库 刊 登 。 在 建 议 规 则 中 , 消 费 品 安 全 委 员 会 建 议 , 制 造 商 在 消 费 品 安 全 委 员 会 向 其 发 出 伤 害 报 告 後 超 过 一 年 才 就 报 告 作 出 的 陈 述 , 将 不 会 刊 登 。 消 费 品 安 全 委 员 会 在 最 终 规 则 中 作 出 澄 清 : 无 论 何 时 收 到 制 造 商 的 陈 述 , 都 会 在 资 料 库 刊 登 。

  1. 任 何 人 士 或 团 体 如 认 为 伤 害 报 告 及 / 或 制 造 商 的 陈 述 存 在 严 重 失 实 的 资 讯 , 不 论 在 该 伤 害 报 告 及 / 或 陈 述 在 资 料 库 刊 登 之 前 或 之 後 , 均 可 要 求 消 费 品 安 全 委 员 会 把 有 关 的 伤 害 报 告 及 / 或 陈 述 从 资 料 库 删 除 或 作 出 更 正 。 如 消 费 品 安 全 委 员 会 裁 定 有 关 资 讯 严 重 失 实 , 便 会 拒 绝 刊 登 有 关 资 讯 、 更 正 严 重 失 实 之 处 、 或 从 资 料 库 删 除 该 等 严 重 失 实 的 部 份 。

  1. 有 关 最 终 规 则 的 其 他 详 情 , 包 括 公 众 对 资 料 库 的 意 见 和 消 费 品 安 全 委 员 会 的 回 应 , 载 於 上 述 联 邦 登 记 册 公 告 。

 

查 询

  1. 如 对 本 通 告 所 述 事 项 有 任 何 疑 问 , 请 致 电 2398 5682 向 下 开 署 名 人 查 询 。


工 业 贸 易 署 署 长


 

( 陈 芷 岚 代 行 )

2010 年 12 月 13 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