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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 工业贸易署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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商 业 资 料 通 告

二 十 四 小 时 查 询 热 线 :23 922 922

电 邮 :enquiry@tid.gov.hk

档 号 : EIC 411/3 、 EIC 413/3 、 EIC 429/3 、 EIC 432/3

执 事 先 生 :

商 业 资 料 通 告 第 416/2010 号

南 方 共 同 市 场 ( 阿 根 廷 、 巴 西 、 巴 拉 圭 和 乌 拉 圭 ) :
取 消 若 干 进 口 货 物 的 双 重 关 税

由 阿 根 廷 、 巴 西 、 巴 拉 圭 和 乌 拉 圭 等 国 家 组 成 的 南 方 共 同 市 场 ( MERCOSUR ) 同 意 , 取 消 若 干 货 物 在 进 口 南 方 共 同 市 场 成 员 国 後 , 再 付 运 至 另 一 成 员 国 作 最 终 使 用 而 徵 收 的 双 重 关 税 。

  1. 南 方 共 同 市 场 将 分 三 个 阶 段 取 消 进 口 货 物 的 双 重 关 税 , 槪 述 如 下 :

第 一 阶 段

  • 受 南 方 共 同 市 场 共 同 关 税 政 策 ( Common Tariff Policy ( Política Arancelaria Común/PAC )) 规 管 并 从 第 三 国 进 口 的 货 物 , 倘 於 成 员 国 之 间 流 通 时 未 经 加 工 , 南 方 共 同 市 场 将 最 迟 於 2012 年 1 月 1 日 取 消 有 关 货 物 的 双 重 关 税 。
     

  • 根 据 国 家 及 行 业 特 例 清 单 和 特 别 进 口 制 度 而 获 豁 免 徵 收 对 外 共 同 关 税 ( Common External Tariff ( Arancel Externo Común/AEC )) 的 货 物 , 在 措 施 实 施 的 首 阶 段 仍 须 继 续 缴 付 双 重 关 税 。
     

  • 关 税 由 第 一 进 口 港 的 海 关 当 局 徵 收 , 至 於 过 境 货 物 则 由 最 终 目 的 港 徵 收 。

第 二 阶 段

  • 就 同 时 含 有 符 合 共 同 关 税 政 策 规 定 (PAC) 的 材 料 和 根 据 特 别 进 口 制 度 进 口 及 / 或 受 促 进 制 度 规 限 的 货 物 , 以 及 在 促 进 制 度 範 畴 下 生 产 并 含 有 符 合 共 同 关 税 政 策 (PAC) 规 定 材 料 的 货 物 , 当 南 方 共 同 市 场 定 下 有 关 的 处 理 方 法 时 , 第 二 阶 段 便 会 展 开 。
     

  • 此 阶 段 所 包 含 的 货 物 , 由 遵 从 共 同 关 税 政 策 的 第 三 国 ( 对 外 共 同 关 税 为 2% 或 4% ) 进 口 , 经 生 产 工 序 後 可 在 南 方 共 同 市 场 内 流 通 。
     

  • 此 阶 段 将 最 迟 於 2014 年 1 月 1 日 实 施 。

第 三 阶

  • 第 一 和 第 二 阶 段 未 被 涵 盖 而 受 共 同 关 税 政 策 (PAC) 规 管 从 第 三 国 进 口 , 并 曾 进 行 生 产 工 序 的 货 物 , 南 方 共 同 市 场 将 最 迟 於 2019 年 1 月 1 日 取 消 有 关 货 物 的 双 重 关 税 。

  1. 有 关 详 情 , 商 号 宜 向 南 方 共 同 市 场 成 员 国 的 进 口 商 查 询 及 / 或 参 阅 载 於 下 列 网 站 的 南 方 共 同 市 场 公 告 ( 第 10/2010 号 ) ( 西 班 牙 文 或 葡 萄 牙 文 本 ) :
    http://200.40.51.218/SAM/GestDoc/PubWeb.nsf/Normativa?ReadForm&lang=ESP
    &id="264ED8E03094C7D083257776006C50A1" 。

 

查 询

  1. 如 对 本 通 告 所 述 事 项 有 任 何 疑 问 , 请 致 电 2398 5405 向 邓 小 贤 女 士 查 询 。


工 业 贸 易 署 署 长


 

( 李 伟 健 代 行 )

2010 年 9 月 9 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