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商 业 资 料 通 告

二 十 四 小 时 查 询 热 线 :23 922 922

电 邮 :enquiry@tid.gov.hk

档 号 : EIC 111/3/10/1

执 事 先 生 :

商 业 资 料 通 告 第 389/2010 号

美 国 : 对 非 市 场 经 济 体 系 的 非 法 进 口 行 为 加 强 执 法 的 新 建 议

为 协 助 推 行 美 国 总 统 奥 巴 马 的 国 家 出 口 倡 议 , 美 国 商 务 部 部 长 骆 家 辉 於 2010 年 8 月 26 日 宣 布 14 项 建 议 措 施 。 上 述 建 议 措 施 主 要 针 对 非 市 场 经 济 体 系 的 非 法 进 口 行 为 。 相 关 的 新 闻 公 布 可 於 以 下 网 址 浏 览 : http://www.commerce.gov/news/press-releases/2010/08/26/obama-administration-strengthens-enforcement-us-trade-laws-support-pr 。

 

详 情

  1.  
  2. 美 国 商 务 部 ( 商 务 部 ) 的 国 际 贸 易 管 理 局 曾 就 如 何 透 过 行 政 管 理 和 法 规 上 的 修 订 以 改 善 现 行 执 法 措 施 的 成 效 进 行 检 讨 。 根 据 有 关 检 讨 , 商 务 部 制 定 了 一 共 14 项 有 助 加 强 美 国 反 倾 销 和 反 补 贴 税 法 例 行 政 管 理 工 作 的 建 议 。 美 国 有 关 当 局 在 未 来 数 个 月 内 , 将 以 具 透 明 度 的 方 式 检 讨 有 关 建 议 和 透 过 广 泛 谘 询 相 关 人 士 收 集 得 来 的 公 众 意 见 。 当 局 在 检 讨 结 束 以 後 , 将 於 本 年 稍 後 时 间 进 行 落 实 相 关 建 议 的 程 序 。 该 14 项 建 议 载 列 如 下 :

  • 在 反 倾 销 调 查 和 覆 核 中 , 扩 大 以 随 机 抽 样 方 式 选 取 公 司 作 为 个 别 回 覆 问 卷 者 , 取 代 只 选 取 大 型 的 出 口 商 ;
     

  • 在 非 市 场 经 济 体 系 个 案 中 , 加 强 发 出 按 个 别 公 司 而 订 定 的 反 倾 销 税 率 的 现 行 措 施 ;
     

  • 阐 明 在 非 市 场 经 济 体 系 个 案 中 的 现 行 措 施 : 当 商 务 部 以 进 口 价 格 衡 量 生 产 要 素 的 价 值 时 , 有 关 进 口 价 格 应 包 括 所 有 适 用 的 运 费 和 手 续 费 ;
     

  • 阐 明 在 非 市 场 经 济 体 系 个 案 中 的 现 行 措 施 : 规 定 公 司 为 每 所 生 产 设 施 制 造 全 部 产 品 所 投 入 的 生 产 资 源 作 出 呈 报 - 而 非 只 为 有 生 产 输 美 商 品 的 生 产 设 施 作 出 呈 报 - 以 供 商 务 部 用 於 非 市 场 经 济 体 系 倾 销 幅 度 的 计 算 ;
     

  • 阐 明 反 补 贴 税 的 现 行 措 施 , 以 重 申 商 务 部 认 为 当 国 有 企 业 被 指 称 接 受 政 府 补 贴 时 , 应 构 成 一 个 " 特 别 " 组 别 ;
     

  • 在 利 用 商 务 部 为 非 市 场 经 济 体 系 个 案 订 立 的 裁 定 反 倾 销 税 税 率 的 方 法 时 , 重 新 考 虑 如 何 处 理 当 中 涉 及 的 出 口 税 和 增 值 税 ;
     

  • 在 非 市 场 经 济 体 系 个 案 中 , 加 强 对 转 售 商 和 其 他 未 经 覆 核 人 士 的 处 理 方 法 , 以 确 保 上 述 各 方 全 数 支 付 反 倾 销 税 ;
     

  • 采 取 新 方 法 衡 量 非 市 场 经 济 体 系 个 案 的 ( 劳 工 ) 工 资 , 以 全 面 包 含 涉 案 的 非 市 场 经 济 体 系 国 家 的 所 有 劳 工 成 本 ( 包 括 资 方 支 付 劳 方 的 福 利 或 税 项 ) , 作 为 替 代 工 资 去 衡 量 ( 劳 工 ) 工 资 ;
     

  • 撤 销 现 行 容 许 个 别 公 司 , 如 能 连 续 3 年 在 反 倾 销 个 案 中 或 连 续 5 年 在 反 补 贴 个 案 中 证 明 倾 销 差 价 或 补 贴 率 为 零 , 便 获 准 要 求 免 受 该 反 倾 销 令 或 反 补 贴 税 令 规 限 的 措 施 ;
     

  • 在 非 市 场 经 济 体 系 个 案 中 , 对 决 定 何 时 以 商 务 部 对 生 产 资 源 的 标 准 估 价 代 替 购 自 市 场 经 济 体 系 国 家 的 该 等 资 源 的 价 格 的 规 则 , 加 以 收 紧 ;
     

  • 商 务 部 将 考 虑 , 在 公 布 初 步 裁 决 ( 而 非 在 实 施 反 倾 销 / 反 补 贴 税 令 ) 之 後 , 规 定 进 口 商 为 该 反 倾 销 / 反 补 贴 调 查 所 涵 盖 的 进 口 货 品 , 提 交 现 金 保 证 金 而 非 保 证 ;
     

  • 加 强 向 当 局 提 交 事 实 资 料 的 核 证 程 序 ;
     

  • 加 强 在 商 务 部 席 前 执 业 的 律 师 和 非 律 师 人 员 的 问 责 ; 以 及
     

  • 缩 短 反 倾 销 / 反 补 贴 个 案 递 交 新 事 实 资 料 的 限 期 。

 

查 询

  1. 如 对 本 通 告 所 述 事 项 有 任 何 疑 问 , 请 致 电 2398 5682 向 下 开 署 名 人 查 询 。

工 业 贸 易 署 署 长




( 陈 芷 岚 代 行 )

2010 年 8 月 31 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