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商 业 资 料 通 告

二 十 四 小 时 查 询 热 线 :23 922 922

电 邮 :enquiry@tid.gov.hk

档 号 : EIC 111/2/20

执 事 先 生 :

商 业 资 料 通 告 第 372/2010 号

美 国 : 消 费 品 安 全 委 员 会 有 关 检 测 儿 童 衣 服 纺 织 品
的 第 三 方 认 证 评 核 机 构 的 认 证 资 格 规 定

美 国 消 费 品 安 全 委 员 会 ( 消 费 品 安 全 委 员 会 ) 於 2010 年 8 月 18 日 在 联 邦 登 记 册 刊 登 一 项 规 定 公 告 , 就 按 照 美 国 《 易 燃 纺 织 品 法 》 (Flammable Fabrics Act) 订 立 的 消 费 品 安 全 委 员 会 规 例 , 对 主 要 设 计 予 或 拟 供 12 岁 或 以 下 儿 童 穿 着 的 儿 童 衣 服 纺 织 品 进 行 检 测 的 第 三 方 认 证 评 核 机 构 , 提 供 该 会 接 纳 的 认 证 资 格 标 准 和 程 序 。 该 等 认 证 资 格 规 定 已 於 2010 年 8 月 18 日 生 效 , 有 关 详 情 载 於 该 联 邦 登 记 册 公 告 , 网 址 为 : http://edocket.access.gpo.gov/2010/pdf/2010-20497.pdf 。 有 关 人 士 可 於 2010 年 9 月 17 日 或 之 前 , 就 该 等 认 证 资 格 规 定 向 消 费 品 安 全 委 员 会 提 出 意 见 。

  1. 本 署 曾 於 2009 年 12 月 29 日 发 出 商 业 资 料 通 告 第 657/2009 号 , 告 知 商 号 消 费 品 安 全 委 员 会 暂 缓 执 行 一 些 产 品 ( 包 括 儿 童 衣 服 纺 织 品 ) 的 检 测 和 认 证 规 定 , 直 至 另 行 通 告 为 止 。 随 着 上 述 认 证 资 格 规 定 於 2010 年 8 月 18 日 公 布 後 , 该 项 自 2009 年 2 月 起 实 施 的 儿 童 衣 服 纺 织 品 检 测 和 认 证 规 定 暂 缓 令 已 被 即 时 解 除 。

 

详 情

  1. 根 据 美 国 《 消 费 品 安 全 法 》 (Consumer Product Safety Act) , 儿 童 衣 服 纺 织 品 的 各 个 制 造 商 ( 包 括 进 口 商 ) 或 自 有 品 牌 者 必 须 把 在 此 规 定 公 告 发 出 90 天 後 才 制 造 的 产 品 , 送 交 取 得 认 证 资 格 的 第 三 方 认 证 评 核 机 构 进 行 检 测 , 并 必 须 根 据 有 关 检 测 结 果 而 发 出 符 合 有 关 适 用 规 例 的 遵 从 法 规 证 书 。

  1. 《 联 邦 规 例 守 则 》 标 题 16 第 1610 条 (Title 16, Code of Federal Regulations, part 1610) 的 衣 服 纺 织 品 易 燃 程 度 标 准 (Standard for the Flammability of Clothing Textiles) , 根 据 《 易 燃 纺 织 品 法 》 , 为 衣 服 纺 织 品 ( 包 括 供 儿 童 穿 着 的 ) 订 立 易 燃 程 度 的 最 低 标 准 。 此 规 定 公 告 就 根 据 该 标 准 进 行 检 测 的 第 三 方 认 证 评 核 机 构 , 订 明 可 获 消 费 品 安 全 委 员 会 接 纳 认 证 资 格 的 标 准 和 程 序 。

  1. 部 分 衣 服 纺 织 品 获 得 豁 免 , 无 需 根 据 第 1610 条 的 规 定 进 行 检 测 。 该 些 获 豁 免 并 主 要 设 计 予 或 拟 供 12 岁 或 以 下 儿 童 穿 着 的 衣 服 纺 织 品 制 造 商 , 无 需 向 第 三 方 认 证 评 核 机 构 提 交 产 品 以 确 定 其 豁 免 资 格 。 就 受 第 1610 条 所 规 管 并 主 要 设 计 予 或 拟 供 12 岁 或 以 下 儿 童 穿 着 的 衣 服 纺 织 品 , 其 制 造 商 可 於 成 衣 制 成 前 或 後 的 生 产 阶 段 提 交 产 品 作 第 三 方 检 测 。

  1. 第 三 方 认 证 评 核 机 构 如 欲 取 得 认 证 资 格 , 以 规 定 的 测 试 方 法 为 儿 童 衣 服 纺 织 品 进 行 检 测 , 必 须 先 获 得 国 际 实 验 室 认 可 合 作 组 织 多 边 互 认 协 议 (International Laboratory Accreditation Cooperation-Mutual Recognition Arrangement) 签 署 方 之 一 的 认 可 机 构 的 认 证 , 而 该 认 证 必 须 向 消 费 品 安 全 委 员 会 登 记 并 获 其 接 纳 。 消 费 品 安 全 委 员 会 已 建 立 电 子 认 证 登 记 和 列 表 系 统 , 可 透 过 其 网 址 浏 览 :
    http://www.cpsc.gov/about/cpsia/labaccred.html 。

查 询

  1. 如 对 本 通 告 所 述 事 项 有 任 何 疑 问 , 请 致 电 2398 5405 向 邓 小 贤 女 士 查 询 。


工 业 贸 易 署 署 长


 

( 周 恩 珊 代 行 )

2010 年 8 月 19 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