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商 业 资 料 通 告

二 十 四 小 时 查 询 热 线 :23 922 922

电 邮 :enquiry@tid.gov.hk

档 案 号 码 : EIC 414/2

执 事 先 生 :

商 业 资 料 通 告 第 331/2010 号

智 利 : 玩 具 的 认 证 、 标 签 和 安 全 规 定

智 利 卫 生 部 发 出 法 令 第 47/2009 号 , 宣 布 修 订 法 令 第 114/2005 号 《 玩 具 安 全 规 例 》 , 规 定 进 口 智 利 的 玩 具 须 附 有 由 产 品 原 产 地 发 出 的 合 格 证 书 , 表 明 商 品 所 含 的 化 学 品 不 超 过 法 令 第 114/2005 号 所 订 定 的 上 限 。 该 合 格 证 书 须 辅 以 商 品 的 化 学 分 析 以 作 证 明 。 经 修 订 的 玩 具 认 证 规 定 已 於 2010 年 4 月 20 日 生 效 。 法 令 第 47/2009 号 ( 西 班 牙 文 ) 载 於 以 下 网 址 :
http://www.leychile.cl/Navegar?idNorma=1007350&idParte=8791111&idVersion=2009-10-22 。

详 情

  1. 具 体 而 言 , 合 格 证 书 须 表 明 ( 以 化 学 分 析 为 依 据 ) ( a ) 按 顶 空 分 析 法 ( Head Space analytic method ) 测 量 , 玩 具 的 甲 苯 残 馀 浓 度 不 可 超 过 百 万 分 之 一 百 七 十 ( 每 千 克 玩 具 内 含 170 毫 克 甲 苯 ) ; 以 及 ( b ) 因 使 用 玩 具 而 每 天 吸 收 的 重 金 属 生 物 有 效 量 不 超 过 以 下 限 额 :

  • 锑 - 0.2 毫 克

  • 砷 - 0.1 毫 克

  • 钡 - 25 毫 克

  • 镉 - 0.6 毫 克

  • 铬 - 0.3 毫 克

  • 铅 - 0.7 毫 克

  • 汞 - 0.5 毫 克

  • 硒 - 5 毫 克

  1. 法 令 第 114/2005 号 订 立 智 利 的 玩 具 安 全 和 标 签 规 定 。 部 分 主 要 规 定 撮 述 如 下 :

  1. 玩 具 的 定 义 是 任 何 视 为 、 拟 供 或 制 作 给 予 14 岁 以 下 儿 童 作 玩 耍 或 娱 乐 用 途 的 产 品 。

  2. 玩 具 的 形 态 须 设 计 和 制 造 成 能 减 低 由 玩 具 组 件 移 动 或 用 者 接 触 凸 出 的 边 缘 、 弦 、 线 和 附 件 所 可 能 引 起 的 身 体 伤 害 的 危 险 。

  3. 设 计 供 3 岁 以 下 儿 童 玩 耍 的 玩 具 ( 包 括 任 何 可 拆 除 的 组 件 和 配 件 ) , 其 大 小 应 足 以 防 止 儿 童 吞 下 或 吸 入 。

  4. 具 有 发 热 组 件 的 玩 具 , 须 遵 守 若 干 有 关 最 高 温 度 的 规 定 。

  5. 玩 具 ( 例 如 戏 服 、 帐 幕 、 玩 具 屋 、 面 具 和 假 发 等 ) 须 以 接 触 火 焰 、 火 花 或 任 何 其 他 火 源 亦 不 会 燃 烧 的 物 料 制 成 。 如 不 可 行 , 玩 具 须 以 易 燃 程 度 低 的 慢 燃 物 料 制 造 。

  6. 玩 具 须 设 计 和 制 造 成 为 被 嚥 下 、 吸 入 , 又 或 与 皮 肤 、 身 体 黏 液 或 眼 睛 接 触 亦 不 会 对 儿 童 构 成 危 险 的 形 态 。

  7. 玩 具 必 须 不 能 含 有 任 何 可 能 对 儿 童 健 康 造 成 不 利 影 响 的 有 害 物 质 。 上 述 物 质 如 对 若 干 玩 具 ( 例 如 化 学 实 验 的 物 料 和 设 备 ) 的 操 作 不 可 或 缺 , 则 在 符 合 若 干 条 件 的 情 况 下 将 获 准 许 。

  8. 玩 具 制 成 品 须 除 去 制 造 时 所 使 用 的 溶 剂 , 以 防 止 任 何 残 馀 物 对 儿 童 的 健 康 构 成 不 良 影 响 。

  9. 以 电 力 操 作 的 玩 具 , 其 电 流 必 须 不 能 超 过 24 伏 特 。 与 电 源 接 触 的 玩 具 零 件 或 组 件 必 须 适 当 地 给 予 保 护 和 予 以 隔 绝 。

  10. 玩 具 标 签 或 玩 具 包 装 所 包 含 的 资 料 必 须 准 确 、 以 西 班 牙 文 说 明 , 并 包 括 以 下 的 资 料 : ( i ) 当 消 费 者 不 能 完 全 识 别 该 产 品 时 所 使 用 的 产 品 属 名 ; ( ii ) 生 产 商 或 进 口 商 的 名 称 和 地 址 ; ( iii ) 原 产 地 ; ( iv ) 显 示 制 造 商 建 议 的 产 品 使 用 年 龄 的 说 明 文 字 或 标 志 ; 以 及 ( v ) 以 下 的 警 句 字 眼 ( 如 有 需 要 ) - "advertencia, se debe utilizar bajo la vigilancia de un adulto" ( 警 告 : 本 产 品 须 在 成 人 指 导 下 使 用 ) 。

  11. 明 显 不 适 合 3 岁 以 下 儿 童 使 用 的 玩 具 , 须 包 含 以 下 的 警 句 : "ADVERTENCIA, NO APROPIADO PARA NIÑOS MENORES DE 3 AÑOS" ( 警 告 : 不 适 合 3 岁 以 下 儿 童 ) 。 玩 具 如 含 有 可 被 3 岁 以 下 儿 童 嚥 下 及 / 或 吸 入 的 细 小 部 件 , 须 在 上 述 警 告 中 加 入 以 下 声 明 : "CONTIENE PARTES PEQUEÑAS" ( 含 有 细 小 部 件 ) 。

  1. 有 关 智 利 的 认 证 、 标 签 和 其 他 玩 具 安 全 规 定 , 商 号 宜 向 智 利 进 口 商 查 询 和 / 或 参 考 相 关 的 法 令 第 114/2005 号 ( 西 班 牙 文 ) 。 该 法 令 载 於 以 下 网 址 :
    http://www.leychile.cl/Navegar?idNorma=239261&idParte=0&idVersion= 。

查 询

  1. 如 对 本 通 告 所 述 事 项 有 任 何 疑 问 , 请 致 电 2398 5405 向 邓 小 贤 女 士 查 询 。

工 业 贸 易 署 署 长




( 周 恩 珊 代 行 )

2010 年 7 月 21 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