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商 业 资 料 通 告

二 十 四 小 时 查 询 热 线 :23 922 922

电 邮 :enquiry@tid.gov.hk

档 号 : EIC 191/4

执 事 先 生 :

商 业 资 料 通 告 第 249/2010 号

加 拿 大 : 食 品 和 药 物 规 例 的 修 订 规 例 ( 743 - 非 药 用 成 份 )

加 拿 大 卫 生 部 於 2010 年 5 月 26 日 在 加 拿 大 宪 报 第 II 部 刊 登 公 告 , 公 布 食 品 和 药 物 规 例 的 修 订 规 例 ( 743 - 非 药 用 成 份 ) 。 这 项 规 例 修 订 将 会 规 定 , 供 人 类 使 用 的 非 处 方 药 物 中 所 有 非 药 用 成 份 均 须 列 於 其 外 部 标 签 之 上 。 这 项 修 订 将 於 2012 年 5 月 13 日 生 效 。 该 宪 报 公 告 可 於 以 下 连 结 浏 览 : http://canadagazette.gc.ca/rp-pr/p2/2010/2010-05-26/html/sor-dors105-eng.html 。

 

详 情

  1.  
  2. 为 协 助 消 费 者 避 免 在 没 有 谘 询 医 生 的 情 况 下 , 因 药 物 的 非 药 用 成 份 引 起 不 良 反 应 , 加 拿 大 卫 生 部 决 定 , 规 定 供 人 类 使 用 的 非 处 方 药 物 的 外 部 标 签 须 强 制 性 标 示 非 药 用 成 份 。 非 药 用 成 份 的 标 示 规 定 不 适 用 於 处 方 药 物 、 在 医 生 指 导 下 方 可 施 用 的 非 处 方 药 物 、 低 效 消 毒 剂 或 兽 医 用 药 物 。
     

  3. 这 项 修 订 强 制 所 有 非 药 用 成 份 须 按 字 母 次 序 或 与 药 物 的 比 例 ( 由 高 至 低 ) 排 列 ; 在 非 药 用 成 份 之 前 应 有 清 晰 字 眼 标 明 , 以 示 与 药 用 成 份 之 别 ; 调 味 料 、 香 料 和 药 用 色 素 均 须 列 明 , 但 其 细 分 成 份 则 无 须 标 示 。 如 外 部 标 签 太 小 , 药 厂 须 把 非 药 用 成 份 标 签 贴 在 产 品 清 楚 和 当 眼 的 位 置 , 让 购 买 者 或 使 用 者 在 一 般 的 购 买 和 使 用 情 况 下 能 易 於 察 觉 。
     

  4. 非 药 用 成 份 标 示 规 定 的 其 他 详 情 载 於 上 述 宪 报 公 告 内 。

 

查 询

  1. 如 对 本 通 告 所 述 事 项 有 任 何 疑 问 , 请 致 电 2398 5682 向 下 开 署 名 人 查 询 。

工 业 贸 易 署 署 长




( 陈 芷 岚 代 行 )

2010 年 6 月 2 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