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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 工业贸易署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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商 业 资 料 通 告

二 十 四 小 时 查 询 热 线 :23 922 922

电 邮 :enquiry@tid.gov.hk

档 号 : EIC 191/2

执 事 先 生 :

商 业 资 料 通 告 第 196/2010 号

加 拿 大 : 禁 制 含 双 酚 A 的 聚 碳 酸 酯 婴 儿 奶 瓶

加 拿 大 卫 生 部 ( 卫 生 部 ) 在 2010 年 3 月 31 日 的 加 拿 大 宪 报 第 II 部 刋 登 公 告 , 修 订 加 拿 大 《 危 险 品 法 》 (Hazardous Products Act) 附 表 I 第 I 部 , 以 纳 入 含 双 酚 A 的 聚 碳 酸 酯 婴 儿 奶 瓶 , 并 因 此 禁 止 有 关 产 品 在 加 拿 大 作 广 告 宣 传 、 销 售 和 进 口 。 有 关 修 订 已 於 2010 年 3 月 11 日 起 生 效 。 该 宪 报 公 告 载 於 以 下 网 站 ∶ http://www.gazette.gc.ca/rp-pr/p2/2010/2010-03-31/pdf/g2-14407.pdf ( 相 关 资 料 见 第 5 至 18 页 ) 。

 

详 情

  1. 本 署 曾 发 出 商 业 资 料 通 告 第 533/2008 号 , 告 知 业 界 加 拿 大 环 境 部 和 卫 生 部 於 2008 年 10 月 18 日 公 布 加 拿 大 政 府 就 双 酚 A 进 行 最 终 甄 别 评 估 的 报 告 撮 要 及 建 议 的 风 险 管 理 方 案 文 件 , 以 作 公 众 谘 询 。 最 终 甄 别 评 估 报 告 裁 定 , 双 酚 A 正 在 或 可 能 以 正 在 或 可 能 对 人 命 或 健 康 构 成 危 险 的 份 量 或 浓 度 或 情 况 进 入 加 拿 大 的 环 境 。 风 险 管 理 方 案 文 件 撮 录 了 控 制 此 项 物 质 的 行 动 , 如 建 议 禁 止 进 口 、 销 售 或 以 广 告 宣 传 以 双 酚 A 制 造 的 聚 碳 酸 酯 婴 儿 奶 瓶 。

  1. 《 危 险 品 法 》 订 立 权 限 , 以 禁 制 或 限 制 正 在 或 可 能 危 害 健 康 或 安 全 的 产 品 。 《 危 险 品 法 》 的 全 文 载 於 加 拿 大 司 法 部 的 网 站 ∶ http://laws-lois.justice.gc.ca/PDF/Statute/H/H-3.pdf
     。 经 谘 询 後 , 卫 生 部 现 宣 布 修 订 《 危 险 品 法 》 附 表 I 第 I 部 , 以 纳 入 含 双 酚 A 的 聚 碳 酸 酯 婴 儿 奶 瓶 , 并 因 此 禁 止 有 关 产 品 在 加 拿 大 作 广 告 宣 传 、 销 售 和 进 口 。

  1. 除 禁 制 含 双 酚 A 的 聚 碳 酸 酯 婴 儿 奶 瓶 外 , 并 会 同 时 推 行 其 他 跨 政 府 的 措 施 管 制 此 项 物 质 。 卫 生 部 在 食 物 方 面 的 行 动 包 括 就 罐 装 婴 儿 配 方 奶 粉 制 订 严 格 的 转 移 限 制 、 继 续 详 细 检 查 推 出 市 面 前 提 交 的 食 物 包 装 申 请 , 以 及 支 持 业 界 制 订 和 推 行 实 务 守 则 , 以 及 评 估 婴 儿 配 方 奶 粉 罐 外 层 使 用 的 双 酚 A 的 替 换 选 择 。

 

查 询

  1. 如 对 此 通 告 所 述 事 项 有 任 何 疑 问 , 请 致 电 2398 5682 向 下 开 署 名 人 查 询 。


工 业 贸 易 署 署 长


 

( 周 恩 珊 代 行 )

2010 年 5 月 7 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