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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 工业贸易署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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商 业 资 料 通 告

二 十 四 小 时 查 询 热 线 :23 922 922

电 邮 :enquiry@tid.gov.hk

档 号 : EIC 411/2

执 事 先 生 :

商 业 资 料 通 告 第 78/2009 号

阿 根 廷 : 油 漆 、 真 漆 和 清 漆 的 含 铅 量 限 制

阿 根 廷 政 府 於 2009 年 1 月 19 日 公 布 一 项 决 议 , 为 油 漆 、 真 漆 和 清 漆 订 立 含 铅 量 限 制 。 有 关 的 新 规 例 将 於 公 布 日 期 90 天 後 ( 即 由 2009 年 4 月 19 日 起 ) 生 效 。

详 情

  1. 该 项 阿 根 廷 决 议 禁 止 制 造 、 进 口 以 供 消 费 者 使 用 和 销 售 以 重 量 ( 产 品 全 部 非 挥 发 成 分 ) 计 含 铅 量 高 於 0.06% 的 油 漆 、 真 漆 和 清 漆 。 油 漆 、 真 漆 和 清 漆 在 上 述 决 议 的 定 义 为 「 不 论 是 否 含 有 颜 料 的 液 体 、 半 液 体 和 固 体 , 在 金 属 、 木 料 、 石 材 、 纸 张 、 皮 革 、 布 料 、 塑 胶 或 其 他 物 料 涂 上 薄 层 後 会 形 成 固 态 膜 , 作 装 潢 、 装 饰 、 保 护 、 卫 生 或 实 用 用 途 」 。 进 口 以 上 产 品 须 随 附 阿 根 廷 国 家 工 业 技 术 研 究 所 (Instituto Nacional de Tecnología Industrial - INTI) 所 签 发 的 证 书 , 证 明 产 品 符 合 含 铅 量 的 禁 令 。
     
  2. 除 样 本 、 临 时 进 口 货 品 、 转 口 产 品 外 , 专 供 以 下 用 途 的 油 墨 、 油 漆 、 真 漆 和 清 漆 均 不 受 禁 令 所 限 :

-  供 美 术 用 途 ; 
-  用 於 农 业 和 工 业 设 备 上 ; 
-  用 於 工 业 、 农 业 和 商 业 的 金 属 建 筑 上 ; 
-  用 於 桥 梁 和 港 口 建 筑 上 ; 
-  用 於 交 通 和 安 全 的 标 记 和 标 志 上 ; 
-  用 於 车 辆 、 飞 机 、 船 只 和 火 车 ; 以 及 
-  用 在 印 艺 上 。

如 有 关 产 品 的 含 铅 量 超 过 0.06% 的 上 限 , 便 须 随 附 豁 免 证 书 , 并 具 有 永 久 、 不 褪 色 和 清 晰 易 辨 的 警 告 标 签 。

  1. 有 关 阿 根 廷 决 议 的 详 情 , 可 於 以 下 网 址 下 载 :
    http://www.infoleg.gov.ar/infolegInternet/anexos/145000-149999/149529/norma.htm
    商 号 如 欲 澄 清 新 规 定 对 其 出 口 往 阿 根 廷 货 物 的 影 响 , 及 / 或 取 得 更 详 尽 资 料 , 请 联 络 阿 根 廷 的 进 口 商 。

查 询

  1. 如 对 本 通 告 所 述 事 项 有 任 何 疑 问 , 请 致 电 2398 5405 向 邓 小 贤 女 士 查 询 。

 

 

 

工 业 贸 易 署 署 长




( 王 莹 代 行 )

2009 年 2 月 11 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