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商 业 资 料 通 告

二 十 四 小 时 查 询 热 线 :23 922 922

电 邮 :enquiry@tid.gov.hk

档 号 : EIC 111/2/21

执 事 先 生 :

商 业 资 料 通 告 第 457/2009 号

美 国 : 第 三 方 认 证 评 核 机 构 按 照 有 关 单 车 头 盔 、 潜 水 棒 和 类 似 制 品 、 摇 铃 、 单 车 和 双 层 床 的 消 费 品 安 全 委 员 会 特 定 规 例 进 行 产 品 合 格 评 估 所 须 符 合 的 认 证 规 定

美 国 消 费 品 安 全 委 员 会 ( 消 费 品 安 全 委 员 会 ) 於 2009 年 9 月 2 日 在 联 邦 登 记 册 刊 登 公 告 , 就 第 三 方 认 证 评 核 机 构 按 照 有 关 单 车 头 盔 、 潜 水 棒 和 类 似 制 品 、 摇 铃 、 单 车 和 双 层 床 的 消 费 品 安 全 委 员 会 特 定 规 例 进 行 检 测 , 提 供 该 会 所 接 纳 的 第 三 方 认 证 评 核 机 构 认 证 资 格 的 标 准 和 程 序 。 该 等 认 证 规 定 已 於 2009 年 9 月 2 日 生 效 , 但 消 费 品 安 全 委 员 会 将 暂 缓 执 行 有 关 的 认 证 规 定 , 至 少 直 至 2010 年 2 月 10 日 为 止 。 有 关 人 士 可 於 2009 年 10 月 2 日 前 , 就 认 证 规 定 向 消 费 品 安 全 委 员 会 提 出 意 见 。 该 联 邦 登 记 册 公 告 ( 该 公 告 ) 副 本 (pdf 格 式 ) 载 於 本 通 告 英 文 版 , 以 供 参 考 。

详 情

  1. 美 国 《 2008 年 消 费 品 安 全 改 进 法 》 ( 《 消 费 品 安 全 改 进 法 》 ) (Consumer Product Safety Improvement Act of 2008) 第 102(a)(2) 条 在 美 国 《 消 费 品 安 全 法 》 (Consumer Product Safety Act) 加 入 第 14(a)(3)(B)(vi) 条 指 示 消 费 品 安 全 委 员 会 须 刊 登 公 告 , 就 第 三 方 认 证 评 核 机 构 评 估 儿 童 产 品 是 否 符 合 「 其 他 儿 童 产 品 的 安 全 规 则 」 , 宣 布 第 三 方 认 证 评 核 机 构 的 认 证 规 定 。 《 消 费 品 安 全 法 》 第 14(f)(1) 条 把 「 儿 童 产 品 的 安 全 规 则 」 定 义 为 「 《 消 费 品 安 全 法 》 或 消 费 品 安 全 委 员 会 执 行 的 任 何 其 他 法 例 下 的 类 似 规 则 、 规 例 、 标 准 或 禁 令 ( 包 括 宣 布 消 费 品 为 禁 制 危 险 产 品 或 有 害 物 质 的 规 则 ) 下 的 消 费 品 安 全 规 则 」。 根 据 《 消 费 品 安 全 法 》 第 14(a)(3)(A) 条 , 产 品 如 受 该 等 规 例 所 规 管 , 有 关 的 制 造 商 ( 包 括 进 口 商 ) 或 自 有 品 牌 者 全 部 须 在 消 费 品 安 全 委 员 会 公 布 适 用 的 认 证 规 则 90 日 後 , 将 其 後 制 造 的 产 品 送 交 经 认 证 的 第 三 方 认 证 评 核 机 构 进 行 检 测 , 并 必 须 根 据 该 检 测 结 果 而 发 出 符 合 有 关 适 用 的 规 例 的 遵 从 法 规 证 书 。 然 而 , 消 费 品 安 全 委 员 会 将 暂 缓 执 行 该 等 认 证 规 定 , 至 少 直 至 2010 年 2 月 10 日 为 止 , 此 日 期 与 消 费 品 安 全 委 员 会 於 2009 年 2 月 9 日 在 联 邦 登 记 册 刊 登 的 暂 缓 执 行 措 施 的 截 止 日 期 相 同 。

  2. 该 公 告 就 第 三 方 认 证 评 核 机 构 按 照 以 下 规 例 进 行 检 测 而 提 供 消 费 品 安 全 委 员 会 所 接 纳 的 第 三 方 认 证 评 核 机 构 认 证 资 格 的 标 准 和 程 序 :
  • 《 联 邦 规 例 守 则 》 标 题 16 第 1203 条 (Title 16, Code of Federal Regulations, Part 1203) - 单 车 头 盔 的 安 全 标 准 ( 只 涉 及 属 於 「 儿 童 产 品 」 的 单 车 头 盔 ) ;

  • 《 联 邦 规 例 守 则 》 标 题 16 第 1500.86(a)(7) 和 (a)(8) 条 (Title 16, Code of Federal Regulations, Sections 1500.86(a)(7) and (a)(8)) - 禁 制 玩 具 或 其 他 供 儿 童 使 用 的 禁 制 制 品 分 类 的 豁 免 。 ( 引 述 的 条 文 与 潜 水 棒 和 「 类 似 制 品 」 有 关 。 ) ;

  • 《 联 邦 规 例 守 则 》 标 题 16 第 1510 条 (Title 16, Code of Federal Regulations, Part 1510) - 摇 铃 的 规 定 ;

  • 《 联 邦 规 例 守 则 》 标 题 16 第 1512 条 (Title 16, Code of Federal Regulations, Part 1512) - 单 车 的 规 定 ( 只 涉 及 属 於 「 儿 童 产 品 」 的 单 车 ) ; 和 / 或

  • 《 联 邦 规 例 守 则 》 标 题 16 第 1513 条 (Title 16, Code of Federal Regulations, Part 1513) - 双 层 床 的 规 定 。

虽 然 《 消 费 品 安 全 法 》 第 14(a)(3)(B)(vi) 条 指 示 消 费 品 安 全 委 员 会 须 刊 登 公 告 , 就 第 三 方 认 证 评 核 机 构 评 估 儿 童 产 品 是 否 符 合 「 所 有 其 他 儿 童 产 品 的 安 全 规 则 」 , 公 布 有 关 的 认 证 资 格 规 定 , 但 该 公 告 的 规 定 只 适 用 於 上 述 所 指 明 的 规 例 。

第 三 方 认 证 评 核 机 构 的 基 本 认 证 规 定

  1. 第 三 方 认 证 评 核 机 构 如 欲 取 得 认 可 资 格 , 以 检 测 儿 童 产 品 是 否 符 合 该 公 告 的 指 明 规 例 , 必 须 获 得 国 际 实 验 室 认 可 合 作 组 织  - 多 边 互 认 协 议 (International Laboratory Accreditation Cooperation - Mutual Recognition Arrangement) 签 署 方 认 证 机 构 的 认 可 , 以 及 必 须 向 消 费 品 安 全 委 员 会 就 该 项 认 证 登 记 , 并 获 其 接 纳 。 协 议 签 署 方 认 可 机 构 的 名 单 可 在 互 联 网 上 查 阅 , 网 址 为 http://ilac.org/membersbycategory.html 。 该 项 认 证 必 须 符 合 国 际 标 准 化 组 织 的 国 际 标 准 组 织 / 国 际 电 工 委 员 会 17025:2005 国 际 标 准  - 《 检 测 和 校 准 实 验 室 能 力 的 通 用 要 求 》 (International Organization for Standardization Standard ISO/IEC 17025:2005 - General Requirements for the Competence of Testing and Calibration Laboratories) , 认 证 範 围 亦 必 须 明 确 订 明 为 包 括 符 合 《 联 邦 规 例 守 则 》 标 题 16 第 1203 、 1510 、 1512 和 / 或 1513 条 ; 和 / 或 《 联 邦 规 例 守 则 》 标 题 16 第 1500.86(a)(7) 和 (a)(8) 条 规 例 的 检 测 。 第 三 方 认 证 评 核 机 构 必 须 以 电 子 方 式 , 向 消 费 品 安 全 委 员 会 提 交 证 明 其 符 合 上 述 要 求 的 英 文 认 证 副 本 和 认 证 範 围 证 明 文 件 , 以 进 行 登 记 。

已 采 取 防 止 利 益 冲 突 措 施 的 认 证 评 核 机 构 的 附 加 认 证 规 定

  1. 已 采 取 防 止 利 益 冲 突 措 施 的 认 证 评 核 机 构 如 要 取 得 认 证 资 格 , 必 须 向 消 费 品 安 全 委 员 会 呈 交 英 文 的 培 训 文 件 , 以 证 明 其 雇 员 已 接 受 培 训 , 即 如 雇 员 发 现 制 造 商 、 自 有 品 牌 者 或 其 他 有 关 人 士 尝 试 隐 瞒 或 不 当 干 预 第 三 方 认 证 评 核 机 构 的 检 测 结 果 , 会 以 保 密 的 方 式 即 时 通 知 消 费 品 安 全 委 员 会 。 凡 制 造 商 或 自 有 品 牌 者 的 儿 童 产 品 由 其 本 身 所 持 有 10% 或 以 上 权 益 的 第 三 方 认 证 评 核 机 构 负 责 进 行 检 测 , 这 项 附 加 规 定 便 会 适 用 。 第 三 方 认 证 评 核 机 构 提 出 的 申 请 , 必 须 获 消 费 品 安 全 委 员 会 藉 命 令 正 式 接 纳 , 该 第 三 方 认 证 评 核 机 构 才 可 成 爲 经 认 证 已 采 取 防 止 利 益 冲 突 措 施 的 认 证 评 核 机 构 。

政 府 辖 下 的 第 三 方 认 证 评 核 机 构 的 附 加 认 证 规 定

  1. 除 了 基 本 的 认 证 规 定 外 , 《 消 费 品 安 全 改 进 法 》 规 定 , 在 以 下 情 况 下 , 由 政 府 全 资 或 部 分 拥 有 或 控 制 的 第 三 方 认 证 评 核 机 构 可 取 得 认 证 资 格 :
  • 在 任 何 国 家 经 营 的 制 造 商 或 自 有 品 牌 者 , 在 切 实 可 行 的 情 况 下 获 准 选 择 并 非 由 该 国 家 的 政 府 所 拥 有 或 控 制 的 认 证 评 核 机 构 ;

  • 第 三 方 认 证 评 核 机 构 的 检 测 结 果 没 有 受 到 任 何 人 包 括 另 一 个 政 府 单 位 的 不 当 干 预 ;

  • 相 比 在 同 一 国 家 的 其 他 经 认 证 的 第 三 方 认 证 评 核 机 构 , 该 第 三 方 认 证 评 核 机 构 没 有 获 得 较 优 惠 的 待 遇 ;

  • 相 比 在 同 一 国 家 的 其 他 经 认 证 的 第 三 方 认 证 评 核 机 构 的 检 测 结 果 , 政 府 其 他 机 关 不 会 较 爲 重 视 该 第 三 方 认 证 评 核 机 构 的 检 测 结 果 ; 以 及

  • 该 第 三 方 认 证 评 核 机 构 没 有 就 影 响 其 本 身 运 作 的 事 宜 , 对 政 府 其 他 机 关 作 出 不 当 干 预 ; 或 对 於 其 他 负 责 控 制 产 品 分 销 的 政 府 机 关 依 据 第 三 方 认 证 评 核 机 构 的 认 证 评 核 结 果 所 作 的 决 定 , 亦 不 会 施 以 不 当 干 预 。

符 合 基 本 认 证 规 定 和 上 述 附 加 条 件 的 政 府 辖 下 的 第 三 方 认 证 评 核 机 构 , 均 会 获 消 费 品 安 全 委 员 会 接 纳 其 认 证 资 格 。 为 确 保 有 关 的 政 府 辖 下 的 第 三 方 认 证 评 核 机 构 确 实 符 合 资 格 , 消 费 品 安 全 委 员 会 将 联 络 与 其 认 证 申 请 相 关 的 政 府 单 位 。

第 三 方 认 证 评 核 机 构 就 其 认 证 资 格 申 请 接 纳 的 方 法

  1. 消 费 品 安 全 委 员 会 已 在 其 网 站 设 立 了 电 子 认 证 接 纳 和 登 记 系 统 , 网 址 为 http://www.cpsc.gov/businfo/labaccred.html 。 申 请 人 须 提 供 英 文 的 基 本 的 身 分 证 明 资 料 , 包 括 其 所 在 地 、 所 申 请 的 认 证 种 类 、 国 际 实 验 室 认 可 合 作 组 织 ─ ─ 多 边 互 认 协 议 认 证 证 明 书 和 认 证 範 围 陈 述 书 的 电 子 副 本 , 以 及 已 采 取 防 止 利 益 冲 突 措 施 的 第 三 方 认 证 评 核 机 构 的 培 训 文 件 ( 如 适 用 ) 。 消 费 品 安 全 委 员 会 人 员 会 覆 检 递 交 的 资 料 是 否 准 确 齐 备 。 就 第 三 方 认 证 评 核 机 构 和 政 府 拥 有 或 营 运 的 认 证 评 核 机 构 的 基 本 认 证 而 言 , 在 覆 检 工 作 和 与 申 请 人 进 行 的 所 需 讨 论 完 满 完 成 後 , 有 关 的 第 三 方 认 证 评 核 机 构 便 会 获 列 入 消 费 品 安 全 委 员 会 的 经 认 证 的 第 三 方 认 证 评 核 机 构 名 单 , 名 单 会 载 於 以 下 网 址 http://www.cpsc.gov/businfo/labaccred.html 。 至 於 已 采 取 防 止 利 益 冲 突 措 施 的 认 证 评 核 机 构 申 请 认 证 资 格 方 面 , 在 有 关 人 员 覆 检 完 成 後 , 便 会 就 认 证 事 宜 向 消 费 品 安 全 委 员 会 提 交 建 议 , 以 供 考 虑 。 如 消 费 品 安 全 委 员 会 接 纳 有 关 人 员 的 建 议 , 给 予 该 已 采 取 防 止 利 益 冲 突 措 施 的 认 证 评 核 机 构 认 证 资 格 , 该 认 证 评 核 机 构 便 会 获 列 入 消 费 品 安 全 委 员 会 的 经 认 证 的 第 三 方 认 证 评 核 机 构 名 单 。 消 费 品 安 全 委 员 会 会 以 电 子 方 式 个 别 通 知 有 关 的 第 三 方 认 证 评 核 机 构 其 认 证 资 格 已 获 接 纳 。 所 有 用 以 支 持 接 纳 认 证 资 格 申 请 的 资 料 必 须 为 英 文 资 料 。 在 获 得 消 费 品 安 全 委 员 会 列 入 名 单 之 後 , 有 关 的 第 三 方 认 证 评 核 机 构 便 可 就 儿 童 产 品 进 行 检 测 , 以 证 明 产 品 符 合 该 公 告 的 指 明 规 例 。

对 尚 未 获 消 费 品 安 全 委 员 会 接 纳 认 证 的 第 三 方 认 证 评 核 机 构 经 检 测 而 发 出 的 儿 童 产 品 证 明 书 给 予 有 限 度 的 接 纳

  1. 如 产 品 (i) 在 2008 年 5 月 16 日 ( 即 《 消 费 品 安 全 改 进 法 》 通 过 当 日 的 90 日 前 ) 或 之 後 , 直 至 暂 缓 执 行 措 施 届 满 当 日 ( 已 於 2009 年 2 月 9 日 在 联 邦 登 记 册 公 布 ) , 以 及 (ii) 在 消 费 品 安 全 委 员 会 接 纳 第 三 方 认 证 评 核 机 构 的 现 存 认 证 资 格 之 前 ( 而 有 关 资 格 必 须 於 2009 年 12 月 31 日 或 之 前 , 或 消 费 品 安 全 委 员 会 终 止 暂 缓 执 行 措 施 ( 原 先 於 2009 年 2 月 9 日 在 联 邦 登 记 册 公 布 的 日 子 ) 前 的 30 天 已 获 接 纳 , 以 较 後 者 为 准 ) , 由 经 认 证 的 第 三 方 认 证 评 核 机 构 或 政 府 辖 下 的 第 三 方 认 证 评 核 机 构 进 行 检 测 并 发 出 遵 从 法 规 证 书 , 证 明 符 合 《 联 邦 规 例 守 则 》 标 题 16 第 1203 、 1510 、 1512 和 / 或 1513 条 ; 和 / 或 《 联 邦 规 例 守 则 》 标 题 16 第 1500.86(a)(7) 和 (a)(8) 条 的 规 例 , 则 在 以 下 情 况 下 , 消 费 品 安 全 委 员 会 会 接 纳 有 关 证 明 书 :
  • 该 第 三 方 认 证 评 核 机 构 在 进 行 检 测 时 已 获 国 际 实 验 室 认 可 合 作 组 织 - 多 边 互 认 协 议 的 签 署 方 认 证 为 符 合 国 际 标 准 组 织 / 国 际 电 工 委 员 会 17025 国 际 标 准 ;

  • 该 第 三 方 认 证 评 核 机 构 当 时 所 采 用 的 认 证 範 围 已 明 确 订 明 为 包 括 符 合 该 公 告 指 明 规 例 所 规 定 的 检 测 ;

  • 该 第 三 方 认 证 评 核 机 构 的 认 证 申 请 在 2009 年 11 月 2 日 或 之 前 已 根 据 该 公 告 所 载 的 程 序 获 消 费 品 安 全 委 员 会 接 收 ; 以 及

  • 直 至 该 公 告 指 明 的 相 关 规 则 制 定 的 强 制 性 第 三 方 检 测 和 制 造 商 / 自 有 品 牌 者 认 证 规 定 生 效 日 期 之 前 , 该 第 三 方 认 证 评 核 机 构 的 认 证 和 包 括 该 公 告 指 明 的 规 例 在 内 的 认 证 範 围 这 两 项 条 件 一 直 有 效 。

如 已 采 用 防 止 利 益 冲 突 措 施 的 认 证 评 核 机 构 未 获 消 费 品 安 全 委 员 会 接 纳 其 认 证 资 格 , 该 第 三 方 认 证 评 核 机 构 为 持 有 其 10% 或 以 上 权 益 的 制 造 商 或 自 有 品 牌 者 所 进 行 的 检 测 , 不 可 用 作 证 明 有 关 产 品 符 合 规 定 的 依 据 。

第 三 方 认 证 评 核 机 构 进 行 产 品 的 「 所 有 其 他 儿 童 产 品 的 安 全 规 则 」 合 格 认 证 所 须 符 合 的 认 证 规 定

  1. 消 费 品 安 全 委 员 会 人 员 仍 在 研 究 哪 些 规 则 、 规 例 、 标 准 或 禁 令 属 於 「 儿 童 产 品 的 安 全 规 则 」 , 并 计 划 就 该 会 裁 定 为 「 儿 童 产 品 的 安 全 规 则 」 的 其 他 规 则 的 认 证 规 定 另 行 刊 登 公 告 。 商 号 宜 定 期 浏 览 消 费 品 安 全 委 员 会 网 站 内 的 《 消 费 品 安 全 改 进 法 》 资 讯 网 页 , 以 取 得 最 新 资 料 。 其 网 址 为 : http://www.cpsc.gov/about/cpsia/cpsia.html 。

查 询

  1. 如 对 本 通 告 所 述 事 项 有 任 何 疑 问 , 请 致 电 2398 5682 向 下 开 署 名 人 查 询 。

工 业 贸 易 署 署 长




( 周 恩 珊 代 行 )

2009 年 9 月 4 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