网页范本路径
跳至主要内容  跳至搜索  跳至主菜单
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 工业贸易署
香港品牌形象 - 亚洲国际都会

商 业 资 料 通 告

二 十 四 小 时 查 询 热 线 :23 922 922

电 邮 :enquiry@tid.gov.hk

档 号 : EIC 111/2/21

执 事 先 生 :

商 业 资 料 通 告 第 410/2009 号

美 国 : 有 关 儿 童 产 品 中 不 会 被 接 触 到 的 含 铅 组
成 部 分 的 诠 释 规 则 的 最 终 规 定

美 国 消 费 品 安 全 委 员 会 ( 委 员 会 ) 於 2009 年 8 月 7 日 在 联 邦 登 记 册 刋 登 公 告 , 宣 布 美 国 《 2008 年 消 费 品 安 全 改 进 法 》 ( 《 消 费 品 安 全 改 进 法 》 ) (Consumer Product Safety Improvement Act of
2008) 第 101(b)(2)(B) 条 下 有 关 儿 童 产 品 中 不 会 被 接 触 到 的 含 铅 组 成 部 分 的 诠 释 规 则 的 最 终 规 定 。 最 终 规 定 将 於 2009 年 8 月 14 日 生 效 。 该 联 邦 登 记 册 公 告 副 本 (pdf 格 式 ) 载 於 本 通 告 英 文 版 , 以 供 参 考 。

详 情

  1. 本 署 曾 发 出 商 业 资 料 通 告 第 43/2009 号 告 知 业 界 委 员 会 於 2009 年 1 月 15 日 在 联 邦 登 记 册 刋 登 公 告 , 就 儿 童 产 品 中 不 会 被 接 触 到 的 含 铅 组 成 部 分 拟 订 的 诠 释 规 则 徵 询 公 众 意 见 。 经 审 阅 各 方 意 见 後 , 委 员 会 现 公 布 最 终 规 定 以 提 供 指 引 , 说 明 哪 种 产 品 组 成 部 分 或 哪 类 组 成 部 分 会 被 视 作 「 不 会 被 接 触 到 」 , 而 不 受 《 消 费 品 安 全 改 进 法 》 的 含 铅 限 制 所 规 限 。 最 终 规 定 的 详 情 载 於 上 述 联 邦 登 记 册 公 告 。

查 询

  1. 如 对 本 通 告 所 述 事 项 有 疑 问 , 请 致 电 2398 5682 向 下 开 署 名 人 查 询 。

工 业 贸 易 署 署 长


( 周 恩 珊 代 行 )

2009 年 8 月 11 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