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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 工业贸易署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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商 业 资 料 通 告

二 十 四 小 时 查 询 热 线 :23 922 922

电 邮 :enquiry@tid.gov.hk

档 号 : EIC111/2/16

执 事 先 生 :

商 业 资 料 通 告 第 369/2009 号

美 国 : 对 进 口 商 安 全 申 报 和 增 订 承 运 商 规 定 的 临 时 最 终 规 则 作 出 更 正

本 署 曾 於 2008 年 12 月 2 日 发 出 商 业 资 料 通 告 第 601/2008 号 告 知 商 号 , 美 国 海 关 及 边 境 保 护 局 ( 美 国 海 关 ) 公 布 一 项 临 时 最 终 规 则 , 规 定 进 口 商 和 承 运 商 在 货 物 经 船 只 运 抵 美 国 之 前 , 须 以 电 子 方 式 向 美 国 海 关 递 交 附 加 的 货 物 资 料 。 美 国 海 关 于 2009 年 7 月 14 日 在 联 邦 登 记 册 发 出 公 告 , 宣 布 对 临 时 最 终 规 则 作 出 以 下 校 正 修 订 :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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就 拟 作 保 税 运 输 安 排 ( 以 便 即 时 出 口 或 运 输 和 出 口 ) 的 付 运 货 物 , 临 时 最 终 规 则 的 规 管 文 本 不 慎 未 有 言 明 传 送 进 口 商 安 全 申 报 的 时 限 。 有 关 文 本 现 已 作 出 修 订 , 澄 清 有 关 货 物 须 在 外 地 港 口 装 船 的 最 少 24 小 时 前 , 递 交 适 当 的 数 据 内 容 ; 以 及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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美 国 海 关 在 临 时 最 终 规 则 的 绪 言 文 字 作 出 两 个 更 正 , 以 配 合 规 管 文 本 。 第 一 个 更 正 是 澄 清 货 物 在 进 入 美 国 第 一 到 达 港 的 範 围 前 如 有 变 更 , 进 口 商 安 全 申 报 必 须 予 以 更 新 ; 在 货 物 进 入 美 国 港 口 後 的 任 何 时 候 , 均 接 受 对 进 口 商 安 全 申 报 作 出 的 修 订 。 第 二 个 更 正 指 出 , 承 运 商 只 须 就 货 物 最 初 到 达 美 国 前 发 生 的 事 件 , 传 送 货 柜 状 况 信 息 (container status messages) 。

更 正 於 2009 年 7 月 14 日 生 效 。 该 联 邦 登 记 册 公 告 的 副 本 (pdf 格 式 ) 随 附 於 本 通 告 英 文 版 , 以 供 参 考 。 有 关 进 口 商 安 全 申 报 、 增 订 承 运 商 规 定 及 实 施 日 期 的 详 情 , 请 参 阅 2008 年 12 月 2 日 的 商 业 资 料 通 告 第 601/2008 号 。

查 询

  1.  
  2. 如 对 本 通 告 所 述 事 项 有 疑 问 , 请 致 电 2398 5403 向 下 开 署 名 人 查 询 。

工 业 贸 易 署 署 长




( 王 莹 代 行 )

2009 年 7 月 17 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