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商 业 资 料 通 告

二 十 四 小 时 查 询 热 线 :23 922 922

电 邮 :enquiry@tid.gov.hk

档 号 : EIC111/2

执 事 先 生 :

商 业 资 料 通 告 第 358/2009 号

美 国 : 普 通 照 明 用 萤 光 灯 、 白 炽 反 光 灯 和 普 通 照 明 用 白 炽 灯 的 测 试 程 序 的 最 终 规 则

美 国 能 源 部 於 2009 年 7 月 6 日 在 联 邦 登 记 册 刊 登 公 告 , 就 修 订 若 干 萤 光 灯 和 白 炽 灯 的 测 试 程 序 , 公 布 最 终 规 则 。 制 造 商 必 须 按 有 关 测 试 程 序 作 出 证 明 , 表 明 产 品 符 合 美 国 《 能 源 政 策 和 节 约 法 》 (Energy Policy and Conservation Act) 下 订 明 的 节 约 能 源 标 准 。 最 终 规 则 将 於 2009 年 8 月 5 日 起 生 效 。

  1. 具 体 而 言 , 这 些 修 订 (i) 更 新 美 国 能 源 部 测 试 程 序 目 前 参 照 的 工 业 标 准 的 引 述 和 参 考 , 并 作 出 若 干 技 术 修 订 ; (ii) 为 一 些 受 现 行 节 约 能 源 标 准 规 管 , 但 未 有 订 明 的 测 试 程 序 的 普 通 照 明 用 萤 光 灯 提 供 测 试 方 法 ; (iii) 为 在 日 後 的 节 约 能 源 标 准 最 终 规 则 所 涵 盖 的 其 他 普 通 照 明 用 萤 光 灯 采 纳 测 试 程 序 ; 以 及 (iv) 为 普 通 照 明 用 白 炽 灯 提 供 适 当 的 测 试 方 法 。 最 终 规 则 的 详 情 载 於 联 邦 登 记 册 公 告 。

  2. 由 於 联 邦 登 记 册 公 告 篇 幅 较 长 , 故 未 有 载 於 本 通 告 。 有 关 人 士 可 於 以 下 网 址 下 载 :
    http://edocket.access.gpo.gov/2009/pdf/E9-15643.pdf 。

查 询

  1. 如 对 本 通 告 所 述 事 项 有 任 何 疑 问 , 请 致 电 2398 5682 向 下 开 署 名 人 查 询 。

工 业 贸 易 署 署 长




( 周 恩 珊 代 行 )

2009 年 7 月 13 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