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商 业 资 料 通 告

二 十 四 小 时 查 询 热 线 :23 922 922

电 邮 :enquiry@tid.gov.hk

档 号 : EIC 111/2/21

执 事 先 生 :

商 业 资 料 通 告 第 451/2008 号

美 国 : 2008 年 消 费 品 安 全 改 进 法

《 2008 年 消 费 品 安 全 改 进 法 》 於 2008 年 8 月 14 日 获 美 国 总 统 签 署 通 过 , 成 为 法 例 。 该 法 例 订 立 消 费 品 安 全 标 准 , 并 为 儿 童 产 品 制 定 其 他 安 全 规 定 。

详 情

  1. 法 例 主 要 条 文 摘 要 载 列 如 下 。

定 义

  1. 新 法 例 把 「 儿 童 产 品 」 定 义 为 主 要 设 计 予 或 拟 供 12 岁 或 以 下 儿 童 使 用 的 消 费 品 , 「 儿 童 玩 具 」 的 定 义 为 制 造 商 设 计 予 或 拟 供 12 岁 或 以 下 儿 童 作 游 戏 用 途 的 消 费 品 , 而 「 儿 童 护 理 制 品 」 的 定 义 为 制 造 商 设 计 予 或 拟 供 帮 助 三 岁 或 以 下 的 儿 童 睡 眠 或 进 食 , 或 帮 助 儿 童 吸 啜 或 出 牙 时 使 用 的 消 费 品 。

儿 童 产 品 含 铅 量 和 油 漆 含 铅 量 的 规 定

  1. 由 2009 年 2 月 10 日 起 , 儿 童 产 品 的 含 铅 量 将 不 能 超 过 百 万 分 之 六 百 的 水 平 。 该 标 准 将 於 2009 年 8 月 14 日 收 紧 至 百 万 分 之 三 百 的 水 平 。 除 非 美 国 消 费 品 安 全 委 员 会 ( 消 费 品 安 全 委 员 会 ) 确 定 百 万 分 之 一 百 水 平 这 个 标 准 对 某 种 产 品 或 某 个 产 品 类 别 并 不 可 行 , 否 则 标 准 将 於 2011 年 8 月 14 日 进 一 步 收 紧 至 百 万 分 之 一 百 的 水 平 。 假 若 该 会 确 认 百 万 分 之 一 百 水 平 并 不 可 行 , 便 须 制 订 技 术 上 可 行 及 低 於 百 万 分 之 三 百 水 平 的 最 低 标 准 。 消 费 品 安 全 委 员 会 将 每 隔 五 年 定 期 对 含 铅 量 标 准 进 行 覆 核 , 并 进 一 步 收 紧 标 准 。

  2. 法 例 容 许 铅 含 量 规 定 有 某 些 豁 免 , 当 中 包 括 儿 童 产 品 内 不 会 被 使 用 者 接 触 到 的 零 件 部 分 和 若 干 电 子 装 置 。 就 後 者 而 言 , 假 若 消 费 品 安 全 委 员 会 确 定 有 关 的 电 子 装 置 在 技 术 上 并 不 能 完 全 符 合 含 铅 量 标 准 的 规 定 , 当 局 会 要 求 消 除 或 减 少 有 关 产 品 含 铅 部 件 被 使 用 者 接 触 的 机 会 。

  3. 在 2009 年 8 月 14 日 , 油 漆 含 铅 量 的 上 限 将 由 目 前 的 0.06% 调 低 至 0.009% 的 新 标 准 。 消 费 品 安 全 委 员 会 将 每 隔 五 年 就 此 标 准 进 行 覆 核 。

禁 止 使 用 若 干 邻 苯 二 甲 酸 盐

  1. 由 2009 年 2 月 10 日 起 , 儿 童 玩 具 或 儿 童 护 理 制 品 内 如 含 有 以 下 任 何 一 种 邻 苯 二 甲 酸 盐 ─ ─ 邻 苯 二 甲 酸 二 (2- 基 己 基 ) 酯 ( DEHP ) 、 邻 苯 二 甲 酸 二 丁 酯 ( DBP ) 或 邻 苯 二 甲 酸 丁 酯 苯 甲 酯 ( BBP ) , 而 浓 度 又 超 过 0.1% 时 , 将 被 禁 止 销 售 、 公 开 发 售 、 作 商 业 性 分 销 或 进 口 美 国 。

  2. 由 2009 年 2 月 10 日 起 , 儿 童 护 理 制 品 和 产 品 体 积 细 小 得 可 放 进 儿 童 口 中 的 儿 童 玩 具 如 含 有 以 下 另 外 三 种 邻 苯 二 甲 酸 盐 ─ ─ 邻 苯 二 甲 酸 二 异 壬 酯 ( DINP ) 、 邻 苯 二 甲 酸 二 异 癸 酯 ( DIDP ) 和 邻 苯 二 甲 酸 二 辛 酯 ( DnOP ) , 而 浓 度 又 超 过 0.1% 时 , 有 关 产 品 便 会 受 到 临 时 禁 制 。

  3. 联 邦 的 邻 苯 二 甲 酸 盐 禁 令 并 不 凌 驾 於 2003 年 8 月 31 日 前 生 效 的 所 有 州 际 规 定 下 之 强 制 性 警 告 要 求 , 亦 不 凌 驾 於 规 管 邻 苯 二 甲 酸 盐 和 其 替 代 品 的 州 际 法 例 之 上 。

强 制 性 玩 具 安 全 标 准

  1. 由 2009 年 2 月 10 日 起 , 目 前 的 《 美 国 材 料 及 试 验 学 会 玩 具 安 全 标 准 F963-07 》 ( ASTM F963 ) 将 成 为 强 制 性 标 准 。 在 法 例 制 定 起 计 一 年 内 , 消 费 品 安 全 委 员 会 将 会 对 ASTM F963 的 成 效 进 行 评 估 工 作 。 当 局 亦 会 於 完 成 评 估 的 一 年 内 公 布 自 订 的 标 准 与 规 例 。

  2. 在 2009 年 8 月 14 日 前 , 消 费 品 安 全 委 员 会 将 分 阶 段 就 12 类 耐 用 婴 儿 或 幼 童 产 品 ( 包 括 有 围 栏 的 婴 儿 床 、 幼 童 床 、 婴 儿 高 脚 餐 椅 、 垫 高 坐 椅 和 鈎 扣 椅 、 沐 浴 椅 、 限 制 儿 童 活 动 範 围 的 围 栏 和 其 他 附 件 、 婴 儿 网 床 、 固 定 的 活 动 中 心 、 婴 儿 载 具 、 手 推 车 、 学 步 车 、 秋 千 、 婴 儿 摇 篮 和 摇 篮 ) 订 立 新 的 强 制 性 安 全 标 准 。

全 地 面 车 辆 的 标 准

  1. 在 2008 年 11 月 12 日 前 , 消 费 品 安 全 委 员 会 须 在 联 邦 登 记 册 公 布 美 国 国 家 标 准 对 四 轮 全 地 面 车 辆 设 备 配 置 的 规 定 及 美 国 专 用 车 协 会 所 制 订 的 效 能 规 定 , 作 为 强 制 性 安 全 标 准 。 该 标 准 将 於 公 布 150 天 後 生 效 。 当 局 亦 禁 制 进 口 和 分 销 新 的 三 轮 全 地 面 车 辆 , 直 至 该 等 车 辆 的 强 制 性 安 全 标 准 生 效 为 止 。

宣 传 玩 具 和 游 戏 的 标 签 规 定

  1. 如 在 互 联 网 网 站 的 广 告 上 和 在 产 品 目 录 或 其 他 印 刷 品 的 广 告 上 提 供 直 接 购 买 或 订 购 产 品 的 渠 道 , 有 关 产 品 按 规 定 须 列 有 适 当 的 警 告 字 句 , 该 警 告 字 句 须 显 示 於 广 告 内 或 其 毗 连 位 置 。 互 联 网 网 站 广 告 和 产 品 目 录 或 其 他 印 刷 品 广 告 的 有 关 规 定 , 分 别 於 2008 年 12 月 12 日 和 2009 年 2 月 10 日 起 生 效 。

强 制 性 第 三 方 检 测 和 认 证 规 定

  1. 儿 童 产 品 制 造 商 须 经 第 三 方 检 测 产 品 , 以 表 明 其 产 品 符 合 有 关 的 安 全 标 准 , 并 须 发 出 英 文 的 证 明 书 。 消 费 品 安 全 委 员 会 在 谘 询 美 国 海 关 及 边 境 保 护 局 後 , 可 通 过 制 定 规 则 , 提 供 电 子 提 交 进 口 货 品 证 明 书 的 安 排 。

  2. 根 据 新 法 例 , 在 消 费 品 安 全 委 员 会 公 布 将 实 施 的 检 测 和 认 证 规 则 的 90 天 後 , 任 何 在 此 日 期 後 生 产 的 儿 童 产 品 均 受 检 测 和 认 证 规 例 所 规 管 。 消 费 品 安 全 委 员 会 将 会 在 以 下 时 限 内 公 布 有 关 「 第 三 方 认 证 评 核 机 构 」 的 规 定 以 评 估 :
  • 油 漆 含 铅 量 ( 於 2008 年 9 月 13 日 前 )

  • 有 围 栏 的 婴 儿 床 和 奶 嘴 ( 於 2008 年 10 月 13 日 前 )
  • 细 小 部 件 共 识 标 准 ( 於 2008 年 11 月 12 日 前 )

  • 金 属 制 儿 童 首 饰 ( 於 2008 年 12 月 12 日 前 )

  • 婴 儿 蹦 床 、 学 步 车 和 跳 床 ( 於 2009 年 3 月 12 日 前 )

  • 其 他 所 有 产 品 ( 於 2009 年 6 月 14 日 前 )
  1. 新 法 例 就 制 造 商 拥 有 或 管 理 的 化 验 室 制 定 了 化 验 室 认 证 和 防 止 利 益 冲 突 的 详 细 规 定 。 消 费 品 安 全 委 员 会 将 会 在 其 网 站 公 布 认 可 化 验 室 的 名 称 , 但 有 关 日 程 未 详 。 如 制 造 商 、 自 有 品 牌 者 或 政 府 机 构 对 化 验 室 作 出 不 当 干 预 , 或 化 验 室 并 未 遵 从 指 引 或 配 合 当 局 的 调 查 , 消 费 品 安 全 委 员 会 可 取 消 化 验 室 的 认 证 资 格 。

  2. 消 费 品 安 全 委 员 会 将 於 2009 年 11 月 14 日 前 公 布 规 则 , 指 示 制 造 商 应 如 何 标 签 其 产 品 以 符 合 认 证 要 求 。

追 溯 产 品 规 定

  1. 於 2009 年 8 月 14 日 , 儿 童 产 品 和 其 包 装 须 加 上 永 久 标 签 , 列 明 来 源 地 、 生 产 日 期 和 批 次 资 料 , 以 便 能 有 效 率 地 确 认 回 收 产 品 。

耐 用 育 儿 产 品 的 已 付 邮 资 登 记 表 格

  1. 在 2009 年 8 月 14 日 前 , 消 费 品 安 全 委 员 会 须 就 耐 用 婴 儿 产 品 和 幼 童 产 品 制 订 最 终 消 费 品 安 全 规 则 , 以 规 定 制 造 商 为 每 件 产 品 提 供 已 付 邮 资 的 消 费 者 登 记 表 格 , 从 而 能 更 有 效 地 发 布 回 收 通 知 或 安 全 通 告 。 此 外 , 法 例 规 定 每 件 产 品 上 须 永 久 列 明 制 造 商 的 名 称 及 联 络 资 料 等 。 制 造 商 有 责 任 根 据 客 户 寄 回 的 登 记 表 格 , 整 理 客 户 名 单 并 保 存 该 等 资 料 不 少 於 六 年 。 然 而 , 新 法 例 表 明 因 应 日 後 科 技 的 发 展 , 或 许 有 其 他 方 式 可 以 替 代 登 记 表 格 。

支 付 回 收 或 销 毁 回 收 产 品 的 费 用

  1. 当 局 将 研 究 是 否 可 规 定 制 造 商 和 进 口 商 成 立 托 管 基 金 、 购 买 保 险 或 提 供 其 他 经 济 保 障 , 以 支 付 回 收 或 销 毁 回 收 产 品 的 费 用 。

出 口 回 收 和 不 符 合 消 费 品 安 全 标 准 的 产 品

  1. 消 费 品 安 全 委 员 会 有 权 禁 止 任 何 不 符 合 消 费 品 安 全 标 准 的 消 费 品 从 美 国 出 口 , 除 非 进 口 国 家 於 消 费 品 安 全 委 员 会 向 其 发 出 该 批 即 将 付 运 货 品 的 通 告 後 30 天 内 表 明 同 意 有 关 产 品 进 口 。

州 司 法 部 长 的 执 法 权 力

  1. 各 州 的 司 法 部 长 可 代 表 巿 民 申 请 禁 令 , 以 执 行 产 品 安 全 法 例 。

民 事 和 刑 事 罚 则

  1. 个 别 违 例 个 案 的 最 高 民 事 罚 款 额 , 现 已 修 订 为 每 宗 100,000 美 元 , 而 罚 款 上 限 为 1,500 万 美 元 。 明 知 和 故 意 违 例 的 刑 事 罚 则 刑 期 提 高 至 最 高 五 年 , 而 罚 则 可 包 括 充 公 与 违 例 有 关 的 资 产 。

建 立 可 供 检 索 的 公 众 资 料 库

  1. 在 2010 年 8 月 14 日 前 , 消 费 品 安 全 委 员 会 须 建 立 可 供 检 索 的 公 众 资 料 库 。 资 料 库 须 储 存 由 消 费 者 、 政 府 机 构 、 医 护 专 业 人 员 、 儿 童 服 务 机 构 和 公 众 安 全 机 构 等 所 提 交 与 消 费 品 有 关 的 受 伤 、 疾 病 、 死 亡 或 其 他 风 险 报 告 。 消 费 品 安 全 委 员 会 须 於 收 到 报 告 後 的 五 个 工 作 天 内 , 把 投 诉 报 告 交 予 有 关 的 制 造 商 或 自 有 品 牌 者 。 制 造 商 和 自 有 品 牌 者 可 要 求 在 资 料 库 内 加 入 本 身 的 回 应 。

研 究 使 用 甲 醛 的 情 况

  1. 在 2010 年 8 月 14 日 前 , 消 费 品 安 全 委 员 会 将 研 究 生 产 纺 织 和 服 装 制 品 或 其 部 件 时 使 用 甲 醛 的 情 况 , 以 找 出 对 消 费 者 所 构 成 的 任 何 风 险 。

  2. 该 法 例 的 全 文 载 於 以 下 网 站 : http://frwebgate.access.gpo.gov/cgi-bin/getdoc.cgi?dbname="110_cong_bills&docid="f:h4040enr.txt.pdf"" 。 如 需 更 多 关 于 该 法 例 的 资 料 , 商 号 宜 向 美 国 进 口 商 查 询 , 务 求 符 合 所 须 规 定 。

  3. 此 外 , 消 费 品 安 全 委 员 会 现 设 立 了 其 中 文 网 页 , 网 址 为 : http://www.cpsc.gov/businfo/intl/newusreq.html 。 商 号 可 以 浏 览 该 网 站 以 获 取 更 多 有 关 的 中 文 资 讯 。

查 询

  1. 如 对 本 通 告 所 述 事 项 有 任 何 疑 问 , 请 致 电 2398 5682 向 下 开 署 名 人 查 询 。

工 业 贸 易 署 署 长




( 周 恩 珊 代 行 )

2008 年 9 月 5 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