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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 工业贸易署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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商 业 资 料 通 告

二 十 四 小 时 查 询 热 线 :23 922 922

电 邮 :enquiry@tid.gov.hk

档 案 号 码 : EIC 111/2

执 事 先 生 :

商 业 资 料 通 告 第 293/2008 号

美 国 : 关 于 服 装 的 标 记 规 定 的 资 讯 刊 物

美 国 海 关 及 边 境 保 护 局 ( 「 美 国 海 关 」 ) 最 近 覆 核 了 2006 年 7 月 发 出 名 为 《 What Every Member of the Trade Community Should Know About: Marking Requirements for Wearing Apparel 》 的 资 讯 刊 物 , 结 果 并 未 对 该 刊 物 作 出 任 何 修 订 。 该 资 讯 刊 物 就 输 往 美 国 的 纺 织 及 服 装 产 品 的 标 记 规 定 提 供 指 引 和 有 用 资 料 。 举 例 说 : 大 部 分 的 服 装 均 须 以 布 标 签 标 示 原 产 地 ; 如 果 是 男 装 衬 衫 、 女 装 衬 衫 、 外 衣 、 毛 衫 、 连 衣 裙 和 类 似 服 装 , 原 产 地 标 签 必 须 置 於 服 装 内 面 领 口 中 央 位 置 并 在 两 条 肩 膊 缝 边 中 间 ; 至 於 长 裤 、 松 身 长 裤 、 牛 仔 裤 和 类 似 服 装 , 原 产 地 标 签 则 须 置 於 显 眼 位 置 ( 例 如 腰 带 内 面 ) ; 另 外 , 亦 必 须 在 标 签 / 标 记 上 提 供 纤 维 成 分 资 料 , 资 料 必 须 以 非 商 标 纤 维 名 称 按 重 量 的 百 分 比 由 大 至 小 的 次 序 排 列 。 除 了 一 般 规 定 外 , 美 国 海 关 亦 在 资 讯 刊 物 内 载 列 一 些 特 别 标 记 规 则 , 商 号 可 作 参 考 。

  1. 由 於 该 资 讯 刊 物 篇 幅 较 长 , 故 并 未 随 本 通 告 夹 附 。 有 意 查 阅 的 人 士 可 从 美 国 海 关 网 站 下 载 该 刊 物 , 网 址 是 : http://www.cbp.gov/linkhandler/cgov/trade/legal/informed_compliance_pubs
    /icp039.ctt/icp039.pdf
    。 本 通 告 取 代 2006 年 7 月 24 日 发 出 的 商 业 资 料 通 告 第 279/2006 号 。

查 询

  1. 如 对 本 通 告 所 述 事 项 有 任 何 疑 问 , 请 致 电 2398 5405 向 邓 小 贤 女 士 查 询 。

工 业 贸 易 署 署 长




( 王 莹 代 行 )

2008 年 5 月 28 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