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商 业 资 料 通 告

二 十 四 小 时 查 询 热 线 :23 922 922

电 邮 :enquiry@tid.gov.hk

档 号 : EIC 111/2/19

执 事 先 生 :

商 业 资 料 通 告 第 48/2007 号

美 国 : 有 关 经 杀 虫 剂 处 理 的 食 品 包 装 最 终 规 则

美 国 环 境 保 謢 局 (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Agency ) 最 近 发 出 一 项 最 终 规 则 , 宣 布 从 联 邦 法 例 有 关 “ 杀 虫 剂 化 学 物 ” 和 “ 杀 虫 剂 化 学 物 质 残 滓 ” 的 定 义 中 豁 除 经 杀 虫 剂 处 理 的 食 品 包 装 ( 例 如 纸 和 纸 板 、 涂 层 、 黏 合 剂 和 聚 合 物 ) 。 该 最 终 规 则 将 于 2007 年 2 月 5 日 起 生 效 。 该 联 邦 登 记 册 公 告 的 副 本 随 附 于 本 通 告 英 文 版 , 以 供 参 考 。

详 情

  1. 环 境 保 謢 局 负 责 规 管 所 有 杀 虫 剂 产 品 , 而 食 品 及 药 物 管 理 局 ( Food and Drug Administration ) 则 负 责 规 管 食 品 包 装 。 不 过 , 当 环 境 保 护 局 把 食 品 包 装 视 为 杀 虫 剂 产 品 而 作 出 规 管 时 , 两 局 的 职 责 便 会 有 所 重 叠 。 为 免 出 现 双 重 管 辖 的 情 况 , 环 境 保 护 局 发 出 最 终 规 则 , 宣 布 从 《 联 邦 食 品 、 药 品 及 化 妆 品 法 例 》 ( Federal Food, Drug, and Cosmetic Act ) 有 关 “ 杀 虫 剂 化 学 物 ” 和 “ 杀 虫 剂 化 学 物 质 残 滓 ” 的 定 义 中 豁 除 经 杀 虫 剂 处 理 的 食 品 包 装 ( 例 如 纸 和 纸 板 、 涂 层 、 黏 合 剂 和 聚 合 物 ) 。 因 此 , 这 些 产 品 将 会 被 视 为《 联 邦 食 品 、 药 品 及 化 妆 品 法 例 》 下 的 食 品 添 加 剂 , 而 非 杀 虫 剂 化 学 物 质 残 滓 , 并 且 受 食 品 及 药 物 管 理 局 所 管 辖 。 不 过 , 这 项 规 则 只 适 用 于 小 部 份 食 品 包 装 物 料 , 即 为 控 制 有 害 生 物 而 分 销 或 销 售 的 经 杀 虫 剂 处 理 食 品 包 装 ; 至 于 并 非 为 控 制 有 害 生 物 而 分 销 或 销 售 的 食 品 包 装 , 由 于 不 属 于 杀 虫 剂 , 故 不 受 此 项 规 则 规 管 。

查 询

  1. 如 对 本 通 告 所 述 事 项 有 疑 问 , 请 致 电 2398 5403 向 下 开 署 名 人 查 询 。


工 业 贸 易 署 署 长


( 王 莹 代 行 )

2007 年 1 月 18 日




注 : 上 述 资 料 已 经 力 求 准 确 , 惟 本 署 不 能 作 出 任 何 保 证 , 亦 不 会 对 信 赖 此 等 资 料 的 人 士 负 任 何 责 任 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