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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 工业贸易署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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商 业 资 料 通 告

二 十 四 小 时 查 询 热 线 :23 922 922

电 邮 :enquiry@tid.gov.hk

档 案 : EIC 411/2

执 事 先 生 :

商 业 资 料 通 告 第 394/2007 号

阿 根 廷 : 若 干 行 李 箱 、 手 袋 、 鞋 履 部 件 的 进 口 许 可 证 规 定

阿 根 廷 政 府 最 近 宣 布 对 若 干 行 李 箱 、 手 袋 和 鞋 履 部 件 实 施 新 的 进 口 许 可 证 规 定 。

 

详 情

  1. 阿 根 廷 政 府 一 直 对 一 系 列 货 品 ( 例 如 : 鞋 履 、 纸 品 、 单 车 、 家 居 用 品 、 玩 具 、 轮 胎 与 喉 管 、 电 单 车 及 纺 织 品 等 ) , 实 施 非 自 动 进 口 许 可 证 管 理 , 并 不 时 修 订 有 关 产 品 清 单 。 在 2007 年 6 月 , 阿 根 廷 政 府 曾 就 针 织 毛 衣 、 套 头 衫 、 背 心 和 类 似 衣 物 , 以 及 婴 儿 毛 衣 等 , 实 施 了 纺 织 品 进 口 证 规 定 。 有 关 详 情 载 於 2007 年 6 月 12 日 发 出 的 商 业 资 料 通 告 第 234/2007 号 。
     

  2. 阿 根 廷 经 济 生 产 部 现 规 定 , 由 2007 年 9 月 1 日 起 , 凡 进 口 属 MERCOSUR 注 1 通 用 名 目 4202.12.10 、 4202.12.20, 4202.19.00 ( 木 制 物 品 除 外 ) 、 4202.22.10 、 4202.22.20 、 4202.29.00 、 4202.32.00 、 4202.39.00 、 4202.92.00 和 4202.99.00 的 若 干 行 李 箱 和 手 袋 , 其 进 口 商 必 须 取 得 「 杂 项 制 品 进 口 证 明 书 」 ; 以 及 由 2007 年 9 月 12 日 起 , 凡 进 口 属 MERCOSUR 通 用 名 目 6406.10.00 的 鞋 面 部 件 , 其 进 口 商 必 须 取 得 「 鞋 履 部 件 进 口 证 明 书 」 。
     

  3. 上 述 两 种 进 口 证 明 书 的 申 请 表 格 须 提 交 阿 根 廷 经 济 生 产 部 工 商 及 中 小 企 业 秘 书 处 进 口 主 管 审 批 。 按 申 请 表 格 规 定 , 进 口 商 须 提 供 进 口 商 和 出 口 商 的 资 料 , 以 及 货 物 的 详 情 , 例 如 货 物 描 述 、 纤 维 成 分 、 MERCOSUR 通 用 名 目 编 号 、 离 岸 价 值 、 数 量 、 原 产 国 、 登 船 国 等 。 进 口 证 明 书 既 不 可 撤 销 , 也 不 可 转 让 , 由 签 发 日 期 起 计 60 天 内 有 效 。 进 口 证 明 书 必 须 与 其 他 进 口 证 明 文 件 一 并 送 交 阿 根 廷 海 关 当 局 。 实 际 进 口 数 量 及 / 或 价 值 , 不 得 较 进 口 证 明 书 上 申 报 的 数 量 及 / 或 价 值 超 出 5% 或 少 10% 。
     

  4. 此 外 , 行 李 箱 和 手 袋 这 两 类 物 件 应 於 进 口 前 加 上 标 签 , 而 且 标 签 载 列 的 资 料 应 与 进 口 证 明 书 记 录 一 致 。 否 则 , 货 品 或 会 被 送 往 海 关 範 围 以 加 上 或 重 新 加 上 标 签 。
     

  5. 商 号 如 欲 澄 清 新 规 定 对 其 出 口 往 阿 根 廷 的 货 物 的 影 响 , 及 / 或 就 规 定 详 情 索 取 更 详 尽 资 料 , 请 联 络 阿 根 廷 的 进 口 商 。

 

查 询

  1. 如 对 本 通 告 所 述 事 项 有 疑 问 , 请 致 电 2398 5405 向 邓 小 贤 女 士 查 询 。

工 业 贸 易 署 署 长




( 王 莹 代 行 )

2007 年 10 月 26 日

注 1 南 方 共 同 市 场