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商 业 资 料 通 告

二 十 四 小 时 查 询 热 线 :23 922 922

电 邮 :enquiry@tid.gov.hk

档 案 号 码 : EIC 415/4

执 事 先 生 :

商 业 资 料 通 告 第 363/2007 号

哥 伦 比 亚 : 服 装 和 纺 织 制 品 的 标 签 规 定

哥 伦 比 亚 政 府 于 2007 年 6 月 29 日 刊 登 技 术 规 例 , 开 列 服 装 和 纺 织 制 品 的 新 标 签 规 定 。 新 规 定 将 于 刊 登 日 期 起 计 六 个 月 后 ( 即 2007 年 12 月 30 日 ) 起 生 效 。

详 情

  1. 哥 伦 比 亚 政 府 发 出 新 的 技 术 规 例 , 开 列 有 关 服 装 和 纺 织 制 品 所 必 须 具 备 标 签 的 内 容 和 放 置 标 签 的 详 细 规 定 , 以 及 护 理 标 签 的 技 术 标 准 。 新 技 术 规 例 的 适 用 范 围 包 括 : 归 入 哥 伦 比 亚 关 税 表 第 61 章 ( 针 织 或 钩 织 服 装 ) 、 第 62 章 ( 梭 织 服 装 ) 、 第 63 章 ( 家 用 纺 织 制 品 ) , 以 及 归 入 关 税 项 目 4203 ( 皮 革 服 装 ) 下 的 当 地 制 造 和 进 口 货 物 。

  2. 根 据 新 规 定 , 服 装 和 纺 织 制 品 必 须 具 备 一 个 或 多 于 一 个 持 久 和 清 晰 可 读 的 标 签 , 而 标 签 须 以 不 易 褪 色 的 字 体 写 在 可 见 或 容 易 接 触 到 的 位 置 。 如 有 关 服 装 是 以 两 件 一 双 形 式 出 售 , 则 至 少 其 中 一 件 须 具 备 标 签 ; 至 于 由 两 件 或 以 上 物 品 组 成 的 “ 配 搭 套 装 ” , 每 件 物 品 均 须 具 备 标 签 。 若 干 成 品 因 为 其 性 质 、 造 工 精 细 或 尺 码 的 关 系 , 在 加 上 标 签 后 可 能 对 其 用 途 、 外 观 和 价 值 造 成 负 面 影 响 ( 例 如 袜 裤 、 短 袜 、 弹 性 头 带 和 其 他 发 饰 、 腕 带 、 领 带 、 用 后 即 弃 的 服 装 、 双 面 服 装 , 以 及 泳 衣 或 内 衣 等 小 件 服 装 等 ) , 这 类 成 品 必 须 在 其 包 装 加 上 标 签 。 标 签 须 以 西 班 牙 文 列 出 以 下 资 料 : 原 产 国 家 、 制 造 商 及 / 或 进 口 商 名 称 、 护 理 和 保 养 指 示 , 以 及 成 品 及 / 或 其 衬 里 的 纤 维 成 分 。 有 明 显 瑕 疵 的 成 品 , 必 须 在 同 一 标 签 或 另 加 标 签 注 明 该 成 品 有 所 残 缺 , 以 告 知 消 费 者 。 此 外 , 服 装 尺 码 必 须 以 西 班 牙 文 按 照 国 际 单 位 制 (International System of units) 加 以 标 示 , 但 也 可 同 时 以 另 一 种 语 言 或 量 度 单 位 予 以 标 示 。 就 纺 织 制 品 而 言 , 尺 寸 / 尺 码 / 形 状 均 必 须 按 照 国 际 单 位 制 标 示 , 但 亦 可 以 同 时 以 其 他 量 度 单 位 标 示 。 同 时 , 进 口 服 装 和 纺 织 制 品 的 标 签 必 须 载 明 哥 伦 比 亚 关 税 及 海 关 当 局 (Direccion de Impuestos y Aduanas Nacionales) 批 予 的 进 口 商 编 号 。

  3. 获 豁 免 于 标 签 规 定 的 成 品 包 括 :

  • 没 有 商 业 价 值 的 样 品 ( 最 多 五 件 属 相 同 参 考 编 号 的 物 品 或 离 岸 价 值 不 高 于 1,000 美 元 ) ;

  • 广 告 材 料 ( 最 多 五 件 属 相 同 参 考 编 号 的 物 品 或 离 岸 价 值 不 高 于 1,000 美 元 ) ;

  • 礼 物 ;

  • 私 人 物 品 或 行 李 ;

  • 若 干 邮 递 付 运 ; 以 及

  • 供 军 队 和 警 察 使 用 的 物 品 。

  1. 该 技 术 规 例 将 于 2007 年 12 月 30 日 起 生 效 。 在 新 规 例 生 效 日 期 前 发 出 发 票 和 运 往 哥 伦 比 亚 的 服 装 和 纺 织 制 品 可 获 豁 免 。 2008 年 5 月 25 日 起 , 所 有 在 技 术 规 例 涵 盖 范 围 内 并 在 哥 伦 比 亚 出 售 的 产 品 , 均 须 符 合 有 关 标 签 规 定 。

  2. 由 于 上 述 哥 伦 比 亚 新 标 签 规 定 细 节 繁 多 , 而 且 相 当 技 术 性 , 商 号 宜 向 进 口 商 查 询 详 情 , 务 求 符 合 所 需 规 定 。 该 则 哥 伦 比 亚 决 议 的 全 文 , 包 括 护 理 标 签 的 技 术 标 准 , 可 于 以 下 网 址 下 载 :
    http://www.mincomercio.gov.co/eContent/Documentos/Normatividad/
    resoluciones/2007/Resolucion-1264-2007.pdf 。

查 询

  1. 如 对 本 通 告 所 述 事 项 有 疑 问 , 请 致 电 23985405 向 邓 小 贤 女 士 查 询 。

工 业 贸 易 署 署 长




( 王 莹 代 行 )

2007 年 10 月 2 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