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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 工业贸易署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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商 业 资 料 通 告

二 十 四 小 时 查 询 热 线 :23 922 922

电 邮 :enquiry@tid.gov.hk

档 号 : EIC 111/2/11 

执 事 先 生 :

商 业 资 料 通 告 第 507/2005 号

美 国 : 袜 子 包 装 的 新 产 地 来 源 标 签 规 定

本 署 曾 於 2005 年 8 月 10 日 发 出 商 业 资 料 通 告 第 318/2005 号 。 其 後 , 美 国 联 邦 贸 易 委 员 会 ( Federal Trade Commission ) 就 袜 子 包 装 的 新 产 地 来 源 标 签 规 定 发 出 最 终 规 则 。

详 情

  1. 根 据 该 最 终 规 则 ( 副 本 载 於 本 通 告 英 文 版 附 件 (pdf 格 式 ) ) , 由 2006 年 3 月 3 日 起 , 下 列 规 定 适 用 於 属 美 国 协 调 关 税 表 ( Harmonized Tariff Schedule ) 项 目 编 号 6115.92.90 、 6115.93.90 、 6115.99.18 、 6111.20.60 、 6111.30.50 或 6111.90.50 的 袜 子 :
  1. 产 地 来 源 标 记 必 须 显 示 在 包 装 的 正 面 ;
     
  2. 如 产 品 尺 码 的 资 料 亦 显 示 在 包 装 的 正 面 , 则 产 地 来 源 标 记 必 须 在 产 品 尺 码 资 料 的 位 置 旁 边 ;
     
  3. 如 包 装 上 并 没 有 显 示 产 品 尺 码 资 料 , 或 尺 码 资 料 显 示 在 包 装 背 面 , 则 产 地 来 源 标 记 仍 须 显 示 在 包 装 的 正 面 ;
     
  4. 对 消 费 者 而 言 , 列 出 资 料 方 式 须 清 晰 可 读 、 显 眼 和 易 见 ;
     
  5. 在 物 品 或 包 装 上 的 标 记 须 洗 不 掉 或 永 不 退 色 ; 以 及
     
  6. 如 袜 子 并 非 完 全 包 裹 在 包 装 里 面 , 而 是 以 标 签 或 挂 牌 捆 在 一 起 , 则 有 关 资 料 必 须 显 示 在 标 签 或 挂 牌 的 正 面 。
  1. 如 袜 子 是 和 其 他 类 别 货 物 包 在 同 一 包 装 内 ( 例 如 包 括 袜 子 和 其 他 衣 物 的 婴 儿 套 装 ) , 可 豁 免 受 新 规 定 限 制 。 不 过 , 这 些 包 含 多 种 产 品 的 包 装 必 须 符 合 纺 织 品 规 则 的 其 他 相 关 条 款 。

查 询

  1. 如 对 本 通 告 所 述 事 项 有 疑 问 , 请 致 电 2398 5405 向 邓 小 贤 女 士 查 询 。

工 业 贸 易 署 署 长



( 卢 雯 慧 代 行 )

2005 年 12 月 7 日



注 : 上 述 资 料 已 经 力 求 准 确 , 惟 本 署 不 能 作 出 任 何 保 证 , 亦 不 会 对 信 赖 此 等 资 料 的 人 士 负 任 何 责 任 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