商 业 资 料 通 告
执 事 先 生 :
商 业 资 料 通 告 第 74/99 号
加 拿 大 : 经 熏 蒸 的 运 货 货 柜
本 署 曾 於 1999 年 1 月 29 日 和 1999 年 3 月 31 日 分 别 发 出 商 业 资 料 通 告 第 10/99 号 及 第 43/99 号 。 本 通 告 旨 在 提 醒 船 务 公 司 、 承 运 公 司 、 货 物 处 理 公 司 、 船 公 司 及 所 有 有 关 人 士 , 关 于 运 往 加 拿 大 的 经 熏 蒸 运 货 货 柜 的 现 行 规 定 。
规 定
2. |
根 据 国 际 海 运 危 险 货 物 守 则 及 加 拿 大 当 地 的 规 例 , 所 有 运 往 加 拿 大 的 运 货 货 柜 , 如 在 运 送 上 船 之 前 已 进 行 熏 蒸 但 未 加 以 曝 气 , 便 应 遵 守 下 文 第 3 及 第 4 段 的 规 定 。 |
3. |
此 类 经 熏 蒸 的 运 货 货 柜 必 须 附 有 警 告 标 签 , 以 英 文 及 法 文 注 明 以 下 资 料 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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4. |
此 外 , 所 有 有 关 经 熏 蒸 运 货 货 柜 的 船 务 文 件 ( 例 如 舱 单 、 提 单 ) , 应 附 有 以 下 资 料 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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5. |
为 符 合 上 述 第 4 段 的 规 定 , 谨 请 有 关 人 士 注 意 , 这 些 运 货 货 柜 的 所 有 船 务 文 件 应 附 有 以 下 两 项 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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不 合 符 规 定 的 後 果
6. | 运 货 货 柜 如 未 能 符 合 上 述 规 定 , 可 能 会 遭 加 拿 大 当 局 饬 令 运 返 原 地 。 |
查 询
7. | 如 对 本 通 告 的 内 容 有 任 何 查 询 , 请 与 以 下 各 部 门 联 络 : |
电 话 |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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贸 易 署 ( 亚 洲 及 美 洲 部 对 外 贸 易 关 系 科 ) |
2398 5682 |
渔 农 处 ( 植 物 及 除 害 剂 监 理 科 ) |
2733 2163 |
海 事 处 ( 危 险 货 物 及 专 项 组 ) |
2852 3085 |
贸 易 署 署 长
( 关 汉 杰 代 行 )
1999 年 5 月 14 日
方 便 快 捷 的 查 询 服 务 ─ 请 使 用 贸 易 署 24 小 时 一 般 查 询 热 线 : 2392 2922 。 |
备 注 : 上 述 资 料 已 经 力 求 准 确 , 惟 本 署 不 能 作 出 任 何 保 证 , 亦 不 会 对 信 赖 此 等 资 料 的 人 士 负 任 何 责 任 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