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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 工业贸易署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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商 业 资 料 通 告

执 事 先 生 :

商 业 资 料 通 告 第 74/99 号

加 拿 大 : 经 熏 蒸 的 运 货 货 柜

 

本 署 曾 於 1999 年 1 月 29 日 和 1999 年 3 月 31 日 分 别 发 出 商 业 资 料 通 告 第 10/99 号 及 第 43/99 号 。 本 通 告 旨 在 提 醒 船 务 公 司 、 承 运 公 司 、 货 物 处 理 公 司 、 船 公 司 及 所 有 有 关 人 士 , 关 于 运 往 加 拿 大 的 经 熏 蒸 运 货 货 柜 的 现 行 规 定 。

规 定

2.

根 据 国 际 海 运 危 险 货 物 守 则 及 加 拿 大 当 地 的 规 例 , 所 有 运 往 加 拿 大 的 运 货 货 柜 , 如 在 运 送 上 船 之 前 已 进 行 熏 蒸 但 未 加 以 曝 气 , 便 应 遵 守 下 文 第 3 及 第 4 段 的 规 定 。

   
3.

此 类 经 熏 蒸 的 运 货 货 柜 必 须 附 有 警 告 标 签 , 以 英 文 及 法 文 注 明 以 下 资 料 :

  1. 所 使 用 的 熏 蒸 剂 ; 及
     
  2. 进 行 熏 蒸 的 日 期 和 时 间 。
   
4.

此 外 , 所 有 有 关 经 熏 蒸 运 货 货 柜 的 船 务 文 件 ( 例 如 舱 单 、 提 单 ) , 应 附 有 以 下 资 料 :

  1. 所 使 用 的 熏 蒸 剂 的 类 型 及 份 量 ;
     
  2. 进 行 熏 蒸 的 日 期 及 时 间 ;
     
  3. 每 个 运 货 货 柜 在 船 上 所 放 置 的 位 置 ; 及
     
  4. 处 理 任 何 并 非 处 於 气 体 状 态 的 熏 蒸 剂 的 指 示 。 ( 注 意 : 溴 甲 烷 及 磺 溴 是 加 拿 大 当 局 所 接 受 的 唯 一 两 种 用 以 熏 蒸 未 经 制 造 木 包 装 物 料 的 熏 蒸 剂 。 这 两 种 熏 蒸 剂 在 室 温 时 是 处 於 气 体 状 态 的 。 )
   
5.

为 符 合 上 述 第 4 段 的 规 定 , 谨 请 有 关 人 士 注 意 , 这 些 运 货 货 柜 的 所 有 船 务 文 件 应 附 有 以 下 两 项 :

  1. 由 渔 农 处 盖 印 的 熏 蒸 证 书 ; 及
     
  2. 填 妥 的 国 际 海 事 组 织 危 险 货 物 声 明 书 表 格 ( IMO Dangerous Goods Declaration Form) 。

不 合 符 规 定 的 後 果

6. 运 货 货 柜 如 未 能 符 合 上 述 规 定 , 可 能 会 遭 加 拿 大 当 局 饬 令 运 返 原 地 。

查 询

7. 如 对 本 通 告 的 内 容 有 任 何 查 询 , 请 与 以 下 各 部 门 联 络 :

 

  电 话
贸 易 署
( 亚 洲 及 美 洲 部 对 外 贸 易 关 系 科 )
2398 5682
渔 农 处
( 植 物 及 除 害 剂 监 理 科 )
2733 2163
海 事 处
( 危 险 货 物 及 专 项 组 )
2852 3085

 

贸 易 署 署 长

( 关 汉 杰 代 行 )

1999 年 5 月 14 日

方 便 快 捷 的 查 询 服 务 ─ 请 使 用 贸 易 署 24 小 时 一 般 查 询 热 线 : 2392 2922 。

备 注 : 上 述 资 料 已 经 力 求 准 确 , 惟 本 署 不 能 作 出 任 何 保 证 , 亦 不 会 对 信 赖 此 等 资 料 的 人 士 负 任 何 责 任 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