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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 工业贸易署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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商 业 资 料 通 告

执 事 先 生 :

商 业 资 料 通 告 第 10/99 号

经 熏 蒸 的 运 货 货 柜

 

本 通 告 旨 在 告 知 商 号 、 出 口 商 、 船 务 公 司 及 承 运 公 司 , 在 运 送 经 熏 蒸 的 运 货 货 柜 时 须 采 取 的 安 全 措 施 。

背 景

2. 目 前 , 大 部 分 经 溴 甲 烷 蒸 熏 处 理 的 运 货 货 柜 , 均 未 有 在 运 送 上 船 之 前 先 加 以 曝 气 。 不 过 , 此 等 情 况 已 在 由 熏 蒸 公 司 所 发 出 的 熏 蒸 证 书 上 注 明 。 经 处 理 货 柜 的 接 缝 和 通 风 孔 均 会 用 胶 贴 密 封 。 运 货 货 柜 的 柜 门 上 , 必 须 附 有 清 晰 的 警 告 标 签 , 详 细 注 明 熏 蒸 的 程 序 。

3. 根 据 海 事 处 发 出 的 香 港 商 船 通 告 第 23 / 1996 号 ( 附 件 A ) (pdf 格 式 ) 及 第 45/1998 号 ( 附 件 B )(pdf 格 式 ) , 经 熏 蒸 的 运 货 货 柜 已 在 国 际 海 运 危 险 货 物 守 则 下 被 列 为 第 9 类 危 险 品 , 须 受 商 船 ( 安 全 ) ( 危 险 货 物 及 海 洋 污 染 物 ) 规 例 管 制 。

4. 商 号 、 出 口 商 、 船 务 公 司 及 承 运 公 司 应 向 货 柜 码 头 公 司 发 出 指 示 , 在 运 送 上 述 的 运 货 货 柜 时 加 以 适 当 处 理 。

查 询

如 对 本 通 告 的 内 容 有 任 何 查 询 , 请 致 电 2733 2163 , 与 渔 农 处 植 物 及 除 害 剂 监 理 科 联 络 。

 

贸 易 署 署 长

( 关 汉 杰 代 行 )

1999 年 1 月 29 日

此 通 告 的 部 份 附 录 未 能 於 网 页 提 供 , 有 需 要 参 阅 人 士 可 到 九 龙 弥 敦 道 700 号 贸 易 署 大 楼 地 下 询 问 处 免 费 索 取 或 到 阁 楼 料 资 中 心 查 询 。

方 便 快 捷 的 查 询 服 务 ─ 请 使 用 贸 易 署 24 小 时 一 般 查 询 热 线 : 2392 2922 。

备 注 : 上 述 资 料 已 经 力 求 准 确 , 惟 本 署 不 能 作 出 任 何 保 证 , 亦 不 会 对 信 赖 此 等 资 料 的 人 士 负 任 何 责 任 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