商 业 资 料 通 告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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执 事 先 生 :
商 业 资 料 通 告 第 125/97 号
美 国 : 有 关 产 地 来 源 标 记 的 规 定
美 国 海 关 于 一 九 九 七 年 八 月 二 十 日 在 联 邦 登 记 册 宣 布 , 进 口 物 品 如 除 了 产 地 来 源 外 , 还 载 有 显 示 地 名 的 字 眼 , 有 关 产 地 来 源 标 记 的 规 定 已 予 以 放 宽 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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就 上 文 所 述 进 口 物 品 而 言 , 实 际 产 地 来 源 的 标 记 , 目 前 必 须 在 显 示 非 产 地 来 源 地 名 的 字 眼 附 近 , 而 字 体 的 大 小 必 须 相 仿 , 并 须 在 之 前 加 上 "Made in" 、 "Product of" 或 其 他 具 有 类 似 意 思 的 字 眼 。 由 一 九 九 七 年 九 月 十 九 日 开 始 , 除 非 所 载 地 名 会 令 最 终 买 家 对 实 际 的 产 地 来 源 有 所 误 解 , 或 被 误 导 , 则 此 规 定 方 适 用 。 随 附 有 关 公 告 副 本 , 以 供 参 考 。
查 询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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如 对 本 通 告 所 述 事 项 有 疑 问 , 请 拨 电 2398 5403 与 本 人 联 络 。
贸 易 署 署 长
( 杨 彭 兰 芳 代 行 )
一 九 九 七 年 八 月 二 十 三 日
备 注 : 上 述 资 料 已 经 力 求 准 确 , 惟 本 署 不 能 保 证 , 亦 不 会 对 因 信 赖 上 述 资 料 而 蒙 受 任 何 损 失 或 後 果 的 人 士 负 任 何 责 任 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