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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 工业贸易署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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二 十 四 小 时 查 询 热 线 : 23 922 922

电 邮 : enquiry@tid.gov.hk

档 号 : FRCP 1000/2/1

执 事 先 生 :

产 地 来 源 证 通 告 第 4/2020 号

商 业 资 料 通 告 第 471/2020 号

《 内 地 与 香 港 关 于 建 立 更 紧 密 经 贸 关 系 的 安 排 》 ( 《 安 排 》 )
《 货 物 贸 易 协 议 》 ( 《 协 议 》 )
要 求 修 订 《 安 排 》 原 产 地 标 准

引 言

本 通 告 公 布 在 《 内 地 与 香 港 关 于 建 立 更 紧 密 经 贸 关 系 的 安 排 》 ( 《 安 排 》 ) 的 《 货 物 贸 易 协 议 》 ( 《 协 议 》 ) 下 , 经 内 地 与 香 港 原 产 地 标 准 磋 商 后 所 修 订 的 一 项 产 品 原 产 地 标 准 。

《 安 排 》 原 产 地 标 准 的 修 订

2.在 《 协 议 》 下 , 所 有 在 香 港 生 产 及 符 合 《 安 排 》 原 产 地 规 则 的 货 物 , 可 以 享 受 零 关 税 优 惠 进 口 内 地 1 。 如 工 业 贸 易 署 ( 本 署 ) 于 2019 年 12 月 6 日 发 出 的 产 地 来 源 证 通 告 第 14/2019 所 述 , 若 生 产 商 因 生 产 技 术 改 进 或 其 他 原 因 需 要 对 《 安 排 》 原 产 地 标 准 作 出 修 订 的 诉 求 , 可 按 其 需 要 提 出 修 订 建 议 及 提 供 相 关 资 料 。 《 协 议 》 下 设 立 的 原 产 地 规 则 工 作 组 会 根 据 内 地 与 香 港 商 定 的 机 制 和 时 间 安 排 , 就 原 产 地 标 准 修 订 建 议 举 行 磋 商 。

3.根 据 2020 年 第 一 次 原 产 地 标 准 磋 商 结 果 , 由 2020 年 7 月 1 日 起 , 一 个 内 地 税 则 号 列 的 产 品 原 产 地 标 准 将 会 作 出 修 订 。 有 关 产 品 经 修 订 后 的 《 安 排 》 原 产 地 标 准 , 请 参 阅 附 件 ( pdf 格 式 ) 。

查 询

4.如 需 有 关 本 通 告 的 进 一 步 资 料 , 可 透 过 下 列 途 径 与 我 们 联 络 :

地 址 : 香 港 九 龙 城 协 调 道 3 号
工 业 贸 易 大 楼 14 楼
工 厂 登 记 及 产 地 来 源 证 科
电 话 : 3403 6432
传 真 : 2787 6048
电 邮 : cepaco@tid.gov.hk

工 业 贸 易 署 署 长




( 张 嘉 敏 代 行 )

2020 年 6 月 18 日

1 不 包 括 内 地 有 关 法 规 、 规 章 禁 止 进 口 的 和 履 行 国 际 公 约 而 禁 止 进 口 的 货 物 , 以 及 内 地 在 有 关 国 际 协 议 中 作 出 特 殊 承 诺 的 产 品 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