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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 工业贸易署
香港品牌形象 - 亚洲国际都会

二 十 四 小 时 查 询 热 线  : 23 922 922

电 邮  : enquiry@tid.gov.hk

档 案 编 号  : FRCP 1000/1/1

执 事 先 生 :

产 地 来 源 证 通 告 第 10/2019 号

商 业 资 料 通 告 第 535/2019 号

特 惠 税 证 通 告 第 9/2019 号

致 出 口 商 ( 纺 织 事 务 ) 通 告 :

第 一 组 ( 美 国 ) 第 10/2019 号

第 二 组 ( 欧 洲 联 盟 ) 第 11/2019 号

第 三 组 ( 除 美 国 及 欧 洲 联 盟 以 外 的 国 家 ) 第 10/2019 号

纺 织 商 登 记 通 告 第 10/2019 号

《 内 地 与 香 港 关 于 建 立 更 紧 密 经 贸 关 系 的 安 排 》 ( 《 安 排 》 )
《 货 物 贸 易 协 议 》 ( 《 协 议 》 )
要 求 修 订 《 安 排 》 原 产 地 标 准( 在 2019 年 度 提 出 要 求 的 安 排 )

引 言

本 通 告 旨 在 提 醒 业 界 在 《 内 地 与 香 港 关 于 建 立 更 紧 密 经 贸 关 系 的 安 排 》 ( 《 安 排 》 ) 的 《 货 物 贸 易 协 议 》 ( 《 协 议 》 ) 下 , 于 2019 年 度 提 出 要 求 修 订 《 安 排 》 原 产 地 标 准 的 时 间 安 排 。

详 情

2.工 业 贸 易 署 ( 本 署 ) 于 2019 年 4 月 26 日 发 出 产 地 来 源 证 通 告 第 3/2019 号 , 通 知 业 界 《 协 议 》 下 内 地 与 香 港 进 行 原 产 地 标 准 磋 商 的 安 排 。 根 据 《 协 议 》 , 所 有 符 合 相 关 的 原 产 地 标 准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的 货 物 1, 应 当 被 视 为 原 产 货 物 。 若 生 产 商 因 生 产 技 术 改 进 或 其 他 原 因 需 要 对 《 安 排 》 原 产 地 标 准 作 出 修 订 的 诉 求 , 可 按 其 需 要 提 出 修 订 建 议 及 提 供 相 关 资 料 。 《 协 议 》 下 设 立 的 原 产 地 规 则 工 作 组 会 根 据 内 地 与 香 港 商 定 的 机 制 和 时 间 安 排 , 就 原 产 地 标 准 修 订 建 议 举 行 磋 商 。

3.按 内 地 与 香 港 商 定 的 2019 年 《 安 排 》 原 产 地 标 准 磋 商 的 时 间 安 排 , 本 署 将 会 按 收 到 香 港 生 产 商 申 请 的 日 期 分 三 次 与 内 地 就 有 关 货 物 进 行 原 产 地 标 准 磋 商 。 在 2019 年 8 月 17 日 或 之 前 收 到 的 申 请 会 纳 入 2019 年 度 第 二 次 磋 商 处 理 ; 在 2019 年 8‍月 18 日 至 2019 年 10 月 17 日 收 到 的 申 请 则 会 纳 入 2019 年 度 第 三 次 磋 商 处 理 。 在 2019 年 10 月 17‍日 后 收 到 的 申 请 将 拨 归 下 一 阶 段 ( 2020 年 度 ) 处 理 。

4.具 体 的 原 产 地 标 准 磋 商 实 施 步 骤 及 申 请 程 序 详 列 在 产 地 来 源 证 通 告 第 3/2019 号 。 香 港 生 产 商 如 有 需 要 要 求 修 订 《 安 排 》 原 产 地 标 准 , 请 参 阅 该 通 告 及 填 妥 载 于 该 通 告 的 申 请 表 格 , 向 本 署 提 交 有 关 货 物 及 生 产 情 况 的 资 料 。

查 询

5.如 需 有 关 本 通 告 的 进 一 步 资 料 , 可 透 过 下 列 途 径 与 我 们 联 络 :

地 址 : 香 港 九 龙 城 协 调 道 3 号
工 业 贸 易 大 楼 14 楼
工 厂 登 记 及 产 地 来 源 证 科
电 话 : 3403 6432
传 真 : 2787 6048
电 邮 : cepaco@tid.gov.hk

工 业 贸 易 署 署 长



( 江 慈 音 代 行 )

2019 年 7 月 16 日

1 有 关 原 产 货 物 的 定 义 及 详 情 可 参 阅 本 署 于 2018 年 12 月 14 日 发 出 的 产 地 来 源 证 通 告 第 4/2018 号 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