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二 十 四 小 时 查 询 热 线 :23 922 922

电 邮 :enquiry@tid.gov.hk

档 号 : TRA CR 1340/3

执 事 先 生 :

产 地 来 源 证 通 告 第 7/2012 号

商 业 资 料 通 告 第 695/2012 号

特 惠 税 证 通 告 第 4/2012 号

致 出 口 商 ( 纺 织 事 务 ) 通 告 :

第 一 组 ( 美 国 ) 第 4/2012 号

第 二 组 ( 欧 洲 联 盟 ) 第 6/2012 号

第 三 组 ( 除 美 国 及 欧 洲 联 盟 以 外 的 国 家 ) 第 5/2012 号

纺 织 商 登 记 通 告 第 4/2012 号

中 国 香 港 与 欧 洲 自 由 贸 易 联 盟 国 家 ( 联 盟 国 家 ) 自 由 贸 易 协 定

出 口 原 产 於 香 港 的 货 物 往 联 盟 国 家 - 香 港 和 冰 岛 的
《 协 定 》 生 效 日 期

引 言

2012 年 8 月 30 日 发 出 的 产 地 来 源 证 通 告 第 6/2012 号 简 介 在 《 中 国 香 港 与 欧 洲 自 由 贸 易 联 盟 国 家 自 由 贸 易 协 定 》 ( 《 协 定 》 ) 下 , 出 口 原 产 於 香 港 的 货 物 往 联 盟 国 家 ( 即 冰 岛 、 列 支 敦 士 登 、 挪 威 和 瑞 士 ) 的 相 关 事 宜 。 本 通 告 旨 在 告 知 业 界 香 港 和 冰 岛 的 《 协 定 》 生 效 日 期 。

香 港 和 冰 岛 的 《 协 定 》 生 效 日 期

2. 2012 年 8 月 30 日 发 出 的 通 告 中 已 告 示 香 港 、 瑞 士 和 列 支 敦 士 登 的 《 协 定 》 将 於 2012 年 10 日 1 日 生 效 。 其 後 , 欧 洲 自 由 贸 易 联 盟 知 会 已 完 成 相 关 内 部 程 序 , 故 香 港 和 冰 岛 的 《 协 定 》 亦 将 於 2012 年 10 月 1 日 生 效 。 而 香 港 和 挪 威 的 《 协 定 》 的 生 效 日 期 , 将 另 行 通 告 。

3. 谨 提 醒 业 界 参 阅 2012 年 8 月 30 日 发 出 的 通 告 内 有 关 在 《 协 定 》 下 出 口 原 产 於 香 港 的 货 物 往 联 盟 国 家 的 原 产 地 规 则 、 文 件 规 定 、 保 存 纪 录 要 求 及 其 他 相 关 事 宜 。

查 询

4. 如 有 任 何 查 询 , 可 透 过 下 列 途 径 与 我 们 联 络 :

地 址 九 龙 弥 敦 道 700 号
工 业 贸 易 署 大 楼 3 楼
工 厂 登 记 及 产 地 来 源 证 科
电 话 3403 6432
传 真 2787 6048
电 邮 cepaco@tid.gov.hk


工 业 贸 易 署 署 长




( 沈 荣 祥 代 行 )

2012 年 8 月 31 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