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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 工业贸易署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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二 十 四 小 时 查 询 热 线 :23 922 922

电 邮 :enquiry@tid.gov.hk

档 号 : EIC 111/2/11

执 事 先 生 :

商 业 资 料 通 告 第 545/2008 号

产 地 来 源 证 通 告 第 12/2008 号

致 出 口 商 ( 纺 织 事 务 ) 通 告 :

第 一 组 ( 美 国 ) 第 8/2008 号

美 国 : 有 关 《 北 美 自 由 贸 易 协 定 》 下 的 进 口 产 品 和 纺 织 及 服 装 产 品 的 产 地 来 源 规 则 的 技 术 修 订

美 国 海 关 边 境 及 保 护 局 ( 美 国 海 关 ) 於 2008 年 10 月 30 日 在 联 邦 登 记 册 刊 登 最 终 规 则 , 开 列 就 《 联 邦 规 例 守 则 》 标 题 19 第 102 部 (Title 19, Code of Federal Regulations, Part 102) 的 产 地 来 源 规 则 所 作 的 技 术 修 订 。 该 最 终 规 则 的 生 效 日 期 为 2008 年 10 月 30 日 。 上 述 公 告 副 本 载 於 本 通 告 英 文 版 附 件 A (pdf 格 式 ) , 以 供 参 考 。

  1. 由 於 特 定 的 关 税 分 类 作 出 变 更 , 部 分 《 联 邦 规 例 守 则 》 标 题 19 第 102 部 的 若 干 条 文 因 而 受 到 影 响 , 当 中 包 括 一 套 既 定 制 度 , 用 以 裁 定 根 据 《 北 美 自 由 贸 易 协 定 》 进 口 的 产 品 和 若 干 纺 织 及 服 装 产 品 ( 以 色 列 的 产 品 除 外 ) 的 产 地 来 源 。 当 局 曾 於 2007 年 修 订 美 国 协 调 关 税 表 (Harmonized Tariff Schedule of the United States (HTSUS)) , 新 增 或 删 除 了 若 干 关 税 条 文 , 并 基 於 关 税 分 类 的 目 的 而 把 若 干 产 品 纳 入 不 同 或 新 增 的 关 税 条 文 的 规 管 範 围 。 因 此 , 美 国 海 关 就 《 联 邦 规 例 守 则 》 标 题 19 第 102 部 的 相 关 条 文 作 出 技 术 修 订 , 使 有 关 规 例 符 合 现 行 的 美 国 协 调 关 税 表 下 的 关 税 转 移 规 则 。 技 术 修 订 的 详 情 开 列 於 上 述 公 告 。
     
  2. 就 这 方 面 , 商 号 请 注 意 , 美 国 海 关 曾 於 2008 年 7 月 25 日 建 议 将 《 联 邦 规 例 守 则 》 标 题 19 第 102 部 的 产 地 来 源 规 则 的 适 用 範 围 扩 展 至 涵 盖 所 有 进 口 商 品 , 并 就 此 徵 询 公 众 意 见 。 有 关 详 情 请 参 阅 商 业 资 料 通 告 第 403/2008 号 暨 产 地 来 源 证 通 告 第 9/2008 号 和 商 业 资 料 通 告 第 404/2008 号 暨 产 地 来 源 证 通 告 第 10/2008 号 暨 致 出 口 商 ( 纺 织 事 务 ) 通 告 : 第 一 组 ( 美 国 ) 第 7/2008 号 。 美 国 海 关 于 2008 年 10 月 30 日 在 联 邦 登 记 册 另 行 刊 登 公 告 , 再 次 徵 询 意 见 , 藉 此 让 有 关 人 士 研 究 拟 订 规 则 对 其 产 品 的 产 地 来 源 所 造 成 的 影 响 ( 如 有 ) 。 有 关 人 士 可 於 2008 年 12 月 1 日 或 之 前 提 出 意 见 。 该 公 告 副 本 载 於 本 通 告 英 文 版 附 件 B (pdf 格 式 ) , 以 供 参 考 。

查 询

  1. 如 对 本 通 告 所 述 事 项 有 疑 问 , 请 致 电 2398 5405 向 邓 小 贤 女 士 查 询 。

工 业 贸 易 署 署 长




( 周 恩 珊 代 行 )

2008 年 11 月 3 日



 

: 上 述 资 料 已 经 力 求 准 确 , 惟 本 署 不 能 作 出 任 何 保 证 , 亦 不 会 对 信 赖 此 等 资 料 的 人 士 负 任 何 责 任 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