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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 工业贸易署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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商 业 资 料 通 告

二 十 四 小 时 查 询 热 线 :23 922 922

电 邮 :enquiry@tid.gov.hk

档 号 : EIC 111/2/11

执 事 先 生 :

商 业 资 料 通 告 第 46/2007 号

产 地 来 源 证 通 告 第 2/2007 号

致 出 口 商 ( 纺 织 事 务 ) 通 告 :

第 一 组 ( 美 国 ) 第 1/2007 号

美 国 : 纺 织 品 及 纺 织 产 品 的 额 外 文 件 规 定

美 国 海 关 及 边 境 保 护 局 ( US Bureau of Customs and Border Protection ) 最 近 向 美 国 港 口 的 现 场 行 动 官 员 发 出 一 份 名 为 「 纺 织 品 及 纺 织 产 品 的 额 外 文 件 规 定 」 的 备 忘 录 。 该 备 忘 录 副 本 (pdf 格 式 ) 夹 附 於 本 通 告 英 文 版 。

详 情

2. 该 备 忘 录 指 出 , 美 国 海 关 及 边 境 保 护 局 可 能 会 要 求 有 关 人 士 提 供 额 外 文 件 , 以 确 定 货 物 确 为 合 法 进 入 美 国 。 该 等 文 件 可 包 括 ( 但 不 限 於 ) 外 国 政 府 作 为 批 准 货 物 出 口 条 件 而 要 求 提 供 的 文 件 , 例 如 产 地 来 源 证 、 出 口 清 关 文 件 或 进 口 商 赖 以 证 明 有 关 货 物 产 地 来 源 声 称 的 其 他 文 件 。 倘 欠 缺 用 以 证 实 产 地 来 源 声 称 的 文 件 , 可 能 导 致 货 物 被 拒 进 入 美 国 。

3. 不 过 , 商 号 请 注 意 该 备 忘 录 并 非 用 於 施 加 新 的 规 定 。 根 据 《 联 邦 规 例 守 则 》 (Code of Federal Regulations) 第 19 章 第 102.23(b) 部 和 第 142.3(a)(5) 部 , 美 国 海 关 及 边 境 保 护 局 可 要 求 有 关 人 士 就 个 别 付 运 货 物 提 交 其 他 文 件 。

查 询

4. 如 对 本 通 告 所 述 事 项 有 任 何 疑 问 , 请 致 电 2398 5405 向 邓 小 贤 女 士 查 询 。



工 业 贸 易 署 署 长

 

( 王 莹 代 行 )

2007 年 1 月 17 日



注 : 上 述 资 料 已 经 力 求 准 确 , 惟 本 署 不 能 作 出 任 何 保 证 , 亦 不 会 对 信 赖 此 等 资 料 的 人 士 负 任 何 责 任 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