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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 工业贸易署
香港品牌形象 - 亚洲国际都会

二 十 四 小 时 查 询 热 线 :23 922 922

电 邮 :enquiry@tid.gov.hk

档 号 : TIDCL 5-40/3

执 事 先 生 :

致 出 口 商 ( 纺 织 事 务 ) 通 告

第 一 组 ( 美 国 ) 第 4/2006 号

第 二 组 ( 欧 洲 联 盟 ) 第 7/2006 号

第 三 组 ( 除 美 国 及 欧 洲 联 盟 以 外 的 国 家 ) 第 4/2006 号

产 地 来 源 证 通 告 第 6/2006 号

进 口 签 证 ( 纺 织 品 ) 通 告 第 4/2006 号

纺 织 商 登 记 通 告 第 4/2006 号

工 业 贸 易 署 实 施 五 天 工 作 周

引 言

行 政 长 官 于 2006 年 1 月 公 布 , 计 划 由 今 年 7 月 1 日 起 在 公 务 员 体 系 实 施 五 天 工 作 周 。 大 体 而 言 , 所 有 政 府 办 公 室 和 服 务 都 以 每 周 五 天 工 作 的 模 式 运 作 , 即 星 期 一 至 星 期 五 , 但 在 星 期 六 必 须 维 持 的 服 务 或 须 24 小 时 运 作 的 紧 急 服 务 则 除 外 。

  1. 因 应 行 政 长 官 公 布 的 计 划 , 本 署 已 就 其 向 业 界 提 供 的 服 务 , 研 究 实 施 五 天 工 作 周 的 可 行 性 。 经 审 慎 考 虑 并 谘 询 业 界 代 表 的 意 见 后 , 本 署 决 定 由 2006 年 7 月 1 日 起 实 施 五 天 工 作 周 。 由 2006 年 7 月 1 日 起 , 本 署 所 有 公 共 服 务 柜 台 将 会 在 星 期 六 停 止 办 公 , 但 我 们 会 在 星 期 一 至 星 期 五 延 长 办 公 时 间 , 以 全 数 补 偿 现 时 星 期 六 的 服 务 时 间 。

新 的 办 公 时 间

  1. 考 虑 业 界 意 见 后 , 我 们 决 定 由 2006 年 7 月 1 日 起 , 将 提 供 纺 织 品 签 证 和 产 地 来 源 证 服 务 的 公 共 服 务 柜 台 办 公 时 间 , 在 星 期 二 至 星 期 四 每 日 延 长 30 分 钟 , 而 在 星 期 一 和 星 期 五 则 每 日 延 长 一 小 时 , 以 应 付 在 周 末 前 后 服 务 需 求 增 加 的 情 况 。 公 共 服 务 柜 台 的 新 办 公 时 间 如 下 :

办 公 室 位 置 新 的 办 公 时 间
产 地 来 源 证 及 纺 织 品 签 证 科 客 户 服 务 中 心 2 楼 星 期 一 及 星 期 五 :

上 午 8 时 30 分 至 下 午 12 时 30 分 和 下 午 1 时 30 分 至 下 午 5 时 45 分

星 期 二 、 星 期 三 及 星 期 四 :

上 午 8 时 45 分 至 下 午 12 时 30 分 和 下 午 1 时 30 分 至 下 午 5 时 30 分

工 厂 登 记 及 原 产 地 证 书 科 客 户 服 务 中 心 3 楼
纺 织 品 进 出 口 签 证 分 组 2 楼
综 合 登 记 处 1 楼

对 商 号 的 影 响

  1. 虽 然 公 共 服 务 柜 台 会 在 星 期 六 停 止 办 公 , 但 大 部 分 产 地 来 源 证 和 有 关 纺 织 品 的 服 务 均 不 会 受 到 影 响 , 因 为 这 些 服 务 亦 会 透 过 以 下 方 式 提 供 :

  1. 大 部 分 的 服 务 均 提 供 24 小 时 电 子 服 务 , 例 如 取 得 综 合 许 可 证 ( 纺 织 品 ) 、 递 交 生 产 通 知 书 、 申 请 产 地 来 源 证 , 以 及 递 交 纺 织 商 登 记 方 案 下 的 纺 织 品 通 知 书 等 ;

  2. 在 产 地 来 源 证 申 请 方 面 , 商 号 可 向 政 府 认 可 签 发 来 源 证 机 构 1 提 出 申 请 , 这 些 机 构 将 维 持 在 星 期 六 办 公 ; 以 及

  3. 在 纺 织 品 签 证 服 务 方 面 , 除 了 申 领 个 别 托 运 专 用 的 纺 织 品 出 口 许 可 证 和 进 口 许 可 证 ( 即 表 格 四 和 表 格 七 ) 外 , 商 号 另 外 亦 可 选 择 透 过 24 小 时 提 供 的 电 子 服 务 , 就 涉 及 敏 感 市 场 的 付 运 纺 织 品 , 递 交 纺 织 商 登 记 方 案 下 的 纺 织 品 通 知 书 , 或 就 涉 及 非 敏 感 市 场 的 付 运 纺 织 品 , 取 得 综 合 许 可 证 。

服 务 承 诺

  1. 商 号 请 注 意 , 由 2006 年 7 月 1 日 起 , 在 服 务 承 诺 中 星 期 六 不 再 被 计 算 为 工 作 天 。 商 号 在 制 定 业 务 计 划 , 包 括 安 排 付 运 时 , 应 考 虑 这 一 点 , 并 尽 早 向 本 署 递 交 申 请 。 对 于 真 正 有 紧 急 需 要 和 有 充 分 理 由 的 个 案 , 本 署 在 情 况 许 可 下 会 尽 量 加 快 处 理 申 请 。

查 询

  1. 如 对 于 纺 织 品 签 证 和 产 地 来 源 证 服 务 采 用 五 天 工 作 周 安 排 有 任 何 疑 问 , 可 向 下 列 办 公 室 查 询 :

办 公 室 位 置 电 话 号 码
产 地 来 源 证 及 纺 织 品 签 证 科 客 户 服 务 中 心 2 楼 2398 5288
工 厂 登 记 及 原 产 地 证 书 科 客 户 服 务 中 心 3 楼 2398 5525
纺 织 品 进 出 口 签 证 分 组 2 楼 2398 5521
综 合 登 记 处 1 楼 2398 5512

工 业 贸 易 署 署 长

 

( 林 宝 驹 代 行 )

2006 年 5 月 10 日

1 政 府 认 可 签 发 来 源 证 机 构 为 香 港 总 商 会 、 香 港 工 业 总 会 、 香 港 中 华 厂 商 联 合 会 、 香 港 中 华 总 商 会 及 香 港 印 度 商 会 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