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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 工业贸易署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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二 十 四 小 时 查 询 热 线 :23 922 922

电 邮 : enquiry@tid.gov.hk

档 号 : EIC111/2/11
         EIC111/10/1/31

执 事 先 生 :

商 业 资 料 通 告 第 176/2003 号

致 出 口 商 ( 纺 织 事 务 ) 通 告

第 一 组 ( 美 国 ) 第 45/2003 号

美 国 : 澄 清 针 织 披 肩 、 颈 巾 、 围 巾 及 类 似 物 的
产 地 来 源 规 则 以 及 该 等 产 品 签 证 措 施 的 相 应 更 改

本 署 曾 於 2000 年 6 月 发 出 商 业 资 料 通 告 第 75/00 及 86/00 号 暨 致 出 口 商 ( 纺 织 事 务 ) 通 告 第 一 组 ( 美 国 ) 第 27/00 及 33/00 号 , 通 知 业 界 美 国 对 《 乌 拉 圭 回 合 协 议 法 案 》 第 334 条 订 明 的 非 羊 毛 布 料 及 若 干 类 纺 织 制 成 品 ( 不 包 括 棉 质 、 以 重 量 计 含 16% 或 以 上 棉 质 的 夹 棉 混 纺 或 羊 毛 产 品 ) 产 地 来 源 规 则 , 作 出 若 干 修 订 。 根 据 有 关 修 订 , 输 往 美 国 的 该 等 产 品 的 原 产 地 为 进 行 印 花 和 染 色 , 以 及 两 项 或 以 上 指 定 整 染 工 序 ( 下 称 " 整 染 规 则 " ) 的 地 方 。 倘 未 能 在 单 一 地 方 达 到 整 染 规 则 的 条 件 , 或 没 有 进 行 整 染 工 序 , 则 产 品 的 原 产 地 为 布 料 织 造 的 地 方 。 其 後 , 美 国 政 府 开 始 修 订 其 海 关 规 例 , 使 在 海 关 规 例 中 适 用 於 上 述 产 品 的 产 地 来 源 规 则 与 《 乌 拉 圭 回 合 协 议 法 案 》 第 334 条 的 修 订 条 款 相 符 。 直 至 最 近 , 美 国 政 府 完 成 了 有 关 的 程 序 , 并 在 联 邦 登 记 册 发 出 公 告 , 公 布 一 项 修 订 海 关 规 例 的 最 终 规 则 。 有 关 的 公 可 从 <http://a257.g.akamaitech.net/7/257/2422/14mar20010800/edocket.access.gpo.gov/2003/pdf/03-4317.pdf> 取 得 。

2.在 该 联 邦 登 记 册 公 告 中 , 美 国 首 度 澄 清 有 关 的 产 地 来 源 规 则 如 何 应 用 於 归 入 关 税 项 目 6117.10 的 针 织 披 肩 、 颈 巾 、 围 巾 及 类 似 物 ( 不 包 括 棉 质 、 以 重 量 计 含 16% 或 以 上 棉 质 的 夹 棉 混 纺 或 羊 毛 产 品 ) 。 扼 要 而 言 , 该 等 产 品 的 原 产 地 首 先 须 根 据 整 染 规 则 决 定 , 倘 原 产 地 未 能 按 此 决 定 , 则 按 情 况 根 据 衫 片 织 造 或 车 缝 或 布 料 织 造 的 地 方 决 定 产 地 来 源 ( 请 参 阅 下 文 第 3 段 ) 。

针 织 披 肩 、 颈 巾 、 围 巾 及 类 似 物 的 最 新 美 国 产 地 来 源 规 则

3.根 据 修 订 海 关 规 例 的 最 终 规 则 , 针 织 披 肩 、 颈 巾 、 围 巾 及 类 似 物 ( 不 包 括 棉 质 、 以 重 量 计 含 16% 或 以 上 棉 质 的 夹 棉 混 纺 或 羊 毛 产 品 ) 的 最 新 美 国 产 地 来 源 规 则 实 施 办 法 如 下 :

  1. 产 品 的 原 产 地 为 制 造 有 关 产 品 的 布 料 进 行 印 花 和 染 色 , 以 及 下 列 至 少 两 项 整 染 工 序 的 地 方 : 漂 白 、 缩 水 、 缩 绒 、 起 绒 、 蒸 呢 、 永 久 硬 挺 整 理 、 增 重 、 压 上 永 久 浮 雕 花 纹 或 织 上 云 纹 。 倘 若 这 些 整 染 工 序 不 是 在 单 一 地 方 进 行 , 则 产 品 的 原 产 地 应 根 据 下 文 第 3(b) 段 所 述 准 则 决 定 。

  2. (i) 如 属 成 形 针 织 货 品 , 成 形 针 织 衫 片 的 织 造 工 序 为 赋 予 产 品 产 地 来 源 资 格 的 工 序 。

(ii) 由 两 件 或 以 上 组 件 组 成 的 非 成 形 针 织 货 品 , 整 件 车 缝 工 序 为 赋 予 产 品 产 地 来 源 资 格 的 工 序 。

(iii) 由 单 一 组 件 组 成 的 非 成 形 针 织 货 品 , 布 料 织 造 工 序 为 赋 予 产 品 产 地 来 源 资 格 的 工 序 。

商 号 请 特 别 注 意 上 述 美 国 产 地 来 源 规 则 在 施 行 方 面 的 等 级 安 排 。 至 於 棉 质 、 以 重 量 计 含 16% 或 以 上 棉 质 的 夹 棉 混 纺 或 羊 毛 的 针 织 披 肩 、 颈 巾 、 围 巾 及 类 似 物 , 上 文 第 3(a) 段 所 述 的 整 染 规 则 并 不 适 用 。 这 些 产 品 的 原 产 地 须 根 据 上 文 第 3(b) 段 所 述 准 则 决 定 。

针 织 披 肩 、 颈 巾 、 围 巾 及 类 似 物 的 经 修 订 签 证 措 施

4.为 配 合 最 新 的 美 国 产 地 来 源 规 则 , 由 即 时 起 , 出 口 针 织 披 肩 、 颈 巾 、 围 巾 及 类 似 物 须 符 合 下 列 经 修 订 的 附 加 签 证 条 件 , 才 会 获 进 口 地 视 为 香 港 来 源 :

  1. 制 造 针 织 披 肩 、 颈 巾 、 围 巾 及 类 似 物 ( 不 包 括 棉 质 、 以 重 量 计 含 16% 或 以 上 棉 质 的 夹 棉 混 纺 或 羊 毛 产 品 ) 的 布 料 , 必 须 在 香 港 进 行 印 花 和 染 色 , 以 及 下 列 至 少 两 项 整 染 工 序 : 漂 白 、 缩 水 、 缩 绒 、 起 绒 、 蒸 呢 、 永 久 硬 挺 整 理 、 增 重 、 压 上 永 久 浮 雕 花 纹 或 织 上 云 纹 。
     

  2. 针 织 披 肩 、 颈 巾 、 围 巾 及 类 似 物 ( 不 包 括 棉 质 、 以 重 量 计 含 16% 或 以 上 棉 质 的 夹 棉 混 纺 或 羊 毛 产 品 ) , 倘 若 上 文 ( a ) 项 的 工 序 没 有 在 香 港 或 香 港 以 外 的 单 一 地 方 进 行 ; 以 及 棉 质 、 以 重 量 计 含 16% 或 以 上 棉 质 的 夹 棉 混 纺 或 羊 毛 的 针 织 披 肩 、 颈 巾 、 围 巾 及 类 似 物 , 下 列 工 序 必 须 在 香 港 进 行 :

  1. 如 属 成 形 针 织 货 品 , 成 形 针 织 衫 片 必 须 在 香 港 织 造 ;
     

  2. 由 两 件 或 以 上 组 件 组 成 的 非 成 形 针 织 货 品 , 必 须 在 香 港 整 件 车 缝 ; 或
     

  3. 由 单 一 组 件 组 成 的 非 成 形 针 织 货 品 , 布 料 必 须 在 香 港 织 造 。

5.由 於 披 肩 、 颈 巾 、 围 巾 及 类 似 物 属 纳 入 世 界 贸 易 组 织 《 纺 织 品 及 成 衣 协 议 》 第 三 阶 段 的 产 品 , 输 出 这 些 产 品 往 美 国 须 使 用 出 口 证 ( 纺 织 品 ) 表 格 4 。 商 号 如 声 称 符 合 上 文 第 4 段 的 签 证 条 件 , 须 按 情 况 在 出 口 证 申 请 书 的 正 本 及 第 一 副 本 作 出 下 列 特 别 声 明 :

  1. 若 符 合 第 4(a) 段 条 件 :

在 " 货 物 详 细 描 述 " 栏 内 声 明 " 在 此 描 述 用 以 制 造 有 关 货 品 的 布 料 , 按 致 出 口 商 ( 纺 织 事 务 ) 通 告 第 一 组 ( 美 国 ) 第 45/2003 号 所 载 美 国 产 地 来 源 规 则 的 规 定 而 进 行 的 整 染 工 序 , 是 在 香 港 进 行 的 。 "

  1. 若 符 合 第 4(b)(i) 段 条 件 :

在 " 出 口 商 声 明 书 " 栏 及 " 制 造 商 声 明 书 " 栏 内 声 明 " 本 人 进 一 步 声 明 , 织 片 成 衣 的 织 片 是 在 香 港 织 造 。 "

  1. 若 符 合 第 4(b)(ii) 段 条 件 :

在 " 货 物 详 细 描 述 " 栏 内 声 明 " 在 此 描 述 的 货 品 是 在 香 港 整 件 车 缝 。 "

  1. 若 符 合 第 4(b)(iii) 段 条 件 :

在 " 货 物 详 细 描 述 " 栏 内 声 明 " 用 以 制 造 在 此 描 述 货 品 的 布 料 , 是 在 香 港 织 造 的 。 "

有 关 产 品 若 於 香 港 同 时 进 行 印 花 、 染 色 和 两 项 或 以 上 订 明 的 整 染 工 序 , 以 及 按 情 况 进 行 衫 片 织 造 或 车 缝 或 布 料 织 造 工 序 , 商 号 便 应 在 出 口 证 申 请 书 上 作 出 上 述 两 项 相 关 的 特 别 声 明 。

6. 商 号 请 注 意 , 如 货 品 为 织 片 披 肩 、 颈 巾 、 围 巾 及 类 似 物 , 则 须 符 合 2001 年 12 月 20 日 发 出 的 致 出 口 商 ( 纺 织 事 务 ) 通 告 第 一 组 ( 美 国 ) 第 64/01 号 第 8 至 10 段 , 以 及 2002 年 12 月 14 日 发 出 的 致 出 口 商 ( 纺 织 事 务 ) 通 告 第 一 组 ( 美 国 ) 第 59/02 号 第 107 至 108 段 所 载 的 特 别 签 证 措 施 及 标 签 规 定 条 件 。
 

7.此 外 , 载 列 披 肩 、 颈 巾 、 围 巾 及 类 似 物 的 出 口 证 上 各 方 , 须 注 意 2001 年 12 月 20 日 发 出 的 致 出 口 商 ( 纺 织 事 务 ) 通 告 第 一 组 ( 美 国 ) 第 64/01 号 所 载 , 关 于 纳 入 《 纺 织 品 及 成 衣 协 议 》 第 二 及 第 三 阶 段 产 品 的 相 关 签 证 措 施 。

查 询

8.查 询 有 关 本 通 告 内 容 的 更 详 尽 资 料 , 请 致 电 2398 5288 联 络 纺 织 品 管 制 科 客 户 服 务 中 心 , 或 联 络 下 列 职 员 :

职 员 电 话 号 码  
王 伟 先 生 2398 5422 棉 质 披 肩 、 颈 巾 、 围 巾 及 类 似 物
傅 璇 妮 女 士 2398 5427 羊 毛 及 人 造 纤 维 披 肩 、 颈 巾 、 围 巾 及 类 似 物
林 咏 仪 女 士 2398 5426 夹 丝 混 纺 及 非 棉 质 植 物 纤 维 披 肩 、 颈 巾 、 围 巾 及 类 似 物

 

工 业 贸 易 署 署 长

 

( 蔡 岱 涛 代 行 )

2003 年 6 月 30 日




如 对 工 厂 记 录 核 查 、 工 厂 巡 查 、 生 产 工 序 核 证 和 付 运 检 查 有 任 何 疑 问 和 投 诉 , 请 致 电 以 下 号 码 与 香 港 海 关 联 络 :

工 厂 记 录 核 查 课 2398 5218 货 物 及 工 厂 巡 查 课 (1) 2398 5240 货 物 及 工 厂 巡 查 课 (2) 2417 6011 投 诉 热 线 8100 3553

注 : 本 致 出 口 商 ( 纺 织 事 务 ) 通 告 的 中 文 译 本 只 供 参 考 用 途 。 倘 中 英 文 本 有 任 何 差 异 , 仍 以 英 文 本 为 准 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