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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 工业贸易署
香港品牌形象 - 亚洲国际都会

执 事 先 生 :

商 业 资 料 通 告 第 94/98 号

致 出 口 商 ( 纺 织 事 务 ) 通 告 第 一 组 ( 美 国 )
第 38/98 号

美 国 : 事 先 报 告

 

美 国 海 关 最 近 修 订 有 关 事 先 报 告 违 法 行 为 的 海 关 规 例 , 有 关 的 违 法 行 为 包 括 因 欺 诈 、 严 重 疏 忽 或 疏 忽 而 令 商 品 进 入 或 引 进 , 或 企 图 令 商 品 进 入 或 引 进 美 国 。 此 新 规 例 已 由 一 九 九 八 年 六 月 二 十 九 日 起 生 效 。

2. 根 据 该 修 订 规 例 , 倘 某 人 有 上 述 的 违 法 行 为 , 例 如 作 出 不 正 确 的 产 地 来 源 声 明 或 标 记 , 而 在 针 对 该 违 法 行 为 的 正 式 调 查 展 开 前 或 对 此 不 知 情 的 情 况 下 , 向 美 国 当 局 报 告 有 关 的 违 法 情 况 , 则 有 关 商 品 无 须 被 扣 押 , 而 所 处 罚 款 亦 属 有 限 。 美 国 海 关 当 局 要 求 在 此 等 事 先 报 告 的 个 案 中 提 供 具 体 的 资 料 , 例 如 所 涉 及 商 品 的 种 类 、 数 目 、 报 称 的 虚 假 资 料 , 以 及 应 填 报 真 实 而 正 确 的 资 料 。
   
3. 从 事 进 口 商 品 到 美 国 的 业 务 的 任 何 人 士 , 包 括 但 不 限 於 出 口 商 、 托 运 商 、 外 地 托 运 商 / 制 造 商 等 , 均 可 向 美 国 海 关 当 局 递 交 事 先 报 告 。
   
4. 详 细 情 况 , 请 参 阅 随 附 於 本 通 告 英 文 版 本 的 联 邦 登 记 册 公 告 。 和 该 规 例 有 关 的 其 他 文 件 , 商 号 可 到 九 龙 弥 敦 道 700 号 贸 易 署 大 楼 18 字 楼 贸 易 署 亚 洲 及 美 洲 ( 对 外 贸 易 关 系 ) 科 查 阅 ( 电 话 号 码 : 2398 5405 ) 。

查 询

5. 如 对 本 通 告 所 述 事 项 有 疑 问 , 请 拨 电 2398 5682 与 本 人 联 络 。

 

贸 易 署 署 长

( 锺 燕 妮 代 行 )

一 九 九 八 年 七 月 三 日

贸 易 通 所 提 供 的 纺 易 「 叻 」 电 子 贸 易 服 务 , 方 便 商 号 直 接 透 过 办 公 室 电 脑 , 更 快 捷 地 申 请 受 限 制 纺 织 品 出 口 证 。 如 欲 查 询 , 请 致 电 : 2599 1700 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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