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登 记 及 产 地 来 源 证 刊 物

如 何 填 写 外 地 加 工 措 施 货 品 出 入 口 合 并 表 格 指 引

一 般 情 况

请 用 打 字 机 以 英 文 填 写 本 表 格 。

  1.  
  2. 此 合 并 表 格 的 部 分 内 容 是 用 NCR ( 无 须 复 写 ) 纸 张 印 制 。 填 写 在 正 本 的 若 干 资 料 , 会 自 动 复 印 在 第 一 、 第 二 及 第 三 副 本 上 。 由 於 货 品 出 口 及 其 後 再 运 回 香 港 均 须 使 用 合 并 表 格 , 入 口 资 料 例 如 抵 港 日 期 及 入 口 数 量 , 须 在 货 品 入 口 时 才 填 写 在 表 格 上 。 详 细 说 明 如 下 :

    (A) 合 并 表 格 正 本

    正 本 上 各 栏 必 须 在 货 品 出 口 前 填 妥 。 须 在 表 格 上 填 报 的 资 料 包 括 :

    1. 工 厂 名 称 及 工 厂 登 记 编 号 ;

    2. 收 货 人 / 外 地 出 口 商 ( 详 细 名 称 及 地 址 ) ;

    3. 已 在 本 港 进 行 的 主 要 制 造 工 序 ;

    4. 须 分 判 到 香 港 以 外 进 行 的 工 序 ;

    5. 付 运 装 箱 标 志 及 包 裹 件 数 ;

    6. 货 品 详 细 描 述 , 包 括 制 品 编 号 ;

    7. 如 有 产 地 来 源 标 志 , 亦 须 注 明 ;

    8. 输 出 总 量 ( 制 造 商 填 写 " 输 出 总 量 " 一 栏 时 , 须 在 申 报 的 数 字 前 面 和 後 面 加 上 两 个 星 号 ( " ** " ) ) ;

    9. 买 家 订 单 编 号 、 生 产 制 单 编 号 、 付 运 日 期 、 船 只 / 航 班 / 车 牌 号 码 ;

    10. 出 口 / 入 口 通 知 书 或 出 口 / 入 口 证 编 号 ( 如 适 用 者 ) ;

    11. 生 产 通 知 书 批 核 编 号 ( 如 适 用 者 ) ; 以 及

    12. 目 的 地 及 已 签 发 的 出 口 证 编 号 ( 若 外 地 加 工 措 施 货 品 是 供 出 口 , 制 造 商 必 须 提 供 最 终 目 的 地 ; 如 已 获 签 发 相 关 出 口 证 , 亦 应 填 写 出 口 证 编 号 ) 。

    1. 制 造 商 出 口 货 品 前 , 必 须 填 妥 和 签 署 合 并 表 格 的 正 本 及 各 副 本 。 填 写 正 本 时 , 制 造 商 必 须 确 保 在 正 本 有 阴 影 部 分 上 填 写 的 资 料 , 妥 当 地 复 印 在 第 一 、 第 二 及 第 三 副 本 上 , 并 确 保 这 些 资 料 与 其 他 出 口 文 件 ( 例 如 载 货 清 单 等 ) 上 所 载 资 料 一 致 。

    2. 假 如 制 造 商 根 据 本 地 分 判 措 施 , 把 货 品 的 主 要 制 造 工 序 分 判 给 另 一 家 本 地 制 造 商 , 便 须 在 合 并 表 格 正 本 及 第 一 副 本 的 " 申 请 人 声 明 " 栏 填 报 有 关 资 料 。

    (B) 合 并 表 格 第 一 副 本

    第 一 副 本 与 正 本 完 全 相 同 。 填 写 正 本 时 , 所 有 资 料 会 自 动 复 印 在 第 一 副 本 上 。

    (C) 合 并 表 格 第 二 及 第 三 副 本

    由 於 此 合 并 表 格 的 部 分 内 容 是 用 NCR ( 无 须 复 写 ) 纸 张 印 制 , 在 第 一 副 本 有 阴 影 部 分 的 资 料 会 自 动 复 印 在 第 二 及 第 三 副 本 相 应 的 栏 内 。 不 过 , 以 下 的 资 料 , 须 分 别 在 货 品 第 一 次 及 第 二 次 再 进 口 香 港 时 , 填 写 在 第 二 及 第 三 副 本 的 上 、 下 部 分 。

    1. 入 口 通 知 书 ╱ 入 口 证 编 号 ( 如 适 用 者 )
       

    2. 抵 港 日 期
       

    3. 船 只 / 航 班 / 车 牌 号 码
       

    4. 落 货 港 口
       

    5. 入 口 数 量
       

    6. 申 请 人 声 明
       

    7. 在 表 格 底 部 的 工 厂 登 记 编 号 及 入 口 数 量

合 并 表 格 用 於 成 衣 时 的 特 别 规 定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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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3. 款 式 相 同 但 特 点 ╱ 图 案 ╱ 颜 色 不 同 的 成 衣

    1. 每 份 合 并 表 格 只 可 载 有 壹 款 成 衣 。 款 式 相 同 的 成 衣 是 指 剪 裁 、 设 计 、 形 状 和 功 用 完 全 相 同 的 成 衣 。 不 过 , 具 有 下 列 相 异 特 点 的 成 衣 , 仍 视 作 款 式 相 同 :

      1. 纤 维 成 分 不 同 的 成 衣 ;

      2. 布 料 颜 色 及 ╱ 或 图 案 不 同 的 成 衣 ;

      3. 有 或 没 有 标 志 ╱ 刺 绣 ╱ 标 签 的 成 衣 ;

      4. 成 衣 的 标 志 ╱ 刺 绣 ╱ 标 签 设 计 不 同 , 但 大 小 类 似 , 并 位 於 成 衣 的 相 同 位 置 ;

      5. 具 备 不 同 隐 藏 的 系 结 物 的 成 衣 ; 或

      6. 钮 扣 形 状 ╱ 大 小 不 同 的 成 衣 。

    2. 除 纤 维 成 分 不 同 的 成 衣 外 , 款 式 相 同 的 成 衣 , 即 使 特 点 ╱ 图 案 ╱ 颜 色 不 同 , 亦 只 须 使 用 一 套 合 并 表 格 , 惟 须 在 "货 品 详 细 描 述 " 栏 内 清 楚 注 明 其 不 同 之 处 。 例 如 :

      100% 全 棉 梭 织 恤 衫 ( 布 料 的 图 案 有 多 种 , 包 括 条 纹 、 格 子 、 圆 点 )
      60% 聚 酯 纤 维 40% 棉 梭 织 衫 裙 ( 具 有 多 种 标 志 )
      35% 棉 65% 黏 胶 醋 酯 纤 维 针 织 长 裤 ( 具 备 不 同 隐 藏 的 系 结 物 )
      70% 羊 毛 30% 丙 烯 酸 纤 维 针 织 短 外 衣 ( 钮 扣 形 状 ╱ 大 小 不 同 )

    3. 至 於 款 式 相 同 但 纤 维 成 分 不 同 的 成 衣 , 须 各 自 使 用 不 同 的 合 并 表 格 , 以 便 在 有 需 要 时 核 对 香 港 产 地 来 源 证 上 的 产 品 描 述 。
       

  4. 入 口 数 量

    如 出 口 的 货 品 於 加 工 後 会 重 新 包 装 而 导 致 包 裹 的 件 数 改 变 , 商 号 须 清 楚 填 写 入 口 数 量 , 并 以 括 号 特 别 注 明 再 进 口 的 包 裹 件 数 。 例 如 : " **5,000** 件 ( 100 箱 ) " 。 不 过 , 入 口 的 总 数 量 不 得 超 过 出 口 的 数 量 。

其 他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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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4.  
  5. 合 并 表 格 样 本 载 於 附 件  (pdf 格 式 ) (i) 至 (iv) 。 详 细 情 况 , 请 参 阅 每 栏 的 注 释 。

查 询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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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6. 如 有 查 询 , 请 与 工 厂 登 记 及 产 地 来 源 证 科 工 厂 登 记 组 ( 电 话 : 2398 5531 ) 联 络 。

工 业 贸 易 署

二 ○ 一 四 年 十 一 月