网页范本路径
跳至主要内容  跳至搜索  跳至主菜单
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 工业贸易署
香港品牌形象 - 亚洲国际都会

二 十 四 小 时 查 询 热 线 : 23 922 922

电 邮 : enquiry@tid.gov.hk

档 号 : TRA CR 1006/12

执 事 先 生 :

工 业 贸 易 署 通 告

联 合 国 制 裁 朝 鲜 民 主 主 义 人 民 共 和 国

本 署 谨 此 宣 布 , 联 合 国 安 全 理 事 会 ( 安 理 会 ) 分 别 於 2016 年 3 月 2 日 、 2016 年 11 月 30 日 、 2017 年 8 月 5 日 及 2017 年 9 月 11 日 通 过 联 合 国 安 理 会 第 2270 号 决 议 、 第 2321 号 决 议 、 第 2371 号 决 议 和 第 2375 号 决 议 , 实 施 一 系 列 措 施 制 裁 朝 鲜 民 主 主 义 人 民 共 和 国 ( 即 北 韩 )。

2.上 述 决 议 可 於 以 下 网 页 浏 览 : ( https://www.un.org/sc/suborg/zh/sanctions/1718/resolutions )

3.上 述 安 理 会 决 议 当 中 , 包 括 禁 止 向 北 韩 提 供 、 销 售 及 转 让 及 / 或 从 北 韩 采 购 若 干 项 目 , 该 等 禁 制 项 目 及 有 关 决 议 的 相 关 摘 要 载 列 於 附 件 ( pdf 格 式 )。

警 告

4.实 施 该 等 制 裁 措 施 的 规 例 将 会 在 稍 後 时 间 根 据 《 联 合 国 制 裁 条 例 》 ( 第 537 章 ) 而 立 法 。 本 署 谨 此 提 醒 , 你 在 进 行 及 计 划 业 务 时 须 考 虑 该 等 制 裁 措 施 。 如 对 上 述 安 理 会 决 议 的 任 何 制 裁 措 施 有 疑 问 , 为 审 慎 起 见 , 你 或 可 寻 求 法 律 意 见 , 以 策 安 全 。

查 询

5.如 对 本 通 告 有 任 何 查 询 , 请 致 电 2398 5490 与 郑 淑 萍 女 士 或 2398 5635 与 下 开 署 名 人 联 络 。

工 业 贸 易 署 署 长

( 刘 巧 儿 代 行 )

2017 年 12 月 4 日

备 注 : 上 述 资 料 已 经 力 求 准 确 , 惟 本 署 不 能 作 出 任 何 保 证 , 亦 不 会 对 信 赖 此 等 资 料 的 人 士 负 任 何 责 任 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