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新 闻 公 报

香 港 与 智 利 的 投 资 协 定 生 效
2019 年 7 月 14 日 ( 星 期 日 )

香 港 与 智 利 的 投 资 协 定 ( 协 定 ) 今 日 ( 七 月 十 四 日 ) 生 效 , 令 香 港 与 海 外 经 济 体 之 间 已 生 效 的 投 资 协 定 增 至 二 十 份 。

协 定 规 定 双 方 须 为 对 方 的 投 资 者 提 供 的 保 障 , 包 括 投 资 须 获 得 公 正 、 公 平 和 非 歧 视 性 的 待 遇 ; 在 投 资 被 征 收 时 可 获 得 赔 偿 ; 以 及 投 资 和 收 益 可 自 由 转 移 至 外 地 。 协 定 亦 规 定 投 资 争 端 按 国 际 认 可 的 规 则 解 决 。

协 定 将 增 强 投 资 者 信 心 , 带 动 香 港 与 智 利 之 间 的 投 资 流 动 , 加 上 香 港 与 智 利 现 有 的 自 由 贸 易 协 定 , 对 巩 固 两 地 的 经 贸 联 系 相 得 益 彰 。

协 定 于 二 ○ 一 六 年 十 一 月 签 署 , 双 方 已 完 成 使 协 定 生 效 所 需 的 内 部 程 序 。

香 港 至 今 已 与 三 十 个 海 外 经 济 体 签 订 了 二 十 一 份 投 资 协 定 , 有 关 经 济 体 为 东 南 亚 国 家 联 盟 、 澳 洲 、 奥 地 利 、 比 利 时 - 卢 森 堡 经 济 联 盟 、 加 拿 大 、 智 利 、 丹 麦 、 芬 兰 、 法 国 、 德 国 、 意 大 利 、 日 本 、 韩 国 、 科 威 特 、 荷 兰 、 新 西 兰 、 瑞 典 、 瑞 士 、 泰 国 、 阿 拉 伯 联 合 酋 长 国 ( 阿 联 酋 ) 和 英 国 。 除 却 与 阿 联 酋 签 署 的 一 份 外 , 这 些 投 资 协 定 均 已 生 效 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