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新 闻 公 报

《 中 国 香 港 与 智 利 自 由 贸 易 协 定 》 本 月 稍 後 生 效
2 0 1 4 年 10 月 3 日 ( 星 期 五 )

政 府 发 言 人 今 日 ( 十 月 三 日 ) 表 示 , 《 中 国 香 港 与 智 利 自 由 贸 易 协 定 》 ( 《 协 定 》 ) 将 於 二 ○ 一 四 年 十 月 九 日 生 效 。

《 协 定 》 於 二 ○ 一 二 年 九 月 七 日 签 订 , 将 香 港 的 自 由 贸 易 协 定 网 络 , 从 亚 太 及 欧 洲 地 区 , 扩 展 至 美 洲 。 《 协 定 》 涵 盖 的 範 畴 包 括 货 物 和 服 务 贸 易 、 投 资 及 其 他 相 关 範 畴 。 透 过 《 协 定 》 , 双 方 的 商 家 和 投 资 者 可 享 优 惠 待 遇 进 入 对 方 的 市 场 。

在 香 港 原 产 货 物 贸 易 方 面 , 智 利 将 取 消 约 占 其 百 分 之 八 十 八 关 税 税 目 的 进 口 关 税 。 另 外 百 分 之 十 关 税 税 目 的 进 口 关 税 亦 会 在 《 协 定 》 生 效 的 三 年 内 逐 步 取 消 。

在 服 务 贸 易 方 面 , 香 港 服 务 提 供 者 在 智 利 市 场 的 广 泛 服 务 领 域 , 将 享 有 具 法 律 保 障 的 市 场 准 入 和 国 民 待 遇 。 智 利 的 承 诺 涵 盖 香 港 具 有 传 统 优 势 或 有 发 展 潜 力 的 界 别 , 如 金 融 服 务 、 电 讯 服 务 、 各 种 商 业 及 专 业 服 务 、 旅 游 服 务 、 环 保 服 务 , 以 及 与 创 新 和 科 技 有 关 的 服 务 等 。

投 资 方 面 , 香 港 的 投 资 者 将 在 智 利 的 指 定 非 服 务 行 业 , 获 得 具 法 律 保 障 的 国 民 待 遇 。 在 《 协 定 》 生 效 後 , 双 方 将 另 外 谈 判 一 份 全 面 的 投 资 协 定 , 以 进 一 步 促 进 香 港 与 智 利 之 间 的 投 资 流 动 。

《 协 定 》 亦 包 含 促 进 竞 争 、 便 利 双 方 参 与 对 方 的 政 府 采 购 市 场 、 加 强 清 关 程 序 合 作 及 保 护 环 境 等 条 文 。

如 欲 取 得 《 协 定 》 下 出 口 香 港 货 物 往 智 利 的 优 惠 关 税 待 遇 , 香 港 出 口 商 须 符 合 优 惠 产 地 来 源 规 则 和 特 定 规 定 , 详 情 请 参 阅 工 业 贸 易 署 发 出 的 贸 易 通 告 : www.tid.gov.hk/sc_chi/aboutus/tradecircular/all_in_one/2014/as062014.html 。

有 关 《 协 定 》 的 全 文 及 详 细 资 料 , 可 浏 览 工 业 贸 易 署 网 页 ( www.tid.gov.hk/sc_chi/trade_relations/hkclfta/index.html) 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