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新 闻 公 报

香 港 与 欧 洲 自 由 贸 易 联 盟 国 家 签 订 自 由 贸 易 协 定
2 0 1 1 年 6 月 2 1 日 ( 星 期 二 )

香 港 与 欧 洲 自 由 贸 易 联 盟 国 家 ( 联 盟 国 家 ) , 即 冰 岛 、 列 支 敦 士 登 、 挪 威 和 瑞 士 今 日 ( 六 月 二 十 一 日 ) 在 列 支 敦 士 登 签 订 自 由 贸 易 协 定 ( 《 协 定 》 ) , 标 志 双 方 在 贸 易 关 系 上 迈 向 一 个 重 要 的 里 程 碑 。

署 理 商 务 及 经 济 发 展 局 局 长 苏 锦 梁 与 来 自 联 盟 国 家 的 部 长 今 日 在 列 支 敦 士 登 沙 恩 市 签 署 《 协 定 》 。 来 自 联 盟 国 家 出 席 签 署 仪 式 的 部 长 包 括 列 支 敦 士 登 外 交 部 长 Aurelia Frick 博 士 、 冰 岛 外 交 及 外 贸 部 长 Ossur Skarphedinsson 、 挪 威 工 业 与 贸 易 部 国 务 秘 书 Rikke Lind , 和 瑞 士 联 邦 委 员 会 委 员 及 瑞 士 联 邦 经 济 事 务 部 首 长 Johann N Schneider-Ammann 。

《 协 定 》 是 香 港 与 欧 洲 经 济 体 系 订 立 的 首 份 自 由 贸 易 协 定 , 涵 盖 服 务 和 货 物 贸 易 、 投 资 及 其 他 与 贸 易 相 关 的 事 宜 , 如 保 护 知 识 产 权 等 。 《 协 定 》 完 全 符 合 世 界 贸 易 组 织 的 规 则 。

苏 锦 梁 在 签 署 仪 式 上 表 示 , 联 盟 国 家 是 香 港 的 重 要 贸 易 夥 伴 。 双 方 均 奉 行 自 由 市 场 及 贸 易 投 资 自 由 开 放 , 拥 有 共 同 信 念 , 坚 决 拥 护 贸 易 及 投 资 开 放 和 便 利 化 。

苏 锦 梁 说 : 「 这 是 一 份 全 面 和 高 质 素 的 《 协 定 》 , 它 将 促 使 香 港 和 联 盟 国 家 的 贸 易 及 投 资 连 系 迈 向 新 台 阶 。 同 时 《 协 定 》 会 成 为 一 个 促 进 双 方 经 济 进 一 步 增 长 的 新 平 台 。 」

苏 锦 梁 补 充 说 : 「 根 据 《 协 定 》 , 双 方 的 商 家 及 投 资 者 均 在 对 方 的 市 场 上 享 有 优 惠 的 准 入 条 件 。 我 们 期 望 商 人 会 好 好 利 用 这 份 作 为 香 港 与 欧 洲 经 济 体 系 订 立 的 首 份 自 由 贸 易 协 定 所 带 来 的 商 机 , 以 开 拓 和 扩 展 在 北 欧 及 西 欧 的 业 务 。 」

以 下 是 《 协 定 》 的 主 要 内 容 :

  • 服 务 贸 易 方 面 , 《 协 定 》 为 香 港 服 务 提 供 者 及 其 所 提 供 的 服 务 , 在 联 盟 国 家 市 场 的 广 泛 服 务 界 别 中 , 提 供 更 佳 的 商 机 、 具 法 律 保 障 的 市 场 准 入 及 非 歧 视 性 的 待 遇 。 《 协 定 》 涵 盖 广 泛 的 服 务 行 业 , 当 中 包 括 香 港 具 有 传 统 优 势 的 行 业 , 如 电 讯 服 务 、 金 融 服 务 、 物 流 服 务 包 括 海 运 服 务 、 视 听 服 务 和 各 种 专 业 及 商 业 服 务 。 同 时 , 《 协 定 》 也 涵 盖 不 少 被 确 定 在 香 港 具 进 一 步 发 展 潜 力 的 範 畴 , 即 教 育 、 环 保 、 医 疗 、 创 新 科 技 、 文 化 及 创 意 , 以 及 检 测 及 认 证 服 务 。
  • 商 务 人 员 流 动 方 面 , 在 不 影 响 合 理 的 出 入 境 管 制 的 情 况 下 , 香 港 的 商 务 旅 客 、 企 业 内 部 人 员 调 动 、 安 装 或 维 修 人 员 、 合 约 服 务 提 供 者 及 独 立 专 业 人 士 , 按 个 别 联 盟 国 家 的 承 诺 , 可 获 准 临 时 进 入 相 关 的 联 盟 国 家 。
  • 货 物 贸 易 方 面 , 所 有 香 港 原 产 的 工 业 货 品 、 鱼 类 和 若 干 水 产 在 进 入 联 盟 国 家 时 , 均 可 享 有 免 关 税 待 遇 。 联 盟 国 家 亦 会 对 香 港 的 原 产 农 产 品 给 予 免 关 税 待 遇 或 关 税 优 惠 。 至 於 源 自 联 盟 国 家 的 产 品 , 香 港 承 诺 维 持 现 行 的 零 进 口 关 税 安 排 。
  • 投 资 方 面 , 《 协 定 》 为 非 服 务 行 业 的 投 资 者 提 供 国 民 待 遇 方 面 的 法 律 保 障 , 亦 便 利 他 们 在 香 港 和 联 盟 国 家 的 临 时 入 境 和 逗 留 , 并 给 予 他 们 在 资 金 流 通 和 其 他 方 面 的 保 障 。 这 些 措 施 与 提 供 给 服 务 行 业 投 资 者 类 以 的 措 施 相 配 合 。

概 括 而 言 , 《 协 定 》 将 为 香 港 带 来 更 佳 的 商 机 , 增 加 两 地 贸 易 和 投 资 的 流 动 , 为 香 港 经 济 以 至 商 家 带 来 裨 益 。

视 乎 双 方 完 成 内 部 程 序 的 时 间 , 《 协 定 》 预 期 可 约 於 二 ○ 一 二 年 年 中 生 效 。

商 品 贸 易 方 面 , 香 港 与 联 盟 国 家 的 双 边 商 品 贸 易 总 额 於 二 ○ 一 ○ 年 约 为 760 亿 港 元 。 二 ○ ○ 六 年 至 二 ○ 一 ○ 年 期 间 , 双 边 商 品 贸 易 总 额 年 均 增 长 为 13.8% 。 在 二 ○ 一 ○ 年 , 输 往 联 盟 国 家 的 主 要 本 土 出 口 货 品 为 首 饰 、 银 和 白 金 , 以 及 贵 重 金 属 ( 黄 金 除 外 ) 的 精 砂 、 废 料 和 碎 料 。 从 联 盟 国 家 输 入 的 主 要 货 品 包 括 钟 錶 、 银 和 白 金 , 以 及 首 饰 。

服 务 贸 易 方 面 , 香 港 与 联 盟 国 家 於 二 ○ ○ 九 年 的 双 边 贸 易 总 额 约 达 100 亿 港 元 。 二 ○ ○ 五 年 至 二 ○ ○ 九 年 期 间 , 双 边 服 务 贸 易 总 额 年 均 增 长 为 8.2% 。 二 ○ ○ 九 年 , 香 港 与 联 盟 国 家 之 间 的 主 要 服 务 贸 易 为 运 输 服 务 、 商 贸 和 其 他 与 贸 易 相 关 的 服 务 , 以 及 金 融 服 务 。

有 关 《 协 定 》 的 其 他 资 料 ( 包 括 《 协 定 》 的 全 文 ) , 将 上 载 於 工 业 贸 易 署 网 页 www.tid.gov.hk/sc_chi/trade_relations/hkefta