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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 工业贸易署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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与 澳 洲 的 自 由 贸 易 协 定
谘 询 文 件

香 港 特 别 行 政 区 将 寻 求 与 澳 洲 缔 结 自 由 贸 易 协 定 ( 自 贸 协 定 ) ( 注 1 ) 。 为 了 协 助 特 区 政 府 制 订 与 澳 洲 谈 判 的 策 略 及 立 场 , 现 诚 邀 各 界 提 供 意 见 及 建 议 。

背 景

2.香 港 一 直 寻 求 与 贸 易 伙 伴 缔 结 自 贸 协 定 , 以 帮 助 扩 大 其 商 贸 网 络 , 并 能 为 香 港 企 业 营 造 更 有 利 条 件 打 入 内 地 和 海 外 市 场 。

3.香 港 迄 今 已 分 别 与 内 地 、 新 西 兰 、 欧 洲 自 由 贸 易 联 盟 国 家 ( 即 冰 岛 、 列 支 敦 士 登 、 挪 威 和 瑞 士 ) 及 智 利 签 订 了 四 份 自 贸 协 定 。 我 们 现 正 分 别 与 东 南 亚 国 家 联 盟 ( 注 2 ) 、 格 鲁 吉 亚 及 马 尔 代 夫 进 行 自 贸 协 定 谈 判 , 并 与 澳 门 磋 商 建 立 更 紧 密 经 贸 关 系 的 安 排 。

与 澳 洲 的 双 边 关 系

4.澳 洲 是 香 港 的 重 要 贸 易 伙 伴 。 就 货 物 贸 易 而 言 , 澳 洲 于 2016 年 是 香 港 的 第 19 大 贸 易 伙 伴 , 双 边 贸 易 总 额 达 520 亿 港 元 。 在 2015 年 , 澳 洲 是 香 港 第 七 大 服 务 贸 易 伙 伴 , 双 边 服 务 贸 易 额 达 410 亿 港 元 。

5.截 至 2015 年 年 底 , 澳 洲 是 香 港 第 六 大 向 外 直 接 投 资 目 的 地 ( 累 计 投 资 存 量 市 值 为 1,350 亿 港 元 ) 。 澳 洲 在 香 港 有 相 当 可 观 的 投 资 。 截 至 2016 年 6 月 , 澳 洲 公 司 在 香 港 设 立 的 地 区 总 部 共 37 个 , 地 区 办 事 处 有 54 家 , 当 地 办 事 处 有 88 家 ( 注 3 ) 。

6.香 港 与 澳 洲 早 于 1993 年 签 订 促 进 及 保 护 投 资 协 定 ( 投 资 协 定 ) 。 投 资 协 定 能 加 强 澳 洲 投 资 者 在 香 港 投 资 的 信 心 , 及 确 保 香 港 投 资 者 在 澳 洲 的 投 资 享 有 相 应 保 护 。

自 贸 协 定 的 范 畴

7.与 澳 洲 的 自 贸 协 定 预 期 包 括 以 下 主 要 元 素 -

  1. 撤 销 或 削 减 关 税 ;
  2. 减 少 非 关 税 壁 垒 ( 注 4 ) ;
  3. 优 惠 产 地 来 源 规 则 ;
  4. 简 便 的 清 关 程 序 ;
  5. 更 佳 的 服 务 贸 易 市 场 准 入 ;
  6. 促 进 和 保 护 投 资 ; 以 及
  7. 法 律 和 制 度 安 排 , 包 括 自 贸 协 定 下 的 争 端 解 决 机 制 。

关 税

8.香 港 对 任 何 进 口 货 品 均 没 有 征 收 关 税 。 澳 洲 的 平 均 适 用 关 税 率 为 2.5% ( 注 5 ) 。 与 澳 洲 的 自 贸 协 定 , 我 们 将 探 讨 尽 早 撤 销 或 削 减 对 香 港 原 产 货 品 的 关 税 。

征 询 意 见 : 我 们 欢 迎 各 界 人 士 , 就 香 港 在 自 贸 协 定 的 关 税 谈 判 中 , 应 聚 焦 的 货 品 提 供 意 见 。

产 地 来 源 规 则

9.适 用 于 本 地 出 口 货 品 的 现 行 产 地 来 源 规 则 , 是 以 「 最 后 实 质 转 变 」 ( 注 6 ) 标 准 作 为 依 据 , 并 用 于 非 优 惠 用 途 。 为 确 保 只 有 香 港 和 澳 洲 的 原 产 货 品 能 够 受 惠 于 自 贸 协 定 的 优 惠 关 税 税 率 , 双 方 需 要 商 定 一 套 产 地 来 源 规 则 , 以 防 止 出 现 规 避 关 税 的 情 况 。

10.在 自 贸 协 定 谈 判 中 , 双 方 将 议 定 一 套 简 单 而 具 透 明 度 的 产 地 来 源 规 则 , 从 而 促 进 香 港 与 澳 洲 之 间 的 货 物 贸 易 。 预 期 双 方 亦 会 议 定 产 地 来 源 规 则 的 执 行 细 节 , 包 括 有 关 证 明 产 品 产 地 来 源 和 取 得 进 口 关 税 优 惠 的 文 件 规 定 。

征 询 意 见 : 我 们 欢 迎 各 界 人 士 , 就 与 澳 洲 的 产 地 来 源 规 则 谈 判 以 及 其 运 作 , 提 供 意 见 。

服 务 贸 易

11.香 港 的 主 要 服 务 行 业 包 括 : 进 出 口 贸 易 、 批 发 和 零 售 业 ( 占 2015 年 本 地 生 产 总 值 的 22.7% ) ; 金 融 及 保 险 服 务 ( 17.6% ) ; 公 共 行 政 、 社 会 及 个 人 服 务 ( 17.5% ) ; 地 产 、 专 业 和 商 用 服 务 ( 10.9% ) ; 运 输 、 仓 库 、 邮 政 及 速 递 服 务 ( 6.5% ) ; 以 及 资 讯 及 通 讯 服 务 ( 3.5% ) 。

12.在 谈 判 中 , 香 港 将 致 力 争 取 让 本 港 的 服 务 和 服 务 提 供 者 在 澳 洲 市 场 中 享 有 更 佳 或 更 具 保 障 的 市 场 准 入 机 会 。

征 询 意 见 : 我 们 欢 迎 各 界 人 士 , 就 以 下 范 畴 提 供 意 见 -

  1. 在 与 澳 洲 的 服 务 谈 判 中 , 应 聚 焦 的 服 务 行 业 和 服 务 措 施 。 例 如 : 在 澳 洲 提 供 服 务 时 , 有 否 现 存 或 预 见 的 障 碍 ; 以 及
  2. 香 港 作 出 承 诺 时 , 是 否 有 任 何 服 务 界 别 、 范 畴 或 措 施 需 要 特 别 谨 慎 处 理 , 包 括 应 否 承 诺 对 澳 洲 的 服 务 或 服 务 提 供 者 维 持 我 们 现 行 的 准 入 制 度 。

我 们 亦 欢 迎 其 他 与 澳 洲 服 务 贸 易 事 宜 相 关 ( 注 7 ) 的 意 见 。

投 资

13.香 港 是 一 个 投 资 枢 纽 。 在 2015 年 , 香 港 的 外 来 直 接 投 资 流 入 和 流 出 金 额 分 别 排 名 全 球 第 二 位 及 第 九 位 ( 注 8 ) 。 香 港 将 致 力 营 造 更 有 利 的 投 资 环 境 , 以 促 进 与 澳 洲 之 间 的 双 向 投 资 流 动 。

征 询 意 见 : 我 们 欢 迎 各 界 人 士 , 就 澳 洲 对 香 港 在 当 地 投 资 的 政 策 及 待 遇 上 应 改 善 的 地 方 , 提 供 意 见 。

其 他

14.我 们 预 期 此 自 贸 协 定 谈 判 还 包 括 减 少 非 关 税 壁 垒 、 简 便 的 清 关 程 序 、 知 识 产 权 、 竞 争 、 政 府 采 购 、 法 律 和 制 度 安 排 , 包 括 争 端 解 决 机 制 。

征 询 意 见 : 我 们 欢 迎 各 界 就 上 述 议 题 提 供 意 见 , 以 及 就 其 他 范 畴 或 措 施 , 提 出 香 港 应 该 注 意 的 地 方 。

意 见 和 建 议

15.现 诚 邀 各 界 人 士 于 2017 年 5 月 27 日 或 以 前 以 下 列 邮 递 、 传 真 或 电 邮 方 式 提 交 书 面 意 见 和 建 议 。 如 有 查 询 , 欢 迎 与 卞 志 深 先 生 ( 电 话 : 3403 6114 ) 联 络 , 或 电 邮 至 : fta@tid.gov.hk

邮 寄 地 址 : 香 港 九 龙 城 协 调 道 3 号
工 业 贸 易 大 楼 13 楼 1325 室
工 业 贸 易 署 ( 欧 洲 部 )
传 真 号 码 : 2789 9761 / 2789 2491
电 邮 地 址 : fta@tid.gov.hk


香 港 特 别 行 政 区 政 府
工 业 贸 易 署
2017 年 4 月 27 日

 

注 1 :
自 贸 协 定 乃 两 个 或 以 上 的 经 济 体 缔 结 的 协 定 。 协 定 透 过 撤 销 或 降 低 关 税 和 各 缔 约 方 之 间 货 物 及 服 务 贸 易 、 投 资 及 其 他 贸 易 相 关 范 畴 上 的 其 他 限 制 措 施 , 让 缔 约 方 以 优 惠 条 件 进 入 彼 此 的 市 场 。

注 2 :
东 盟 的 成 员 国 为 文 莱 、 柬 埔 寨 、 印 尼 、 老 挝 、 马 来 西 亚 、 缅 甸 、 菲 律 宾 、 新 加 坡 、 泰 国 和 越 南 。

注 3 :
资 料 来 源 : 政 府 统 计 署 。

注 4 :
非 关 税 壁 垒 是 关 税 以 外 的 贸 易 限 制 措 施 , 例 如 配 额 、 进 口 许 可 证 制 度 、 衞 生 和 植 物 衞 生 措 施 、 技 术 性 贸 易 壁 垒 及 禁 制 等 。

注 5 :
根 据 世 界 贸 易 组 织 提 供 的 最 新 平 均 适 用 关 税 率 。

注 6 :
就 涉 及 多 个 国 家 / 地 方 的 原 料 及 / 或 加 工 处 理 的 制 成 品 而 言 , 「 最 后 实 质 转 变 」 泛 指 永 久 及 实 质 改 变 了 所 用 基 本 生 产 原 料 的 形 状 、 性 质 、 形 式 或 用 途 的 有 关 制 造 工 序 。

注 7 :
有 关 事 宜 可 能 包 括 本 地 法 规 、 电 子 商 务 及 其 他 议 题 。

注 8 :
资 料 来 源 : 联 合 国 贸 易 和 发 展 会 议 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