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投 标 投 诉 审 裁 组 织

案 件 02/2011 摘 要

当 局 拒 绝 接 纳 为 香 港 国 际 机 场 设 计 、 供 应 和 安 装 替 补 航 空 交 通 管 理 系 统 以 及 提 供 有 关 服 务 的 投 标 建 议 书

甲 公 司 ( 投 诉 人 ) 向 审 裁 组 织 投 诉 , 指 香 港 特 区 政 府 ( 答 辩 人 ) 在 招 标 为 香 港 国 际 机 场 设 计 、 供 应 和 安 装 替 补 航 空 交 通 管 理 系 统 以 及 提 供 有 关 服 务 一 事 上 , 违 反 《 世 界 贸 易 组 织 政 府 采 购 协 定 》 的 规 定 。

投 诉 人 指 称 , 中 标 者 建 议 的 航 空 交 通 管 理 系 统 在 递 交 投 标 申 请 书 的 日 期 前 并 未 有 已 证 实 的 表 现 记 录 。 由 于 其 中 一 个 投 标 条 件 规 定 「 如 建 议 的 系 统 未 有 已 证 实 的 表 现 记 录 , 将 不 获 进 一 步 的 考 虑 」 , 投 诉 人 认 为 答 辩 人 违 反 了 《 世 界 贸 易 组 织 政 府 采 购 协 定 》 第 XIII (4) (c) 款 的 规 定 , 即 「 必 须 按 照 招 标 文 件 所 列 的 标 准 和 主 要 规 定 批 出 合 约 」 。

审 裁 组 织 成 立 了 一 个 由 审 裁 组 织 主 席 和 两 名 成 员 组 成 的 审 裁 小 组 , 审 理 上 述 投 诉 。 由 于 答 辩 人 与 中 标 公 司 之 间 的 合 约 已 经 展 开 , 为 维 护 其 商 机 , 投 诉 人 提 出 「 迅 速 临 时 措 施 」 的 申 请 , 要 求 香 港 特 区 政 府 不 得 就 合 约 作 出 任 何 进 一 步 行 为 。 审 裁 小 组 在 考 虑 答 辩 人 的 书 面 陈 词 及 投 诉 人 的 回 应 后 , 基 于 公 众 利 益 的 理 由 , 及 鉴 于 至 当 时 为 止 的 函 件 显 示 攸 关 的 事 宜 极 其 量 是 语 义 问 题 , 故 此 决 定 不 建 议 答 辩 人 作 出 「 迅 速 临 时 措 施 」 。

审 裁 小 组 拒 绝 「 迅 速 临 时 措 施 」 的 建 议 后 , 投 诉 人 通 知 审 裁 组 织 不 再 要 求 聆 讯 , 仅 进 行 文 件 复 核 已 经 足 够 。 答 辩 人 就 是 否 举 行 聆 讯 , 立 场 中 立 。 审 裁 小 组 其 后 决 定 不 进 行 聆 讯 , 而 是 根 据 投 诉 人 和 答 辩 人 双 方 的 书 面 陈 词 考 虑 投 标 投 诉 。 审 裁 小 组 的 裁 决 概 述 如 下 :

  1. 审 裁 小 组 认 同 「 系 统 拥 有 已 证 实 的 表 现 记 录 」 此 字 句 必 须 与 有 关 招 标 文 件 的 上 下 文 同 时 阅 读 , 因 此 「 系 统 」 一 词 应 指 「 投 标 者 连 同 其 建 议 系 统 所 盖 括 的 元 素 」 , 否 则 答 辩 人 既 不 可 安 装 新 的 子 系 统 , 亦 不 能 采 用 新 科 技 , 因 为 新 的 子 系 统 在 本 质 上 不 可 能 拥 有 已 证 实 的 表 现 记 录 。 坚 持 将 有 关 条 款 解 释 为 一 个 已 存 在 及 在 整 体 上 拥 有 已 证 实 表 现 记 录 的 系 统 , 并 不 正 确 。
  2. 此 外 , 审 裁 小 组 发 现 , 中 标 者 建 议 的 航 空 交 通 管 理 系 统 的 有 关 子 系 统 确 实 拥 有 「 已 证 实 的 表 现 记 录 」 。 审 裁 小 组 并 未 察 觉 答 辩 人 对 任 何 投 标 者 包 括 投 诉 人 有 任 何 不 公 允 或 偏 见 。
  3. 审 裁 小 组 看 不 到 任 何 理 据 支 持 投 诉 人 的 案 件 , 因 此 投 诉 被 驳 回 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