网页范本路径
跳至主要内容  跳至搜索  跳至主菜单
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 工业贸易署
香港品牌形象 - 亚洲国际都会

投 标 投 诉 审 裁 组 织

案 件 01/2003 摘 要

当 局 拒 绝 接 纳 为 香 港 特 别 行 政 区 政 府 ( 香 港 特 区 政 府 ) 供 应 可 增 值 缴 费 卡 操 作 的 停 车 收 费 表 系 统 , 包 括 送 货 、 安 装 、 试 机 、 保 养 、 训 练 、 保 用 及 其 他 有 关 服 务 的 投 标 建 议 书

甲 公 司 ( 投 诉 人 ) 向 审 裁 组 织 投 诉 , 反 对 投 标 结 果 , 指 香 港 特 区 政 府 ( 答 辩 人 ) 在 招 标 供 应 可 增 值 缴 费 卡 操 作 的 停 车 收 费 表 系 统 , 包 括 送 货 、 安 装 、 试 机 、 保 养 、 训 练 及 保 用 一 事 上 , 违 反 《 世 界 贸 易 组 织 政 府 采 购 协 定 》 ( 《 政 府 采 购 协 定 》 ) 第 XIII.4 条 的 规 定 。

答 辩 人 不 接 纳 投 诉 人 的 标 书 , 指 称 投 诉 人 的 技 术 建 议 , 在 可 携 数 据 检 索 器 的 记 忆 容 量 、 可 携 数 据 检 索 器 的 运 作 效 能 、 后 端 系 统 效 能 、 中 央 电 脑 系 统 记 忆 容 量 、 电 池 及 执 法 显 示 方 面 , 均 不 及 中 标 公 司 。 然 而 , 投 诉 人 指 称 , 答 辩 人 没 有 评 核 或 适 当 评 审 投 诉 人 的 建 议 , 因 此 违 反 《 政 府 采 购 协 定 》 。

审 裁 组 织 副 主 席 及 两 名 成 员 组 成 审 裁 小 组 , 审 理 这 项 招 标 投 诉 。 审 裁 小 组 初 步 研 究 案 情 后 , 建 议 答 辩 人 采 取 迅 速 临 时 措 施 , 暂 停 采 购 程 序 , 直 至 研 讯 终 结 为 止 。 起 初 答 辩 人 接 纳 审 裁 小 组 的 建 议 , 但 由 于 严 重 急 性 呼 吸 系 统 综 合 症 爆 发 , 研 讯 延 至 二 零 零 三 年 五 月 初 才 召 开 。 鉴 于 答 辩 人 急 需 详 细 测 试 该 1,000 组 停 车 收 费 表 系 统 , 以 确 定 必 要 的 改 动 , 答 辩 人 要 求 撤 销 上 述 迅 速 临 时 措 施 。 审 裁 小 组 为 公 众 利 益 着 想 , 予 以 批 准 。

审 裁 小 组 聆 讯 这 宗 个 案 , 历 时 五 天 , 裁 决 撮 述 如 下 :

  1. 答 辩 人 是 次 采 购 , 违 反 了 《 政 府 采 购 协 定 》 , 因 为 答 辩 人 并 未 向 投 诉 人 适 当 提 问 , 以 致 有 关 投 诉 人 建 议 书 的 技 术 评 审 失 误 。 此 外 , 由 于 评 审 小 组 若 干 成 员 的 技 术 知 识 不 足 , 无 法 完 全 及 正 确 理 解 招 标 文 件 所 载 的 技 术 资 料 , 以 致 误 用 评 审 准 则 兼 误 解 有 关 规 格 的 技 术 规 定 。
  2. 审 裁 小 组 无 法 确 定 , 假 如 答 辩 人 绝 对 遵 守 《 政 府 采 购 协 定 》 , 投 诉 人 会 否 中 标 。 因 此 , 审 裁 小 组 不 会 建 议 采 取 纠 正 措 施 , 搁 置 已 向 中 标 公 司 批 出 的 标 书 。
  3. 审 裁 小 组 建 议 , 答 辩 人 委 派 加 入 评 审 技 术 文 件 小 组 的 人 士 , 必 须 具 备 合 适 的 资 格 。
  4. 审 裁 小 组 建 议 , 应 在 研 讯 开 始 前 , 决 定 已 提 交 或 会 提 交 审 裁 小 组 的 资 料 是 否 机 密 。
  5. 审 裁 小 组 又 建 议 , 政 府 应 落 实 有 关 第 01/2001 号 个 案 的 建 议 , 即 在 《 政 府 采 购 协 定 》 涵 盖 的 标 书 增 订 一 项 条 款 , 订 明 倘 批 出 的 合 约 须 由 审 裁 组 织 成 立 的 审 裁 小 组 检 讨 , 有 关 采 购 实 体 可 暂 停 履 行 该 合 约 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