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投 标 投 诉 审 裁 组 织

案 件 01/2019 摘 要

当 局 拒 绝 接 纳 为 香 港 特 别 行 政 区 政 府 ( 香 港 特 区 政 府 ) 供 应 240,000 公 吨 次 氯 酸 钠 溶 液 的 投 标 建 议 书

甲 公 司 ( 投 诉 人 ) 向 审 裁 组 织 投 诉 , 指 香 港 特 区 政 府 ( 答 辩 人 ) 在 招 标 供 应 240,000 公 吨 次 氯 酸 钠 溶 液 一 事 上 , 违 反 经 修 订 的 《 世 界 贸 易 组 织 政 府 采 购 协 议 》 ( 经 修 订 的 《 政 府 采 购 协 议 》 ) 第 XV 条 第 5 款 的 规 定 。

投 诉 人 认 为 答 辩 人 没 有 向 在 招 标 工 作 中 提 交 最 有 利 或 最 低 价 标 书 的 供 货 商 批 出 合 约 。 此 外 , 投 诉 人 不 同 意 答 辩 人 的 说 法 , 指 投 诉 人 未 能 提 供 文 件 证 据 , 清 楚 指 出 其 拟 就 是 次 投 标 使 用 的 每 个 液 罐 货 柜 都 符 合 运 送 次 氯 酸 钠 溶 液 的 指 明 规 定 ( 有 关 的 投 标 规 定 ) 。

投 诉 人 进 一 步 认 为 , 答 辩 人 未 有 及 时 通 知 投 诉 人 其 标 书 已 落 选 。

审 裁 组 织 主 席 及 两 名 成 员 组 成 审 裁 小 组 , 审 理 上 述 投 标 投 诉 。 投 诉 人 和 答 辩 人 都 不 要 求 召 开 聆 讯 。 审 裁 小 组 在 考 虑 投 诉 的 事 实 根 据 和 用 作 左 证 的 相 关 文 件 、 涉 及 的 事 实 数 据 , 以 及 双 方 提 交 的 书 面 陈 词 后 得 出 的 结 果 撮 述 如 下 :

  1. 审 裁 小 组 发 现 , 答 辩 人 于 2018 年 10 月 提 出 要 求 澄 清 标 书 内 容 的 问 题 , 而 投 诉 人 为 回 应 有 关 问 题 而 提 供 的 资 料 并 未 完 全 符 合 有 关 的 投 标 规 定 , 因 为 投 诉 人 未 有 就 14 个 液 罐 货 柜 的 其 中 10 个 提 交 于 截 标 日 期 有 效 的 检 验 证 书 , 以 证 明 有 能 力 符 合 运 送 次 氯 酸 钠 溶 液 的 指 明 规 定 。 因 此 , 审 裁 小 组 裁 定 , 答 辩 人 因 为 投 诉 人 不 符 合 有 关 的 投 标 规 定 而 拒 绝 批 出 合 约 , 做 法 并 没 有 违 反 经 修 订 的 《 政 府 采 购 协 议 》 第 XV 条 第 5 款 的 规 定 。
  2. 然 而 , 审 裁 小 组 认 为 答 辩 人 违 反 经 修 订 的 《 政 府 采 购 协 议 》 第 XVI 条 第 1 款 的 规 定 , 因 为 答 辩 人 于 批 出 合 约 后 七 个 星 期 才 以 书 面 正 式 通 知 投 诉 人 其 标 书 已 落 选 , 并 于 回 应 投 诉 人 的 查 询 时 指 招 标 工 作 未 有 结 果 , 而 答 辩 人 当 时 完 全 知 悉 有 关 合 约 已 经 批 出 。 根 据 上 述 结 果 , 审 裁 小 组 裁 定 是 项 投 标 投 诉 部 分 成 立 , 并 建 议 由 答 辩 人 支 付 投 诉 人 提 出 是 项 投 标 投 诉 的 费 用 。

根 据 上 述 结 果 , 审 裁 小 组 裁 定 是 项 投 标 投 诉 部 分 成 立 , 并 建 议 由 答 辩 人 支 付 投 诉 人 提 出 是 项 投 标 投 诉 的 费 用 。